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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中国,狗粉们去国外这样做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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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中国,狗粉们去国外这样做试试?#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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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甚至惊动国际传媒的事件:一头金毛在10分钟内于
公共场合咬人,被民警用棒打死。事后狗主在网络平台“控诉”,一些“爱狗人士”则
在事发地组织“追悼凭吊”,更有人对当事民警进行“人肉”和骚扰。
对此人们议论纷纷,尽管从目前舆论看,认为民警“有理由处置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宠物
犬”意见占据上风,但即便同意这一点者也有不少人认为,民警理应用更“人道”的办
法对待金毛,更有人搬出“国际惯例”,对所谓“不善待动物的行为”大张挞伐。
那么,什么是“善待动物的国际惯例”?让我们用公认“善待动物的典范”——加拿大
来举例吧。
首先,就宠物而言,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
所谓“责任”,首先是宠物主人必须为宠物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不能打扰邻居和社区
安宁,不能扰民,更不能伤人,如果是养狗,主人必须确保遛狗时始终用狗绳控制,若
是凶猛宠物则必须确保其始终在可控状态,否则一旦被人投诉,主人就可能被迫和宠物
分离,倘宠物伤人则主人非但要承担责任,宠物本身也将面临“人道毁灭”——因为“
不对人类和社区构成危险”是加拿大社会中宠物的“责任”。
爱与责任的相辅相成,体现在方方面面,最大的特点是“规矩多”,如不少公寓仅允许
养猫和小型犬,甚至规定了犬的品种和最大尺寸,一些高层公寓则禁止饲养一切宠物,
一些公园、公共场所划分了专门的“遛狗道”,方便养狗者(尤其老年人)安全遛狗,
而另一些公园、公共场合则立有醒目的“禁止遛狗”标识。
除了导盲犬等特殊犬种,公交车、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设施是严禁宠物入内的—
—后者是承担特殊使命的犬种,在公共场合出现时往往身穿一件标明“我在工作”字样
的红色小背心,目的一是让人不要在它们工作期间去逗他们玩,以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
量,二是表明自己并非一般宠物,可以出入某些不允许携带宠物的场合。顺便说一句,
有时导盲犬、看护犬的主人会特意在允许养狗的公共场合帮狗脱掉“工作服”,那就表
明“宠物下班,你们可以随便逗它玩了”。
图1、养狗拴绳才是“国际惯例”
说到这,要讲一个和自己有关的事例:2010年左右,我们全家从大温哥华的列治文市搬
到一河之隔的素里市,正好父母来探亲,有时我们工作忙,就由他们用童车推着当时3
岁的大儿子去幼儿园。这条路步行约需30分钟,途经一个转弯口,有一户人家养了一只
巨犬,虽然关在院子里但总是牢牢拴着。有一天不知为何,这只巨犬并未被拴,只是散
关在院里,见我父母推通车路过,就三窜两跳,猛扑到一米多高的院墙上,对着童车狂
吠不止。
当时孩子吓得大哭,两位老人也不知所措。这时一辆路过的汽车停下,车上一名素不相
识的西人中年男子立即掏出电话报警,不久警车和消防车双双赶到,将我父母和孩子护
送安全离开。几天后得知,那只巨犬因“对路人构成实质性威胁”被人道毁灭,而狗主
因疏于管理(这一类别的狗只要无人在旁看管,即便在自家院内也要拴养)被处以罚款
和3年内不得拥有同类动物。
回到“长沙金毛事件”——如果按照“国际惯例”,这件事中最大的责任者不是所谓“
虐狗的警察”,而是一再“带节奏”的狗主人,因为民警的具体实施手段固可商榷,但
确实在履行自己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民众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相反,这件事的肇因,是金毛的主人疏于对自己宠物的管理,或未拴绳,或拴绳而未切
实控制,造成大型犬在公共场合自由行动,且已造成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如果按照国
际惯例,这名狗主人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如今此人非但不担责、不反
省,反倒颠倒黑白,将“节奏”带向民警,把自己和金毛塑造成“受害者”。
事实上他本人才是“伤害制造者”,应该对4人的受伤、众多民众的受惊负责;金毛固
然也可算“受害者”,但受到的是自己主人不负责任的伤害。缺乏宠物饲养者行为规范
,尤其缺乏这类规范的执行和执行力,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和社会规范的缺失。
图2、加拿大卡尔加里一间宠物行为规范矫正中心。“国际惯例”是宠物的行为规范必
须由其饲养者负责。
那么,反虐杀是否是“国际惯例”,是否等同于“不杀生”?
并非如此。事实上许多动物保护法规完善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加拿大,都允许合法
狩猎,但规定禁止“虐杀”。
如在加拿大,申请许可证后猎杀黑熊是允许的,但倘若杀死黑熊后将熊尸遗弃,则为“
虐杀”;如只取熊胆、熊掌,不取其余,也为“虐杀”,将受到法律制裁。此外,杀死
怀孕母兽、带仔哺乳母兽和幼仔的狩猎也为“虐杀”,钓鱼时钓到有籽母鱼不放生者,
同样要受到处罚。
在这些国家,通行的“反虐杀”标准,是反对以牟利或个人欲望发泄为目的、针对动物
的非法杀戮行为,反虐杀并非反杀生,这个“度”必须明确把握。
曾有“宠保主义者”提议,在中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
”和“遗弃动物罪”,是意见稿制订者颇强调的一点,也是争议较激烈的一点,支持者
认为,对中国十分普遍、十分猖獗的动物虐待行为,以及一出接一出的“网络杀猫”之
类“行为艺术”,一般的道德谴责甚至法律制约,都不足以遏止,惟有诉诸刑律方能解
决问题。
然而不论大陆法系、海洋法系,公认的司法体系健全、对动物保护较为重视的国家,如
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均没有这样的刑法条款,加拿大素里市郊区曾有一名农场
主饲养并虐待大批猛兽,最终被送上法庭,但起诉的罪名是“妨害公共安全”,美国过
气拳王泰森因饲养老虎吃官司,则是因为“扰民”上的民事庭,都和所谓“虐待动物罪
”无关。既热衷宠物饲养、又信奉“度假至上”的法国人,每年夏季假日,都会因无法
携宠物同赴度假胜地,又不甘支付高额宠物代管费,而出现令人难堪的动物遗弃潮,对
此法国社会十分反感,一直呼吁整顿,但迄今所呼吁、所采取的措施,不外增加宠物寄
存服务,加大动物收容力度,不论朝野,都无人提出要专设“虐待动物罪”、“遗弃动
物罪”,来惩办相关“不负责任的人”。
国际上是否真有类似的、专为虐待动物而以刑律惩罚责任者的法律条文?
有,但不多,即使一些国家因宗教或传统民俗,对特定动物予以特殊保护,但很少上升
到刑律的高度,如瑞士禁止捕杀乌鸦,但迄今并无“捕杀乌鸦,如何量刑”的条款,也
无相关刑事处分案例,印度视牛为神圣,但对牛的保护,也主要依靠传统和社团的力量
,而非刑罚的威严。缅甸独立之初,吴努政府曾制订过对屠宰耕牛者予以刑法制裁的法
律,但因“不近人情”,几年后就废除了。
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一些以刑律限制虐杀某些动物的事例,如西汉规定,对屠宰耕牛者
课以刑罚,北宋则对私宰马匹者处以刑律,这是因为西汉缺牛,北宋缺马,不得不严刑
峻法,确保国家战略需要。梁武帝和武周的武则天走得更远,都曾规定全国不得杀生,
武则天甚至一度规定纺织品不得出现动物图案,以免裁剪时“杀生”,“有乖天和”。
图3、2017年底法国巴黎击毙脱笼上街的马戏团老虎
以现代法律精神衡量,梁武帝、武则天的“动物保护法”无疑是荒谬的,事实上,这种
“法律保护”对改善动物待遇并无太大好处,据史料记载,由于全国禁止杀生、吃荤,
武周时代的许多饲养户、牧户不得不将家畜全部赶走,任其自生自灭,以免糟蹋更多饲
料,白白增加家庭负担。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
民众生活,看似“怜悯生命”,实则于人、于动物的生命,都口惠而实不至。
虐待动物、遗弃动物,都是应该谴责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基本属于道德或一般法律范畴
,不足以上升到刑法范畴,即使情节特别恶劣,所触犯的也首先是现有其它刑法条款,
完全可以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加以裁决,以“虐待动物罪”、“遗弃动物罪”公然载入《
动物保护法》条文,则有些过犹不及了——秦穆公听说有人偷了自己的马吃掉,表示反
对严惩;唐高宗听从狄仁杰的劝谏,对砍伐唐太宗坟前树木的两名武官依法量刑,未加
重处罚,出发点都是“不能贵物贱人”,虽然“人贵物贱”的思想未必符合今天的人文
标准,但由此可见,“虐待动物罪”的构想,并不似支持者们所言“符合中国传统和国
情”——当然同样不符合“国际惯例”。
说到这又要提及另一个“国际惯例”——外国真的没有“打狗队”么?
并非如此。
比如法国,如前所述,每年夏天假期都会出现众多流浪宠物,这些流浪宠物在送入收容
中心逾期无人认领后,绝大多数都要“人道毁灭”;德国、美国、瑞典等国,也都有类
似的“流浪宠物收容队”,从事类似工作,当然,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先收容,后处理(
也有新加坡等个别国家是直接处理)。
这些国家的“打狗队”基本上也是政府背景,属于公园局、市容环卫部门,甚至警方,
和中国相比,其密度和力度要小得多,原因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机制,令有关方面
不愿、也不能为此投入过多人力、物力。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打狗队”打得还不仅仅是狗。加拿大大温哥华地区的皇家骑警(正
式的国家警察)仅去年夏、秋两季,在市区当中击毙的野生动物,就包括闯入民宅的黑
熊、棕熊,和在市区道路上发狂奔跑的美洲狮等,甚至将被击毙母熊所携熊仔一并“人
道毁灭”的报道,也已出现多次。
大温哥华所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2010-2015年平均每年接到的野生动物入侵警报数
为1.9万左右,平均安乐死数量为527例,而2911-2015年间,该省动保机构累计“人道
毁灭”黑熊1872头,美洲狮352头和灰熊72头,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有“顶峰中学事件
”(2011年10月12日,卑诗省高贵林顶峰中学附近,1只母熊带3只熊仔在校园垃圾箱觅
食被抓,结果母熊被人道毁灭,理由是“垃圾熊”已养成在居民区垃圾箱刨食的习惯,
一旦遇到幼童后果叵测)和2015年“卡萨温特熊仔事件”(2015年7月卑诗省哈迪镇,
一头母熊多次侵入一间活动住房,偷吃冷冻柜里存放的冻肉和冻三文鱼,官方责成动保
职员(系政府雇员,严格说就是“外国打狗队队员”)卡萨温特Bryce Casavan杀死母
熊及其两头幼崽,卡萨温特拒绝杀死熊仔,结果被停薪留职,引发热烈讨论)。
图4、同意杀死母熊但拒绝杀死小熊的加拿大动保职员、“外国打狗队员”卡萨温特
按照一些相关人士的解释,这些看似“虐杀动物”的行为,其实有复杂的原因和综合性
的考量。
如对到期无人认领流浪宠物实行人道毁灭,是因为这些宠物大多携带危险的疫病或寄生
虫,如果任其流浪,很可能掀起动物疫情,危及更多动物生命;加拿大警方当众击毙野
生动物,是因为这些猛兽侵入人类社区,威胁公共安全,必须机断处置;杀掉熊仔,则
是因为根据经验,失去母亲的野熊幼仔非但极难存活,而且十分危险。
不难看出,国外并非没有“打狗队”,也非反对一切“杀生”行为,而是根据“两利相
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采取对社会、对公众、对大多数动物最有利的处
置方法,并尽可能节省社会资源,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骚扰,同时,立法严格监督动
物行政管理作为,使之始终在法律框架和公众监督下行事。
对不分青红皂白滥施暴力的大规模“打狗队”必须予以限制、监管,但监管的正确思路
,应该是依法对这种不当行政管理进行整顿、监督,乃至取缔,而不是制订针对不当行
政管理的专门法律条款,不是“用不当行政对付不当行政”。
再回到“长沙金毛”事件上:“棒杀”本身从观感、效率和人道等方面,都的确并非最
好的方式方法,“国际惯例”更常见的是两种选择:使用专用捕捉工具捕捉后“人道毁
灭”,或在紧急情况下直接开枪击毙/电击枪麻醉(如不久前巴黎一个马戏团老虎出笼
上街,最后就是被直接开枪打死的),造成这种“临机选项不足”的尴尬,作为主管部
门应该考虑得更周到一些,比如,基层民警的配枪、用枪原则是否应该修改,经常需要
处理这类都市宠物伤人事件的基层民警是否需要特定装备,等等——但具体到这起个案
,民警实际上别无选择。
最后要谈谈“狗粉”诸如“在事发地集会追悼金毛”、“人肉搜索并骚扰当事民警”等
做法,这类做法非但不是什么“国际惯例”,相反,在诸如加拿大这样的国家,如此肆
无忌惮地骚扰他人隐私,入侵他人宅邸,是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不客气讲,不辨是
非曲直一味回护狗主,不去慰问受害同类却去给金毛当众招魂,甚至去人肉仅仅履行了
职责的民警的那些“狗奴”,堪称“帮凶”。
让我们再“回到中国”吧。早在公元前,《淮南子.主术训》中就说“遍知万物而不知
人道,不可谓智;遍爱群生而不爱人类,不可谓仁”,以此来衡量“长沙金毛”事件的
是非曲直,不是一目了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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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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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国外试试?我的一个NYPD的朋友直接开枪干掉了恶狗,理由是要救另一个警察,事后
还被表扬。



【在 s*****n 的大作中提到】
: 近日在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甚至惊动国际传媒的事件:一头金毛在10分钟内于
: 公共场合咬人,被民警用棒打死。事后狗主在网络平台“控诉”,一些“爱狗人士”则
: 在事发地组织“追悼凭吊”,更有人对当事民警进行“人肉”和骚扰。
: 对此人们议论纷纷,尽管从目前舆论看,认为民警“有理由处置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宠物
: 犬”意见占据上风,但即便同意这一点者也有不少人认为,民警理应用更“人道”的办
: 法对待金毛,更有人搬出“国际惯例”,对所谓“不善待动物的行为”大张挞伐。
: 那么,什么是“善待动物的国际惯例”?让我们用公认“善待动物的典范”——加拿大
: 来举例吧。
: 首先,就宠物而言,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
: 所谓“责任”,首先是宠物主人必须为宠物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不能打扰邻居和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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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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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也不想有,只想着事事对自己有利。今天被狗咬,站这边
,明天放狗咬人,又站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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