河南省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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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为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全面完成《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吸引更多的海外留
学人才来豫工作和创业,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和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海
外留学人才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1.海外留学人才是我省急需的重要人才资源。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建设惠及
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省委、省政府确立的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
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培
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这些措施的实施,离不开人才的强力支撑。海外留学人才特别是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具有国际型、复合型、开放型的优势,掌握世界先进技术,了解国际
运行规则,具有国际运作经验,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国内和国际竞争实力急需、紧
缺的宝贵资源。
2.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到我省工作、创业。引进海外留学人才要遵循市场规律和
人才规律,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
求,坚持尊重个人选择、来去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才引进机制,采取核心人才带动引进、团队引进、依托
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学术兼职、合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到我
省工作、创业。
3.建立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审核评估机制。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培训
或研修一年以上,具有高等教育经历或高级专业技能的各类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海外
留学人员,经本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可发给《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专家
组成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估小组,对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申报的拟引进海外高
层次留学人才人选进行评估。对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给《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海外高层次留学人
才的相应待遇。
4.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在国际
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
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
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
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在著名跨国
公司、金融机构和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
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
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
验;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急需的
特殊人才。
二、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和创业创造条件
5.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海外留学人才。省级党政机关招录具有国(
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可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的有关程序进行。党政机关要拿出
一定的涉外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海外留学人才。事业单位通过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发
布的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信息视为公开招聘信息,留学人员报名应聘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的规定办理。
6.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
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对处于国际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和我省急需、紧缺的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
7.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相关待遇,以充分体现其能力、
业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根据国家政策,经批准可以采取协
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也可以发放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国有大中
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才协商
确定。海外留学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
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8.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如已注销户口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
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在我省自由选择落户地点。
9.回国后暂时未就业的海外留学人才、海外自主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单位不
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职称评审、
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10.出国前未就业,或出国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海外留学人才,到
我省非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凭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
证明、用人单位接收函、档案保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省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办理《
河南省留学人员就业报到证》,并凭证办理相关就业、落户手续。
11.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
关政策提供住房或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
1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随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才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选择在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
教育部门要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
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总分加20分;外国籍子女
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报考我省省属院校的,
学费按本地学生标准收取。
1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的办法,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
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任职年限、任职资格等限制。对符
合条件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如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和聘任。
14.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与来豫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境)外取得硕士
以上学位的,其攻读学位的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包括其随行助手、配
偶),在我省工作和创业期间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5.对来豫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活动
择优资助经费和创业启动经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用人单位要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落实科研经费,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16.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才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重点项目、科技项目的申报和
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对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
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建立优
秀海外留学人才表彰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由政府给予表彰。
17.海外留学人才在豫自主创业的,凭《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国内大学毕
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才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工商
部门予以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允许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5%。
18.加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要完善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设施,为海外留学人
才创业提供办公用房、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等。要配备专门人员,简化审批手续,增强
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范围,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融资等
方面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方式、新途径。
19.建立多渠道筹措扶持海外留学人才资金机制,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创业。建立
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海
外留学人才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对来豫创业、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省
委、省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创业所在地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100
平方米的生产用房和100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20.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专业、技术、经历优势,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
才专家库,选择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入专家库,积极吸纳他们参与政府政策制定、
决策咨询、重大工程论证和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21.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
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
22.引进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
需办理2—5年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的,可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和有关证
明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
23.来豫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需办理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手续的,可凭《海外
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海关办理。
24.来豫定居或来豫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时携带属于《海关
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
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物品,除进口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免税验放。对
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及本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
》当场放行;对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次数,每次进境均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
放手续。
25.来豫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申请出国(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其所在单
位要积极提供支持并报销部分出差费用。
四、加强对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26.要充分发挥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
究解决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政策和具体事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教育、外侨、科技、财政、公安、工商、海关
等部门要高度负责,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把其纳入议事日程,切
实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财政投入,营造良好环境,使
我省成为海外留学人才工作的理想之地、创业的聚集之地。
年)》和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吸引更多的海外留
学人才来豫工作和创业,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和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海
外留学人才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1.海外留学人才是我省急需的重要人才资源。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建设惠及
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省委、省政府确立的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
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培
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这些措施的实施,离不开人才的强力支撑。海外留学人才特别是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具有国际型、复合型、开放型的优势,掌握世界先进技术,了解国际
运行规则,具有国际运作经验,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国内和国际竞争实力急需、紧
缺的宝贵资源。
2.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到我省工作、创业。引进海外留学人才要遵循市场规律和
人才规律,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
求,坚持尊重个人选择、来去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才引进机制,采取核心人才带动引进、团队引进、依托
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学术兼职、合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到我
省工作、创业。
3.建立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审核评估机制。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培训
或研修一年以上,具有高等教育经历或高级专业技能的各类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海外
留学人员,经本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可发给《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专家
组成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估小组,对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申报的拟引进海外高
层次留学人才人选进行评估。对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给《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海外高层次留学人
才的相应待遇。
4.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在国际
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
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
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
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在著名跨国
公司、金融机构和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
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
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
验;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急需的
特殊人才。
二、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和创业创造条件
5.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海外留学人才。省级党政机关招录具有国(
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可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的有关程序进行。党政机关要拿出
一定的涉外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海外留学人才。事业单位通过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发
布的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信息视为公开招聘信息,留学人员报名应聘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的规定办理。
6.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
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对处于国际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和我省急需、紧缺的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
7.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相关待遇,以充分体现其能力、
业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根据国家政策,经批准可以采取协
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也可以发放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国有大中
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才协商
确定。海外留学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
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8.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如已注销户口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
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在我省自由选择落户地点。
9.回国后暂时未就业的海外留学人才、海外自主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单位不
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职称评审、
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10.出国前未就业,或出国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海外留学人才,到
我省非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凭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
证明、用人单位接收函、档案保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省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办理《
河南省留学人员就业报到证》,并凭证办理相关就业、落户手续。
11.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
关政策提供住房或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
1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随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才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选择在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
教育部门要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
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总分加20分;外国籍子女
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报考我省省属院校的,
学费按本地学生标准收取。
1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的办法,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
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任职年限、任职资格等限制。对符
合条件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如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和聘任。
14.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与来豫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境)外取得硕士
以上学位的,其攻读学位的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包括其随行助手、配
偶),在我省工作和创业期间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5.对来豫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活动
择优资助经费和创业启动经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用人单位要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落实科研经费,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16.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才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重点项目、科技项目的申报和
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对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
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建立优
秀海外留学人才表彰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由政府给予表彰。
17.海外留学人才在豫自主创业的,凭《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国内大学毕
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才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工商
部门予以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允许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5%。
18.加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要完善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设施,为海外留学人
才创业提供办公用房、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等。要配备专门人员,简化审批手续,增强
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范围,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融资等
方面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方式、新途径。
19.建立多渠道筹措扶持海外留学人才资金机制,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创业。建立
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海
外留学人才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对来豫创业、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省
委、省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创业所在地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100
平方米的生产用房和100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20.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专业、技术、经历优势,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
才专家库,选择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入专家库,积极吸纳他们参与政府政策制定、
决策咨询、重大工程论证和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21.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
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
22.引进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
需办理2—5年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的,可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和有关证
明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
23.来豫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需办理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手续的,可凭《海外
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海关办理。
24.来豫定居或来豫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时携带属于《海关
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
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物品,除进口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免税验放。对
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及本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
》当场放行;对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次数,每次进境均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
放手续。
25.来豫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申请出国(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其所在单
位要积极提供支持并报销部分出差费用。
四、加强对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26.要充分发挥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
究解决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政策和具体事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教育、外侨、科技、财政、公安、工商、海关
等部门要高度负责,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把其纳入议事日程,切
实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财政投入,营造良好环境,使
我省成为海外留学人才工作的理想之地、创业的聚集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