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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眼了,天朝在劳教之外又有个"收容教育"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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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眼了,天朝在劳教之外又有个"收容教育" (转载)# Returnee - 海归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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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Joke 讨论区 】
发信人: Huan2007 (胡绵涛), 信区: Joke
标 题: 开眼了,天朝在劳教之外又有个"收容教育"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Sep 9 11:39:12 2013, 美东)
根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
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
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
决定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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