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转载)#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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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wsygp (yibing),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an 20 03:17:52 2014, 美东)
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暴露她不是处女不是幼女、是卖淫不
是强奸,是手淫不是强奸的隐私,我就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我是被诬陷冤民王某的辩
护人,王某的父母没有多少文化,他们委托了我,我不为他喊冤,谁来为他喊冤?我不
为他澄清,谁来为他澄清?
4、 “决定”凭空假想了法庭规劝的情节。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在发
言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却美其名曰“请出法庭”,是法庭违法粗暴剥夺辩
护人的发言权,违法的是法庭。关于法庭规劝的情景描述,请律协拿出证据来。请律协
做律师的律协,不要做法官的律协!因为调取证据未被批准。律师调查取证得不到配合
,自行录音录像等证据被视同非法,被告及其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能
有效行使辩护权,容易出现冤假错案。请律师的律协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律师的取证权利!
5、 在法院专辟的采访区,我一直听从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指引,在媒体专区向记
者反映情况。民警在听我说了不短时间后说了一句话,“说得差不多了,回家吧”,我
立刻听劝离开,如果曾有规劝,规劝我的是民警而不是法官。被指刑讯逼供是个别人,
个别人代表不了一个国家机关!
6、 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没有回复,地宣
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我没有发现一审中侦查人员到庭质证。侦查人员未到庭质
证,如何能排除刑讯逼供?二审期间,我庭前庭上多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但均没有获得批准。我将王某的笔录当成证据提交,并申请侦查人员到庭质证,申请调
录走道等监控、申请调取侦查人员提审提票……等等均没有被批准,连法庭调查都不允
许提问有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程序,刑讯逼供是如何被排除的呢
?“狗链”的证据是怎么排除的?请律协拿出证据来!
7、 警方检测手机内无淫秽视频,可被告称现场看了;床上被单无污损,可被告称
射精到床上了;电梯内视频王某没有打人,可王某称打人了;小孩不懂什么叫性关系,
可称发生性关系了,后排座称听见4人同排的邻座打人了;说杨某一进门就躲到床缝,
可地形不支持;说边强奸边手淫,可地形无法实现……是什么原因让小孩们说混话?这
些问题谁来解答?
8、 杨某控告的是五人体内射精,检查报告没有发现杨某体内有任何一人的精斑,
连DNA都没有,杨某辩解被清选过,但所谓清洗的证据——病历及检查单,上面均不是
杨某的名字。没有身份辨识记录,谁来证明这是杨某的?这样一份没有真实具名、没有
身份辨识记录的所谓清洗的“证据”,能作为呈堂证供吗?何况病历是没有输液的患者
的,控方称杨某有输液,请大家说说,清洗的病历是杨某的吗?据称五人轮流先后体内
射精,内裤上内外层多处包括外层上方却发现了据称排序第二和第五的两被告DNA的混
合物,没有发现有女方体液。两男性的DNA是怎么多次混合的呢?这种混合不是和手淫
是什么?杨某控告的是五人没有用套体内射精(不仅仅是插入),其他人的精液哪去了?
9、 不公开审理制度要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能盲目扩大保护范围。不公开审理制
度不能变成作伪证的保护伞,建议立法及有权释法的各部门,尽早出台相应法规,保证
司法公正公开不留死角。
10、 我的委托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不公正处理,作为律师,我做得不够,应
该道歉。我必须加倍努力揭露真相,以澄清强加在委托人身上的不实罪名,请允许我做
一名尽责的律师。
申辩人:周翠丽
2014-1-18
发信人: wsygp (yibing),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an 20 03:17:52 2014, 美东)
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暴露她不是处女不是幼女、是卖淫不
是强奸,是手淫不是强奸的隐私,我就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我是被诬陷冤民王某的辩
护人,王某的父母没有多少文化,他们委托了我,我不为他喊冤,谁来为他喊冤?我不
为他澄清,谁来为他澄清?
4、 “决定”凭空假想了法庭规劝的情节。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在发
言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却美其名曰“请出法庭”,是法庭违法粗暴剥夺辩
护人的发言权,违法的是法庭。关于法庭规劝的情景描述,请律协拿出证据来。请律协
做律师的律协,不要做法官的律协!因为调取证据未被批准。律师调查取证得不到配合
,自行录音录像等证据被视同非法,被告及其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能
有效行使辩护权,容易出现冤假错案。请律师的律协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律师的取证权利!
5、 在法院专辟的采访区,我一直听从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指引,在媒体专区向记
者反映情况。民警在听我说了不短时间后说了一句话,“说得差不多了,回家吧”,我
立刻听劝离开,如果曾有规劝,规劝我的是民警而不是法官。被指刑讯逼供是个别人,
个别人代表不了一个国家机关!
6、 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没有回复,地宣
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我没有发现一审中侦查人员到庭质证。侦查人员未到庭质
证,如何能排除刑讯逼供?二审期间,我庭前庭上多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但均没有获得批准。我将王某的笔录当成证据提交,并申请侦查人员到庭质证,申请调
录走道等监控、申请调取侦查人员提审提票……等等均没有被批准,连法庭调查都不允
许提问有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程序,刑讯逼供是如何被排除的呢
?“狗链”的证据是怎么排除的?请律协拿出证据来!
7、 警方检测手机内无淫秽视频,可被告称现场看了;床上被单无污损,可被告称
射精到床上了;电梯内视频王某没有打人,可王某称打人了;小孩不懂什么叫性关系,
可称发生性关系了,后排座称听见4人同排的邻座打人了;说杨某一进门就躲到床缝,
可地形不支持;说边强奸边手淫,可地形无法实现……是什么原因让小孩们说混话?这
些问题谁来解答?
8、 杨某控告的是五人体内射精,检查报告没有发现杨某体内有任何一人的精斑,
连DNA都没有,杨某辩解被清选过,但所谓清洗的证据——病历及检查单,上面均不是
杨某的名字。没有身份辨识记录,谁来证明这是杨某的?这样一份没有真实具名、没有
身份辨识记录的所谓清洗的“证据”,能作为呈堂证供吗?何况病历是没有输液的患者
的,控方称杨某有输液,请大家说说,清洗的病历是杨某的吗?据称五人轮流先后体内
射精,内裤上内外层多处包括外层上方却发现了据称排序第二和第五的两被告DNA的混
合物,没有发现有女方体液。两男性的DNA是怎么多次混合的呢?这种混合不是和手淫
是什么?杨某控告的是五人没有用套体内射精(不仅仅是插入),其他人的精液哪去了?
9、 不公开审理制度要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能盲目扩大保护范围。不公开审理制
度不能变成作伪证的保护伞,建议立法及有权释法的各部门,尽早出台相应法规,保证
司法公正公开不留死角。
10、 我的委托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不公正处理,作为律师,我做得不够,应
该道歉。我必须加倍努力揭露真相,以澄清强加在委托人身上的不实罪名,请允许我做
一名尽责的律师。
申辩人:周翠丽
20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