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的文章,关于华裔在司法和刑事案件中受歧视的案例。# Stock
t*y
1 楼
司法與獄政 移民困惑多
●編按:「世界周刊」1484期刊出記者韓傑走訪紐約州監獄,採訪受刑華人獄中狀況的
專題報導「異鄉陷囹圄 華人悔斷腸」,引起許多關切。「世界周刊」除刊出多封讀者
「回聲」外,並收到四位受刑人自獄中的來信。其中兩信談到華人在審理過程中因語言
不通、對美國法律不了解所受到的不公待遇。編者將信轉給紐約市執業刑事律師董克文
,請其針對問題作答,並把華人犯罪後容易疏忽「自保」的法律程序及規定,作概要說
明,供讀者參考。
獄中來書
身為一個正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近日我一直在關注社會大眾對周刊1484期「異鄉陷囹
圄 華人悔斷腸」一文的回應,也一直猶豫應否談論我經歷過的司法和獄政。誠然我有
處境上顧忌,我畢竟是個受刑人,但思慮再三,還是決定淺談一點自己的親身經歷,以
及多年來對司法和獄政的認知。我並不想引發爭議,也無意為自己辯護,我只想給大眾
一個警惕和借鏡。
我18歲入獄,按州法算成年犯(16歲以上),但是,在獄中我又被歸為少年犯,直到19歲
才被轉入成人監獄。判刑那天,老邁的法官突然盯著我看了好一陣子,問道:「你18歲
了嗎?」我驚訝不已,5分鐘之前,這位法官剛因綁架罪重判我80年。顯然,老眼昏花
的法官審了一個月的案,還不知道罪犯只是一個青少年。我真懷疑他可曾閱讀過我的案
卷,講來有點不可思議,但實情就是如此。我事後推想,可能是法庭的布局造成的。平
常上庭時,我是坐在遠離法官案檯的被告席上,只有量刑那天站在法官跟前。此事看似
無關緊要,但問題是,我的公設律師竟然無動於衷,有失職業道德。
公設律師 只是走形式
實際上,公設律師只是一種形式和裝飾而已,至少我的經歷就是這樣。
我的公設律師從沒來監獄探訪過我,真不知他是怎麼了解案情的,也不明白他是怎麼設
定辯護策略的(實際上,他根本沒策略,只是在隨機應變)。我們唯一的接觸是開庭前三
、五分鐘的對談,通常他會先問我有什麼問題?天!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對法庭上發生
的事也一知半解(翻譯常不知所云地重覆,如法官說、檢控官說、律師說…最終卻沒時
間講出他們到底在說什麼,我只能從這些有頭無尾的片斷中推測出一點大概)。無言!
我怎麼知道該問律師什麼呢?
最後我意識到一個重要問題:「我能換一個翻譯嗎?」但接下來引發的卻是我和翻譯間
的矛盾,律師在一旁莫名其妙,我也苦於無力與他溝通。當然,翻譯不會把會令自己丟
差的話告訴律師,而這戲碼一再重演,最終我自力救濟用英文單詞式短句,讓律師搞明
白是怎麼一回事。但他選擇了迴避或者假裝聽不懂我在講什麼,所以我一直沒有機會換
翻譯。
警察兼翻譯 我被誤導
講到翻譯,多年前,一位華裔法官曾針對司法翻譯的問題提出質疑和研討,「世界日報
」也曾報導,但就我的經歷,我發覺連法官都不曾注意到。在我的案子裡,有位華裔警
察一直參與。之前我從沒去想過他的身分,直到在獄中讀了點法律書才意識到 ,他一
直在利用翻譯的身分協助或直接執行警察的職責。
他藉助雙重身分混淆我的警覺,甚至誤導我。其中最關鍵的是他讓我忽略了「米蘭達警
告(Miranda Warning)」權利的重要性。當然這跟我自己的無知有關係,我從沒聽說過
「米蘭達警告」權利,更沒想到此一權利會影響我的一生。我相信,大部分不會講英文
的華人進警局都是靠華裔警察翻譯,但有幾人會想到其中潛在著這麼大一個陷阱呢?當
然,警察有警察的職責,但作為翻譯那一刻,就得保持中立,不能順便套問。特別是涉
及刑事罪案時,講錯一句就可能令自己身陷萬劫不復的絕境。所以在警局一定要謹言慎
行,更不能去相信所謂的「坦白從寬」,因為警察只有使你「坦白」的職責,而沒有給
你「從寬」的權力。
息事寧人 恐自掘墳墓
華人大多會有息事寧人的想法,遇到麻煩常會退一步自認倒楣。這種觀念實際上非常危
險,退一步就得承認一點罪責,而這一點罪責在法庭上會產生不可知的同理推論。所以
保持沉默非常重要,不管是無辜者還是涉案者,不能為了盡快脫身而自掘墳墓。
也許,守法公民會認為司法正義和程序正義是執法人員和涉案者間的事,跟自己無關。
實際上,每個人都有成為涉案者的可能。只要在錯誤的時間碰上錯誤的人或錯誤的事,
有時你會百口莫辯。18年牢獄生活,我見過太多這種事,有人在朋友家養病被牽連入案
。有人借車給朋友被牽連入案。還有無知少年開車送朋友上商店買東西卻成了搶劫共犯
。也有人放工回家在門口碰上警察圍捕室友,連帶著成了犯罪團伙中的一員。最離譜的
一樁是,店主販毒,全店員工都成了他的手下,被「一網打盡」入獄,更別提被警察「
釣魚」引誘犯罪了。
所以,司法正義是很抽象的概念,無辜者和涉案者也不是黑白分明的。有時,執法者是
按主觀認定分辨誰是受害者,誰是罪犯。因此了解司法程序非常重要,當執法人員對你
有偏見時得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監獄經濟 犯人一直關
要講獄政,紐約州長去年說過的話就能點出其間的要害:「不能為了保證一些人工作,
而把另一些人一直關在監獄裡。」實際上,紐約州獄政是自相矛盾的,懲戒廳的職責是
懲罰罪責和糾正觀念,然後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但問題是,如果各監獄效率顯著的話
,那監獄員工就有失業的危機。這其中存在著利益衝突。所以,許多監獄系統根本沒效
率可言,也沒人想提高改造受刑人的效率。實際上,監犯系統只是在圈養受刑人,因為
受刑人是的財源,他們需要人數來保證預算撥給。就像某些議員反對關閉無囚犯入住的
監獄時所說的:「監獄是我們這裡的經濟動力,我們需要監獄來保證鎮民的工作。」確
實,監獄給當地居民帶來來了工作機會,在紐約上州,60多座監獄帶動了周邊經濟,是
地區的民生依賴。
獄政畸形,隔絕了危險的罪犯重返社會,也扼殺了改過自新者重新來過的機會。沒有減
刑獎勵機制,使受刑人看不到重生的希望,進而自暴自棄陷入惡的循環,最終老死獄中
。有的地方司法和獄政還有非常荒謬的現象,受刑人服完刑後去見假釋官差不多四分之
三的人會被加刑,並且會被一加再加,所以受刑人都說,真正給你刑期的不是法官,而
是那些不知從那裡冒出來的假釋官。
克文律師回答
獄中的兩位朋友:
我在紐約州執業多年,處理過上千個刑事案件。收到世界周刊轉來你們在獄中寄出的信
,十分觸動。我想藉此機會,向你們及廣大讀者介紹美國的刑事司法系統。
公派律師忙 中文翻譯缺
你們都提到公設律師和翻譯的問題,作為律師的我一直很困擾。我有同感的是,公派的
刑事律師被分配過多的案子,以至於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處理每一件案子。由於他們
沒有時間去瞭解每一案件的細節,他們在每次出庭時,只能是就像你們講的「根本沒有
策略,只是在隨機應變」。這也不能怪他們,政府預算有限。所以如果有一些錢,最好
請私人律師。至少,私人律師可以有足夠的時間來研究和討論你的案情,和準備辯護策
略。
根據紐約州法庭2006年公布的「行動計畫」,全紐約州所有語種的法庭雇的翻譯員,包
括全職和兼職,一共只有300人左右。如果按30%的速度增長來計算,五年後的現在也只
在400人左右。具體到華語社區,翻譯員的人數可能是這個數字的若干分之一,品質更
是參差不齊。紐約州的華語翻譯員資格考試,是非競爭資格考試(non-competitive
examination),並不是通過打分、按成績排名等方式擇優錄取,而僅僅是對錄用人的
考試情況分析備案。翻譯員可能僅僅具有一定的語言水準,由於沒有受過美國法學院系
統法律訓練,尤其中美法律系統不同,有些法律詞語,沒有恰當的確切的翻譯,更給法
庭翻譯造成更大的挑戰。只有對法律術語和法律體系有足夠的瞭解,才能夠保持翻譯達
到「法律上的準確性和正義性」。
刑事案件對語言翻譯的準確度尤其嚴格,任何翻譯的偏差都可能對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
的影響。一個單詞翻譯的錯誤,就會將當事人從無罪的安全地帶推向有罪的深淵,可謂
名副其實的「差之毫釐,謬之千里」。所以,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如需要翻譯,就得
碰運氣,有時後你翻譯的能力會決定案件的結果。在我十幾年的訴訟生涯中,所遇到的
此類情況不止這一兩個。在這種短期內難以得到改善的情況下,建議廣大讀者在選擇代
表律師時,需要注意雙語的便利,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
很多華人喜歡聘請其他族裔律師做刑事辯護律師。我的建議是如果經濟有實力,應再聘
一位懂華語的律師協助其他族裔律師。在翻譯上有重大出入時,懂華語的律師可能向其
他族裔律師指出,以保證他們的命運不是掌控在翻譯的能力上。
鑽語言漏洞 贏風化官司
我有個親身經歷的案例。被告是一位女性在曼哈坦南區風化組臨檢時,被華人便衣員警
逮捕,被控觸犯「賣淫罪」(Prostitution)刑事法230條。該款法律很簡單:當一個
人與他人有金錢交易而願意提供性服務,就觸犯賣淫罪。本案的被告被控與便衣員警達
成以100美元提供某項性服務和按摩。我接到此案時感到棘手地方是沒有其他證據,只
取決於陪審團或法官在開庭時相信誰的話是具有可信度,誰就可能勝訴。在代表法律的
警官和被控賣淫的被告作證時,威風凜凜的警官總是多少占有上風。被告和便衣員警之
間的真實對話,別人可能永遠無從知道。
被告堅持從來沒有與員警達成什麼協議。雖然被告的律師相信被告的話,但相信被告是
無辜與庭審勝訴關係不大。辯護律師的工作是要向法庭證明被告是無罪的,而不是去法
庭向法官或陪審團請求開恩,讓被告無罪。辯護律師要向法庭指出檢方的「證明有罪」
是有漏洞,不是「無可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我在仔細研讀檢方提供的員警報告和其他證據後,終於找到了檢方的弱點。被告曾告訴
我,該便衣講中文結結巴巴,估計是個「ABC」(美國出生華人)。我決定從語言角度
來突破,那些性服務的詞彙,一般普通中國人大多搞不清,何況他是一個「ABC」。如
果筆者的假定是正確的話,那個「ABC」員警不懂正式翻譯那些專門詞語,原告和被告
間就有一個溝通問題,沒有溝通就不可能達成交易。下面就是交叉質詢的節錄。
在檢方的直接詢問後,便衣員警的證詞已經把被告的行為說成是觸犯了「賣淫罪」。被
告律師:「警官先生,你跟我的客戶是用國語交談的嗎?」員警:「是的。」律師:「
警官先生,你在哪裡出生?」員警:「在美國紐約市。」律師:「警官先生,你在哪裡
學的中文?」員警:「在唐人街中文學校及在家裡向父母學的。」律師:「你認為你的
中文程度很好吧?」員警:「是的,大概有六年級水準。」律師:「你剛才曾作證,你
要求我的客戶提供Masturbation的性服務,對嗎?」員警:「是的。」律師:「警官先
生,你知道Masturbation一詞正式的中文翻譯嗎?」員警開始顯出不安:「我不知道,
我講的是俗話。」律師:「你講的俗話是怎麼發音的?」員警照著那俗話發音:「打飛
機。」
此時法庭翻譯把俗話發音翻譯成英文時,把打飛機翻成正式英文的Masturbation的性服
務,懂中文的本律師立刻要求翻譯應該按照字面意思原本翻譯,法官也在本被告律師要
求下,要翻譯按字面意思翻譯。翻譯於是翻出「Shoot the Airplane」。這牛頭不對馬
嘴俗話把整個法庭裡的陪審團成員和其他人員都逗得笑彎了腰。
我此時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台灣、香港、大陸出版的英漢字典,在得到法官允許後,律師
請員警翻字典找出Masturbation的英文字母。本律師接著問:「警官先生,請你讀出字
典上列出的中文詞語。」便衣員警此時已經無能為力:「我不太會讀中文,我看不懂中
文,只認得第一個字「手」,其他的字都不認得。」律師:「那麼字典上有沒有你講的
俗話翻譯。」員警:「沒有。」這樣過程重復二次,直到所有三本准備好的台灣、香港
、大陸出版的英漢字典都找過了。
在最後終結辯論時(Closing Argument),我向法庭指出,檢方沒有證明被告與員警達
成協議是無可置疑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為警探是紐約市出生的華人,
他的中文程度有限,只限於「紐約式」的中文,而被告來自中國,她的中文與「紐約式
」的中文詞彙有很大差別,檢方並沒有找來語言專家證明紐約式中文的俗話「打飛機」
是與某項性服務的「官話」翻譯是同義詞,所以檢方沒有排除一個可能性,那就是被告
根本沒有聽懂便衣警探所要求的服務。沒有溝通哪來交易?經過研討,陪審團和法庭接
受本辯護律師的講法當庭宣布被告無罪。
試想,如果不懂中文的洋人律師讓翻譯把「打飛機」,翻譯為「Masturbation」 (意為
手淫),而不是直譯為「Shot a plane」(意為射擊飛機),前者等於對一個犯罪事實
進行了直接的承認(Admission),而後者,則僅僅陳述了他當時接受到的一個資訊。至
於「打飛機」這個資訊在當時的特定情形下是否有手淫的含義,則需要考慮到當事人的
年齡、精神狀態、中文對該詞語的理解,雙方對話的具體上下文等等做出解釋。而所有
這些的證明責任,在刑事案件中,理應由公訴檢察官來完成。這一句翻譯的偏差,就會
剝奪了當事人在這一問題上全部的辯護機會。在法官聽來,當事人無權進行任何辯護,
因為他已經認罪了!
另一個例子更是令人在哭笑不得之餘,對當事人的遭遇不禁同情。在接受法官判刑時,
法官問我的當事人在他判刑前是否有什麼向法官陳述。我馬上提醒當事人說法官想聽你
的認錯和懺悔的態度。我的當事人馬上向法官說:「請告訴法官大人,我對我的行為感
到sorry(抱歉)。」不想那翻譯員卻想當然的翻譯成了「被告想要講他的故事(story)」
。十分明顯,翻譯聽錯了這句中英混合的句子。法官聽後立刻勃然大怒,要「講一個故
事」意味著當事人想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尋找其他理由進行開脫。法官怒道:「從頭到
尾,我沒有聽到你的一絲悔意,在庭間多次給予你機會你也從不曾解釋,現在在判刑時
,你居然想講一個故事?」實際上,當事人的願意恰恰是道歉、懺悔以及部分認罪。我
在辯護席上立刻聽出了個中端倪,及時向法官澄清了誤會,避免了當事人的一場劫難。
坦白要從嚴 抗拒可從寬
楊冰在信中提到員警在逮捕後審問的時候,找來華裔員警來做翻譯。警方卻沒有預先告
知該翻譯也是員警的雙重身份。我雖然還不知有沒有法庭已經有判例,限制該做法。但
我同意你的觀點,你的米蘭達權利 (Miranda Warning)可能被侵犯,至少辯護律師應該
試圖替你排除證據,使你案子更有利於辯護。
米蘭達警告是指員警在逮捕嫌犯時要向他宣讀:「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你說任何
話,你所說的所有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利在被問話前諮
詢律師,並且在被問話時有權力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法庭
將為你指派一位免費律師,你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使用這些權力。」
米蘭達警告是指當事人在接受政府雇員(包括但不限於員警、檢察官等司法系統人員)
訊問(interrogation)時,必須被宣讀告知其有沉默的權利和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
如果放棄沉默權,則任何不利證據都有可能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如果提出了
律師幫助的請求,則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任何供詞都不能作為不利於當事人的證據
。如果政府雇員進行了訊問卻沒有在此之前宣讀米蘭達警告,即使取得了當事人的不利
證詞,該證詞也會在之後的排除證據程序當中排除,不能產生效力。
這一規定是為了實現當事人的憲法權利,保護其不在強勢的國家權力之下受到(未必是
身體上的)逼供、屈打成招。那麼,員警作為政府雇員,在警局的訊問環境下,對一個
對法律只具有一般人瞭解程度的當事人來說,有著極大的威懾力。雖然擔任的是翻譯員
,其身份卻並不中立。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米蘭達警告而取得的證詞,能否被允許
呈上法庭是非常可質疑的。這時你的律師應該代表你挑戰此類證詞的有效性,可以使你
免於受到該證詞的不利影響。
米蘭達警告來源於20世紀最具有爭議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一。在1963年3月3日,一
位18歲的女孩在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附近被綁架和強奸。十天後被告米蘭達(Miranda)
被抓到警察局,那時米蘭達只有23歲,一貧如洗,只受過九年級半的教育。據說米蘭達
有些精神分裂症狀。後來醫生檢查的報告說,米蘭達是有足夠的智力,可以受審和經受
得起庭審,並且也能理解法律概念。
受害人從一排人裡指認出嫌犯。兩位警官把他帶到一個單獨的房間內審訊,米蘭達一開
始否認,但不久就招供,並且在證詞上簽了名。整個過程在不到兩個小時就完成。米蘭
達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拷打。後來法庭開審時,檢方把米蘭達的供詞向法庭和陪審團呈堂
,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他的辯護律師指出,米蘭達的認罪供詞不能呈堂,
因為警方在審訊前沒有主動向嫌犯宣布他擁有的憲法保護權利,也沒有為嫌犯提供律師
,所以米蘭達在沒有律師在場時做了「自己認罪證詞」(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庭審法官還是讓這些「自己認罪證詞」呈堂,米蘭達也被定罪。
此案後來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九位大法官中五位贊成推翻下面法庭判
決,另外四位反對,一票之差,足見其爭議性。判案後,法律學術界有很多學術上的爭
論文章。
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冗長的判決意見書裡,其主要的意思是當被告在警局被警官、偵探或
檢控官隔離在一間單獨房間,與外界脫離連繫時,而在開始被審時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警
告有關憲法保護權力,而四周環境及氣氛在心裏上就會造成被告巨大壓力,不自覺地做
出自己認罪的證詞,所以政府應該在一開始司法程序時,及時清楚告誡被告應有的憲法
權力。
我遇到很多華裔客戶,在警方一逮捕後就迫不及待地坦白,希望得到從輕處理。其實這
樣的做法,會造成以後辯護律師工作困難。中國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但
在美國絕對行不通。我提醒所有的被告在被捕後,都應該保持沉默。如果你的律師不在
場的話,應拒絕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你不是在與法律「比手腕」、「捉迷藏」,你只
是在行使憲法賦予你的權利。
事實上,嫌犯的口供最後在庭審時會被檢方用來證明其是有罪的。而不招供的話,檢方
在沒有充分證據下,不能把嫌犯定罪。尤其在經過律師協助下與檢方達成認罪交易(
Plea Bargain),被告有可能被從輕處理的機會更多。因為超過百分之95%以上的刑事
案件,不是經過整個庭審過程而終結;而是辯、控雙方經過拉鋸戰而達成的認罪交易而
結束。
排除證據 辯護律師武器
當你的米蘭達權利可能被警方侵犯後,警方非法所獲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在可以呈堂的
證據外。排除證據(Suppress Evidence)是刑事辯護律師武器庫裡另一件殺手●金間●
,如果用得恰當,對檢方的案件起訴會造成致命傷。所謂「排除證據」就是指辯方律師
成功地要求法庭不讓某些證據在開審時呈堂。試想,殺人的凶器如果不能呈堂,那麼檢
方開審時的證明工作就會很困難。
排除證據其實是民主法制下的一個產物,也是法官要平衡民眾的憲法保護隱私權和員警
的權力。如果一旦員警賦予太多的搜索權力,我們的國家就會像極權專制的國家一樣,
民眾隱私毫無保障。所以員警在無根據情況下,不能隨意命令或要求某可疑人打開背包
、打開車廂供其任意搜索。如果員警在沒有證據顯示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下,硬要
搜查的話,那麼就算搜查到犯罪證據,如在車廂內找到販毒的毒品、或者冒牌假貨、或
非法武器等,由於員警的搜查的本身是非法的,那麼辯方律師可以要求法庭把那些證據
排除在呈堂的證據以外。
警方的非法搜查,雖不能導致檢方的控案被法庭撤銷,但非法搜查到的證據都要被排除
在外。檢方的案子也就四分五裂、不攻自破。華人讀者可能會認為美國法律太鬆,在罪
證確鑿的情況下,還有這種排除證據的天方夜譚,讓罪犯自由地走出法律制裁。其實這
就是自由、民主的代價。為了確保員警不濫用國家機器的權力及民眾受憲法保護的隱私
權,獨立於政府的法庭一定要擔負起這種監督責任。
青少年犯罪 法律比較寬
紐約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區分出少年犯(juvenile delinquent)、青少年犯(
youthful offenders)和少管犯 (juvenile offenders)。如當事人在犯罪時超過16歲未
滿19歲,則屬於青年犯,根據最高法院的決定,可以將刑事判決轉為非刑事裁定,不留
下刑事紀錄。
在紐約,除了犯罪時的年齡以外,本次定罪的種類和之前的犯罪紀錄也是決定當事人能
否適用青少年法律保護的主要因素。當嫌犯在超過16歲未滿19歲被指控犯罪時,案件會
被地方刑事法院受理。指控法院只有當定罪之後才會進一步考量該青少年是否具有屬於
法律上的「青少年資格「(Eligible Youth)。如果沒有定罪前科,也沒有曾經因犯重
罪(Felony)如謀殺、綁架、縱火、強姦等案件而被公訴官指控過,這一類青少年罪犯
會被視為自動具有法律上的青少年資格,所有的法律程序和犯罪紀錄將保密處理。即使
本次犯的是更嚴重的罪名,甚至是法律上所列明的重罪,法庭也可以根據裁斷,考慮到
有減刑事由的存在,比如犯罪出於強迫或僅是重罪的從犯,認為當事人可以享有法律上
的青少年資格和相應的保護程序。
法庭對青少年保護資格的認定的原則是,在維護正義的前提下,考慮到各方因素,考察
當事人是否能夠重新融入社會並不會重複犯罪。除非法庭有其他特別規定,一旦非刑事
裁定作出以後,當事人的刑事犯罪紀錄會全部被移除。當事人在定罪時所在的私立或公
立學校會收到一份來自法院的裁定通知,告知學校當事人已接受非刑事裁定,但學校管
理部門不允許查詢任何關於裁定的具體內容和細節,以便保證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誠然,非刑事裁定不會留下刑事紀錄,不代表當事人不會被制裁。法院可能會考慮到罪
名的嚴重性對當事人進行四年以下的監禁,並可能進行罰款。同時,在移民程序上,非
刑事裁定也會被當作刑事犯罪紀錄處理。
楊冰是18歲入獄,那麼你犯罪時的年齡應該至少18歲。因為你是綁架罪入獄,屬於法律
上規定的重罪之一,是否享受青少年保護需要法院的特別裁斷,考慮的因素包括你之前
是否有前科及此次綁架行為的時候參與的程度如何。從你的信中我們無法得知這些情況
,所以也很難判斷法院基於何種因素為你重判幾十年,但法院所依據的事由就是我們前
面所說的幾類。
在定綁架罪時,考慮的是當事人是否是少年犯,以16歲為分界,決定是否轉移到家事法
院受理。在定罪後,才考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青少年資格,以18歲為分界,決定是否享
受相應的青少年保護。所以,判刑時法官對你年齡的注意也許有你所說的原因,但更多
的是因為只有在這一法律階段,你的年齡才再次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而需要法官再次
關注。
我曾經替當事人在過了法定的年齡限制時還爭取到青少年法律保護,當時如以陽曆年計
算,該當事人已經不能利用青少年法律保護法,但如按中國年計算,被告還沒有過19歲
,法官也放一馬。所以,你選律師時首要考慮的是你的律師為不為你積極爭取。
/賭鬼
本人和獄友讀到「世界周刊」1487期的評論「酌情審理囚犯 監獄該瘦身」很是感動。
坐牢十幾年來,我很少讀到有正義之士為監獄中華裔囚犯說句公道話,幾乎都是一面倒
的指責,似乎囚犯全是罪該萬死,沒有必要理會他們是否初犯、是否在獄中表現良好,
改過自新。
罪行與刑期 不成比例
本人是囚犯,百分之百贊同犯什麼樣罪行,就應該接受什麼樣懲罰。不過有華裔囚犯罪
行和被判的刑期不成比例。大多數華裔都是初次坐牢,無論涉什麼案,華裔刑期都比外
裔被告高。舉一個例子,有位華裔BK(化名),因為將信用卡借給朋友租車,後來此人用
這部車綁架一個事主,警方從車追人,BK糊裡糊塗地被警方逮捕。檢方起訴他的理由是
如果他不借出信用卡,那麼綁架事件就不會發生。結果BK被判了38年刑期,比謀殺犯刑
期還重,他已在監獄關了16年,表現良好,可是每次上訴都被法庭否決。另一位華裔囚
犯,販售4盎司海洛因被判15年刑期,而且是初犯。
大多數華裔囚犯因語言不通曾吃盡苦頭。曾有一位獄友因非法持槍被捕,他上庭時要求
法庭指派的翻譯員向法官提出保釋要求。翻譯員不但沒有把話轉給法官,而是直接斥說
「你是做白日夢」。
另一點正如「酌」文所說,有些律師不認真申訴,許多三腳貓律師認錢能力比辦案能力
高的多。本人建議外面朋友,假如不幸涉入刑案,如果經濟能力有限,不見得非聘律師
不可,寧可接受法庭指派律師,因為許多三腳貓律師和政府律師差別不大,甚至政府律
師更勝過三腳貓律師。大多數華裔囚犯在監獄中表現都很良好,許多獄友在獄中連續幾
年時間都沒有犯任何監規,在監獄中能做到這一點很不容易,但是無論囚犯表現多麼良
好,都沒有減刑機會。
獄警囚犯 揀軟柿子捏
另一方面,華裔在美國坐牢是所有族裔中最難過的,首先要面對粗魯的獄警。有些獄警
喜歡刁難囚犯,有些獄警喜歡找軟柿子捏,容易找華裔麻煩。有一位華裔因不滿獄警找
麻煩和他們爭論,他們就把這位華裔帶出走道,按在角落搜身,把小刀偷偷丟入他後褲
袋,然後再叫其他獄警來搜,結果獄友被帶去關禁閉。
其次,華裔囚犯還得面對非洲裔或西語裔犯人欺負。如果說那一天有華裔去攻擊外裔犯
,請不要先指責他們,其中一定有緣故。攻擊人絕對不好,不過監獄中許多事情都靠以
暴制暴。美國監獄有一條不成文規矩,囚犯之間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不能告訴獄警,否
則會被全監獄的人視為「二五子」,被所有的人鄙視,獄警也鄙視「二五子」。獄警和
獄警之間鬧矛盾也不告訴長官,他們通常是約好下班後去停車場以拳頭見高低。監獄內
不但囚犯幫派林立,同樣獄警也拉幫結派。有一次囚犯在食堂大餐廳吃飯時候,兩邊獄
警不知是什麼原因起衝突,你一拳、我一拳當場打起來。所有囚犯都停止進餐,拿著湯
瓢飯叉敲打桌子鼓譟替兩邊獄警加油。
本人寫這篇文章,第一是感謝世界周刊為我們說公道話。第二是當汽車借給朋友使用之
前請三思。第三是,無論是新移民還是舊移民,最好能抽出一點時間學習法律,了解美
國法律程序。在美國生活,沒有人能保證今生今世永遠不會惹上官非,包括成為被告或
原告。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專題報導》異鄉陷囹圄 回頭岸
難尋?
●編按:「世界周刊」1484期刊出記者韓傑走訪紐約州監獄,採訪受刑華人獄中狀況的
專題報導「異鄉陷囹圄 華人悔斷腸」,引起許多關切。「世界周刊」除刊出多封讀者
「回聲」外,並收到四位受刑人自獄中的來信。其中兩信談到華人在審理過程中因語言
不通、對美國法律不了解所受到的不公待遇。編者將信轉給紐約市執業刑事律師董克文
,請其針對問題作答,並把華人犯罪後容易疏忽「自保」的法律程序及規定,作概要說
明,供讀者參考。
獄中來書
身為一個正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近日我一直在關注社會大眾對周刊1484期「異鄉陷囹
圄 華人悔斷腸」一文的回應,也一直猶豫應否談論我經歷過的司法和獄政。誠然我有
處境上顧忌,我畢竟是個受刑人,但思慮再三,還是決定淺談一點自己的親身經歷,以
及多年來對司法和獄政的認知。我並不想引發爭議,也無意為自己辯護,我只想給大眾
一個警惕和借鏡。
我18歲入獄,按州法算成年犯(16歲以上),但是,在獄中我又被歸為少年犯,直到19歲
才被轉入成人監獄。判刑那天,老邁的法官突然盯著我看了好一陣子,問道:「你18歲
了嗎?」我驚訝不已,5分鐘之前,這位法官剛因綁架罪重判我80年。顯然,老眼昏花
的法官審了一個月的案,還不知道罪犯只是一個青少年。我真懷疑他可曾閱讀過我的案
卷,講來有點不可思議,但實情就是如此。我事後推想,可能是法庭的布局造成的。平
常上庭時,我是坐在遠離法官案檯的被告席上,只有量刑那天站在法官跟前。此事看似
無關緊要,但問題是,我的公設律師竟然無動於衷,有失職業道德。
公設律師 只是走形式
實際上,公設律師只是一種形式和裝飾而已,至少我的經歷就是這樣。
我的公設律師從沒來監獄探訪過我,真不知他是怎麼了解案情的,也不明白他是怎麼設
定辯護策略的(實際上,他根本沒策略,只是在隨機應變)。我們唯一的接觸是開庭前三
、五分鐘的對談,通常他會先問我有什麼問題?天!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對法庭上發生
的事也一知半解(翻譯常不知所云地重覆,如法官說、檢控官說、律師說…最終卻沒時
間講出他們到底在說什麼,我只能從這些有頭無尾的片斷中推測出一點大概)。無言!
我怎麼知道該問律師什麼呢?
最後我意識到一個重要問題:「我能換一個翻譯嗎?」但接下來引發的卻是我和翻譯間
的矛盾,律師在一旁莫名其妙,我也苦於無力與他溝通。當然,翻譯不會把會令自己丟
差的話告訴律師,而這戲碼一再重演,最終我自力救濟用英文單詞式短句,讓律師搞明
白是怎麼一回事。但他選擇了迴避或者假裝聽不懂我在講什麼,所以我一直沒有機會換
翻譯。
警察兼翻譯 我被誤導
講到翻譯,多年前,一位華裔法官曾針對司法翻譯的問題提出質疑和研討,「世界日報
」也曾報導,但就我的經歷,我發覺連法官都不曾注意到。在我的案子裡,有位華裔警
察一直參與。之前我從沒去想過他的身分,直到在獄中讀了點法律書才意識到 ,他一
直在利用翻譯的身分協助或直接執行警察的職責。
他藉助雙重身分混淆我的警覺,甚至誤導我。其中最關鍵的是他讓我忽略了「米蘭達警
告(Miranda Warning)」權利的重要性。當然這跟我自己的無知有關係,我從沒聽說過
「米蘭達警告」權利,更沒想到此一權利會影響我的一生。我相信,大部分不會講英文
的華人進警局都是靠華裔警察翻譯,但有幾人會想到其中潛在著這麼大一個陷阱呢?當
然,警察有警察的職責,但作為翻譯那一刻,就得保持中立,不能順便套問。特別是涉
及刑事罪案時,講錯一句就可能令自己身陷萬劫不復的絕境。所以在警局一定要謹言慎
行,更不能去相信所謂的「坦白從寬」,因為警察只有使你「坦白」的職責,而沒有給
你「從寬」的權力。
息事寧人 恐自掘墳墓
華人大多會有息事寧人的想法,遇到麻煩常會退一步自認倒楣。這種觀念實際上非常危
險,退一步就得承認一點罪責,而這一點罪責在法庭上會產生不可知的同理推論。所以
保持沉默非常重要,不管是無辜者還是涉案者,不能為了盡快脫身而自掘墳墓。
也許,守法公民會認為司法正義和程序正義是執法人員和涉案者間的事,跟自己無關。
實際上,每個人都有成為涉案者的可能。只要在錯誤的時間碰上錯誤的人或錯誤的事,
有時你會百口莫辯。18年牢獄生活,我見過太多這種事,有人在朋友家養病被牽連入案
。有人借車給朋友被牽連入案。還有無知少年開車送朋友上商店買東西卻成了搶劫共犯
。也有人放工回家在門口碰上警察圍捕室友,連帶著成了犯罪團伙中的一員。最離譜的
一樁是,店主販毒,全店員工都成了他的手下,被「一網打盡」入獄,更別提被警察「
釣魚」引誘犯罪了。
所以,司法正義是很抽象的概念,無辜者和涉案者也不是黑白分明的。有時,執法者是
按主觀認定分辨誰是受害者,誰是罪犯。因此了解司法程序非常重要,當執法人員對你
有偏見時得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監獄經濟 犯人一直關
要講獄政,紐約州長去年說過的話就能點出其間的要害:「不能為了保證一些人工作,
而把另一些人一直關在監獄裡。」實際上,紐約州獄政是自相矛盾的,懲戒廳的職責是
懲罰罪責和糾正觀念,然後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但問題是,如果各監獄效率顯著的話
,那監獄員工就有失業的危機。這其中存在著利益衝突。所以,許多監獄系統根本沒效
率可言,也沒人想提高改造受刑人的效率。實際上,監犯系統只是在圈養受刑人,因為
受刑人是的財源,他們需要人數來保證預算撥給。就像某些議員反對關閉無囚犯入住的
監獄時所說的:「監獄是我們這裡的經濟動力,我們需要監獄來保證鎮民的工作。」確
實,監獄給當地居民帶來來了工作機會,在紐約上州,60多座監獄帶動了周邊經濟,是
地區的民生依賴。
獄政畸形,隔絕了危險的罪犯重返社會,也扼殺了改過自新者重新來過的機會。沒有減
刑獎勵機制,使受刑人看不到重生的希望,進而自暴自棄陷入惡的循環,最終老死獄中
。有的地方司法和獄政還有非常荒謬的現象,受刑人服完刑後去見假釋官差不多四分之
三的人會被加刑,並且會被一加再加,所以受刑人都說,真正給你刑期的不是法官,而
是那些不知從那裡冒出來的假釋官。
克文律師回答
獄中的兩位朋友:
我在紐約州執業多年,處理過上千個刑事案件。收到世界周刊轉來你們在獄中寄出的信
,十分觸動。我想藉此機會,向你們及廣大讀者介紹美國的刑事司法系統。
公派律師忙 中文翻譯缺
你們都提到公設律師和翻譯的問題,作為律師的我一直很困擾。我有同感的是,公派的
刑事律師被分配過多的案子,以至於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處理每一件案子。由於他們
沒有時間去瞭解每一案件的細節,他們在每次出庭時,只能是就像你們講的「根本沒有
策略,只是在隨機應變」。這也不能怪他們,政府預算有限。所以如果有一些錢,最好
請私人律師。至少,私人律師可以有足夠的時間來研究和討論你的案情,和準備辯護策
略。
根據紐約州法庭2006年公布的「行動計畫」,全紐約州所有語種的法庭雇的翻譯員,包
括全職和兼職,一共只有300人左右。如果按30%的速度增長來計算,五年後的現在也只
在400人左右。具體到華語社區,翻譯員的人數可能是這個數字的若干分之一,品質更
是參差不齊。紐約州的華語翻譯員資格考試,是非競爭資格考試(non-competitive
examination),並不是通過打分、按成績排名等方式擇優錄取,而僅僅是對錄用人的
考試情況分析備案。翻譯員可能僅僅具有一定的語言水準,由於沒有受過美國法學院系
統法律訓練,尤其中美法律系統不同,有些法律詞語,沒有恰當的確切的翻譯,更給法
庭翻譯造成更大的挑戰。只有對法律術語和法律體系有足夠的瞭解,才能夠保持翻譯達
到「法律上的準確性和正義性」。
刑事案件對語言翻譯的準確度尤其嚴格,任何翻譯的偏差都可能對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
的影響。一個單詞翻譯的錯誤,就會將當事人從無罪的安全地帶推向有罪的深淵,可謂
名副其實的「差之毫釐,謬之千里」。所以,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如需要翻譯,就得
碰運氣,有時後你翻譯的能力會決定案件的結果。在我十幾年的訴訟生涯中,所遇到的
此類情況不止這一兩個。在這種短期內難以得到改善的情況下,建議廣大讀者在選擇代
表律師時,需要注意雙語的便利,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
很多華人喜歡聘請其他族裔律師做刑事辯護律師。我的建議是如果經濟有實力,應再聘
一位懂華語的律師協助其他族裔律師。在翻譯上有重大出入時,懂華語的律師可能向其
他族裔律師指出,以保證他們的命運不是掌控在翻譯的能力上。
鑽語言漏洞 贏風化官司
我有個親身經歷的案例。被告是一位女性在曼哈坦南區風化組臨檢時,被華人便衣員警
逮捕,被控觸犯「賣淫罪」(Prostitution)刑事法230條。該款法律很簡單:當一個
人與他人有金錢交易而願意提供性服務,就觸犯賣淫罪。本案的被告被控與便衣員警達
成以100美元提供某項性服務和按摩。我接到此案時感到棘手地方是沒有其他證據,只
取決於陪審團或法官在開庭時相信誰的話是具有可信度,誰就可能勝訴。在代表法律的
警官和被控賣淫的被告作證時,威風凜凜的警官總是多少占有上風。被告和便衣員警之
間的真實對話,別人可能永遠無從知道。
被告堅持從來沒有與員警達成什麼協議。雖然被告的律師相信被告的話,但相信被告是
無辜與庭審勝訴關係不大。辯護律師的工作是要向法庭證明被告是無罪的,而不是去法
庭向法官或陪審團請求開恩,讓被告無罪。辯護律師要向法庭指出檢方的「證明有罪」
是有漏洞,不是「無可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我在仔細研讀檢方提供的員警報告和其他證據後,終於找到了檢方的弱點。被告曾告訴
我,該便衣講中文結結巴巴,估計是個「ABC」(美國出生華人)。我決定從語言角度
來突破,那些性服務的詞彙,一般普通中國人大多搞不清,何況他是一個「ABC」。如
果筆者的假定是正確的話,那個「ABC」員警不懂正式翻譯那些專門詞語,原告和被告
間就有一個溝通問題,沒有溝通就不可能達成交易。下面就是交叉質詢的節錄。
在檢方的直接詢問後,便衣員警的證詞已經把被告的行為說成是觸犯了「賣淫罪」。被
告律師:「警官先生,你跟我的客戶是用國語交談的嗎?」員警:「是的。」律師:「
警官先生,你在哪裡出生?」員警:「在美國紐約市。」律師:「警官先生,你在哪裡
學的中文?」員警:「在唐人街中文學校及在家裡向父母學的。」律師:「你認為你的
中文程度很好吧?」員警:「是的,大概有六年級水準。」律師:「你剛才曾作證,你
要求我的客戶提供Masturbation的性服務,對嗎?」員警:「是的。」律師:「警官先
生,你知道Masturbation一詞正式的中文翻譯嗎?」員警開始顯出不安:「我不知道,
我講的是俗話。」律師:「你講的俗話是怎麼發音的?」員警照著那俗話發音:「打飛
機。」
此時法庭翻譯把俗話發音翻譯成英文時,把打飛機翻成正式英文的Masturbation的性服
務,懂中文的本律師立刻要求翻譯應該按照字面意思原本翻譯,法官也在本被告律師要
求下,要翻譯按字面意思翻譯。翻譯於是翻出「Shoot the Airplane」。這牛頭不對馬
嘴俗話把整個法庭裡的陪審團成員和其他人員都逗得笑彎了腰。
我此時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台灣、香港、大陸出版的英漢字典,在得到法官允許後,律師
請員警翻字典找出Masturbation的英文字母。本律師接著問:「警官先生,請你讀出字
典上列出的中文詞語。」便衣員警此時已經無能為力:「我不太會讀中文,我看不懂中
文,只認得第一個字「手」,其他的字都不認得。」律師:「那麼字典上有沒有你講的
俗話翻譯。」員警:「沒有。」這樣過程重復二次,直到所有三本准備好的台灣、香港
、大陸出版的英漢字典都找過了。
在最後終結辯論時(Closing Argument),我向法庭指出,檢方沒有證明被告與員警達
成協議是無可置疑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為警探是紐約市出生的華人,
他的中文程度有限,只限於「紐約式」的中文,而被告來自中國,她的中文與「紐約式
」的中文詞彙有很大差別,檢方並沒有找來語言專家證明紐約式中文的俗話「打飛機」
是與某項性服務的「官話」翻譯是同義詞,所以檢方沒有排除一個可能性,那就是被告
根本沒有聽懂便衣警探所要求的服務。沒有溝通哪來交易?經過研討,陪審團和法庭接
受本辯護律師的講法當庭宣布被告無罪。
試想,如果不懂中文的洋人律師讓翻譯把「打飛機」,翻譯為「Masturbation」 (意為
手淫),而不是直譯為「Shot a plane」(意為射擊飛機),前者等於對一個犯罪事實
進行了直接的承認(Admission),而後者,則僅僅陳述了他當時接受到的一個資訊。至
於「打飛機」這個資訊在當時的特定情形下是否有手淫的含義,則需要考慮到當事人的
年齡、精神狀態、中文對該詞語的理解,雙方對話的具體上下文等等做出解釋。而所有
這些的證明責任,在刑事案件中,理應由公訴檢察官來完成。這一句翻譯的偏差,就會
剝奪了當事人在這一問題上全部的辯護機會。在法官聽來,當事人無權進行任何辯護,
因為他已經認罪了!
另一個例子更是令人在哭笑不得之餘,對當事人的遭遇不禁同情。在接受法官判刑時,
法官問我的當事人在他判刑前是否有什麼向法官陳述。我馬上提醒當事人說法官想聽你
的認錯和懺悔的態度。我的當事人馬上向法官說:「請告訴法官大人,我對我的行為感
到sorry(抱歉)。」不想那翻譯員卻想當然的翻譯成了「被告想要講他的故事(story)」
。十分明顯,翻譯聽錯了這句中英混合的句子。法官聽後立刻勃然大怒,要「講一個故
事」意味著當事人想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尋找其他理由進行開脫。法官怒道:「從頭到
尾,我沒有聽到你的一絲悔意,在庭間多次給予你機會你也從不曾解釋,現在在判刑時
,你居然想講一個故事?」實際上,當事人的願意恰恰是道歉、懺悔以及部分認罪。我
在辯護席上立刻聽出了個中端倪,及時向法官澄清了誤會,避免了當事人的一場劫難。
坦白要從嚴 抗拒可從寬
楊冰在信中提到員警在逮捕後審問的時候,找來華裔員警來做翻譯。警方卻沒有預先告
知該翻譯也是員警的雙重身份。我雖然還不知有沒有法庭已經有判例,限制該做法。但
我同意你的觀點,你的米蘭達權利 (Miranda Warning)可能被侵犯,至少辯護律師應該
試圖替你排除證據,使你案子更有利於辯護。
米蘭達警告是指員警在逮捕嫌犯時要向他宣讀:「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你說任何
話,你所說的所有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利在被問話前諮
詢律師,並且在被問話時有權力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法庭
將為你指派一位免費律師,你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使用這些權力。」
米蘭達警告是指當事人在接受政府雇員(包括但不限於員警、檢察官等司法系統人員)
訊問(interrogation)時,必須被宣讀告知其有沉默的權利和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
如果放棄沉默權,則任何不利證據都有可能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如果提出了
律師幫助的請求,則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任何供詞都不能作為不利於當事人的證據
。如果政府雇員進行了訊問卻沒有在此之前宣讀米蘭達警告,即使取得了當事人的不利
證詞,該證詞也會在之後的排除證據程序當中排除,不能產生效力。
這一規定是為了實現當事人的憲法權利,保護其不在強勢的國家權力之下受到(未必是
身體上的)逼供、屈打成招。那麼,員警作為政府雇員,在警局的訊問環境下,對一個
對法律只具有一般人瞭解程度的當事人來說,有著極大的威懾力。雖然擔任的是翻譯員
,其身份卻並不中立。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米蘭達警告而取得的證詞,能否被允許
呈上法庭是非常可質疑的。這時你的律師應該代表你挑戰此類證詞的有效性,可以使你
免於受到該證詞的不利影響。
米蘭達警告來源於20世紀最具有爭議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一。在1963年3月3日,一
位18歲的女孩在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附近被綁架和強奸。十天後被告米蘭達(Miranda)
被抓到警察局,那時米蘭達只有23歲,一貧如洗,只受過九年級半的教育。據說米蘭達
有些精神分裂症狀。後來醫生檢查的報告說,米蘭達是有足夠的智力,可以受審和經受
得起庭審,並且也能理解法律概念。
受害人從一排人裡指認出嫌犯。兩位警官把他帶到一個單獨的房間內審訊,米蘭達一開
始否認,但不久就招供,並且在證詞上簽了名。整個過程在不到兩個小時就完成。米蘭
達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拷打。後來法庭開審時,檢方把米蘭達的供詞向法庭和陪審團呈堂
,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他的辯護律師指出,米蘭達的認罪供詞不能呈堂,
因為警方在審訊前沒有主動向嫌犯宣布他擁有的憲法保護權利,也沒有為嫌犯提供律師
,所以米蘭達在沒有律師在場時做了「自己認罪證詞」(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庭審法官還是讓這些「自己認罪證詞」呈堂,米蘭達也被定罪。
此案後來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九位大法官中五位贊成推翻下面法庭判
決,另外四位反對,一票之差,足見其爭議性。判案後,法律學術界有很多學術上的爭
論文章。
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冗長的判決意見書裡,其主要的意思是當被告在警局被警官、偵探或
檢控官隔離在一間單獨房間,與外界脫離連繫時,而在開始被審時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警
告有關憲法保護權力,而四周環境及氣氛在心裏上就會造成被告巨大壓力,不自覺地做
出自己認罪的證詞,所以政府應該在一開始司法程序時,及時清楚告誡被告應有的憲法
權力。
我遇到很多華裔客戶,在警方一逮捕後就迫不及待地坦白,希望得到從輕處理。其實這
樣的做法,會造成以後辯護律師工作困難。中國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但
在美國絕對行不通。我提醒所有的被告在被捕後,都應該保持沉默。如果你的律師不在
場的話,應拒絕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你不是在與法律「比手腕」、「捉迷藏」,你只
是在行使憲法賦予你的權利。
事實上,嫌犯的口供最後在庭審時會被檢方用來證明其是有罪的。而不招供的話,檢方
在沒有充分證據下,不能把嫌犯定罪。尤其在經過律師協助下與檢方達成認罪交易(
Plea Bargain),被告有可能被從輕處理的機會更多。因為超過百分之95%以上的刑事
案件,不是經過整個庭審過程而終結;而是辯、控雙方經過拉鋸戰而達成的認罪交易而
結束。
排除證據 辯護律師武器
當你的米蘭達權利可能被警方侵犯後,警方非法所獲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在可以呈堂的
證據外。排除證據(Suppress Evidence)是刑事辯護律師武器庫裡另一件殺手●金間●
,如果用得恰當,對檢方的案件起訴會造成致命傷。所謂「排除證據」就是指辯方律師
成功地要求法庭不讓某些證據在開審時呈堂。試想,殺人的凶器如果不能呈堂,那麼檢
方開審時的證明工作就會很困難。
排除證據其實是民主法制下的一個產物,也是法官要平衡民眾的憲法保護隱私權和員警
的權力。如果一旦員警賦予太多的搜索權力,我們的國家就會像極權專制的國家一樣,
民眾隱私毫無保障。所以員警在無根據情況下,不能隨意命令或要求某可疑人打開背包
、打開車廂供其任意搜索。如果員警在沒有證據顯示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下,硬要
搜查的話,那麼就算搜查到犯罪證據,如在車廂內找到販毒的毒品、或者冒牌假貨、或
非法武器等,由於員警的搜查的本身是非法的,那麼辯方律師可以要求法庭把那些證據
排除在呈堂的證據以外。
警方的非法搜查,雖不能導致檢方的控案被法庭撤銷,但非法搜查到的證據都要被排除
在外。檢方的案子也就四分五裂、不攻自破。華人讀者可能會認為美國法律太鬆,在罪
證確鑿的情況下,還有這種排除證據的天方夜譚,讓罪犯自由地走出法律制裁。其實這
就是自由、民主的代價。為了確保員警不濫用國家機器的權力及民眾受憲法保護的隱私
權,獨立於政府的法庭一定要擔負起這種監督責任。
青少年犯罪 法律比較寬
紐約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區分出少年犯(juvenile delinquent)、青少年犯(
youthful offenders)和少管犯 (juvenile offenders)。如當事人在犯罪時超過16歲未
滿19歲,則屬於青年犯,根據最高法院的決定,可以將刑事判決轉為非刑事裁定,不留
下刑事紀錄。
在紐約,除了犯罪時的年齡以外,本次定罪的種類和之前的犯罪紀錄也是決定當事人能
否適用青少年法律保護的主要因素。當嫌犯在超過16歲未滿19歲被指控犯罪時,案件會
被地方刑事法院受理。指控法院只有當定罪之後才會進一步考量該青少年是否具有屬於
法律上的「青少年資格「(Eligible Youth)。如果沒有定罪前科,也沒有曾經因犯重
罪(Felony)如謀殺、綁架、縱火、強姦等案件而被公訴官指控過,這一類青少年罪犯
會被視為自動具有法律上的青少年資格,所有的法律程序和犯罪紀錄將保密處理。即使
本次犯的是更嚴重的罪名,甚至是法律上所列明的重罪,法庭也可以根據裁斷,考慮到
有減刑事由的存在,比如犯罪出於強迫或僅是重罪的從犯,認為當事人可以享有法律上
的青少年資格和相應的保護程序。
法庭對青少年保護資格的認定的原則是,在維護正義的前提下,考慮到各方因素,考察
當事人是否能夠重新融入社會並不會重複犯罪。除非法庭有其他特別規定,一旦非刑事
裁定作出以後,當事人的刑事犯罪紀錄會全部被移除。當事人在定罪時所在的私立或公
立學校會收到一份來自法院的裁定通知,告知學校當事人已接受非刑事裁定,但學校管
理部門不允許查詢任何關於裁定的具體內容和細節,以便保證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誠然,非刑事裁定不會留下刑事紀錄,不代表當事人不會被制裁。法院可能會考慮到罪
名的嚴重性對當事人進行四年以下的監禁,並可能進行罰款。同時,在移民程序上,非
刑事裁定也會被當作刑事犯罪紀錄處理。
楊冰是18歲入獄,那麼你犯罪時的年齡應該至少18歲。因為你是綁架罪入獄,屬於法律
上規定的重罪之一,是否享受青少年保護需要法院的特別裁斷,考慮的因素包括你之前
是否有前科及此次綁架行為的時候參與的程度如何。從你的信中我們無法得知這些情況
,所以也很難判斷法院基於何種因素為你重判幾十年,但法院所依據的事由就是我們前
面所說的幾類。
在定綁架罪時,考慮的是當事人是否是少年犯,以16歲為分界,決定是否轉移到家事法
院受理。在定罪後,才考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青少年資格,以18歲為分界,決定是否享
受相應的青少年保護。所以,判刑時法官對你年齡的注意也許有你所說的原因,但更多
的是因為只有在這一法律階段,你的年齡才再次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而需要法官再次
關注。
我曾經替當事人在過了法定的年齡限制時還爭取到青少年法律保護,當時如以陽曆年計
算,該當事人已經不能利用青少年法律保護法,但如按中國年計算,被告還沒有過19歲
,法官也放一馬。所以,你選律師時首要考慮的是你的律師為不為你積極爭取。
/賭鬼
本人和獄友讀到「世界周刊」1487期的評論「酌情審理囚犯 監獄該瘦身」很是感動。
坐牢十幾年來,我很少讀到有正義之士為監獄中華裔囚犯說句公道話,幾乎都是一面倒
的指責,似乎囚犯全是罪該萬死,沒有必要理會他們是否初犯、是否在獄中表現良好,
改過自新。
罪行與刑期 不成比例
本人是囚犯,百分之百贊同犯什麼樣罪行,就應該接受什麼樣懲罰。不過有華裔囚犯罪
行和被判的刑期不成比例。大多數華裔都是初次坐牢,無論涉什麼案,華裔刑期都比外
裔被告高。舉一個例子,有位華裔BK(化名),因為將信用卡借給朋友租車,後來此人用
這部車綁架一個事主,警方從車追人,BK糊裡糊塗地被警方逮捕。檢方起訴他的理由是
如果他不借出信用卡,那麼綁架事件就不會發生。結果BK被判了38年刑期,比謀殺犯刑
期還重,他已在監獄關了16年,表現良好,可是每次上訴都被法庭否決。另一位華裔囚
犯,販售4盎司海洛因被判15年刑期,而且是初犯。
大多數華裔囚犯因語言不通曾吃盡苦頭。曾有一位獄友因非法持槍被捕,他上庭時要求
法庭指派的翻譯員向法官提出保釋要求。翻譯員不但沒有把話轉給法官,而是直接斥說
「你是做白日夢」。
另一點正如「酌」文所說,有些律師不認真申訴,許多三腳貓律師認錢能力比辦案能力
高的多。本人建議外面朋友,假如不幸涉入刑案,如果經濟能力有限,不見得非聘律師
不可,寧可接受法庭指派律師,因為許多三腳貓律師和政府律師差別不大,甚至政府律
師更勝過三腳貓律師。大多數華裔囚犯在監獄中表現都很良好,許多獄友在獄中連續幾
年時間都沒有犯任何監規,在監獄中能做到這一點很不容易,但是無論囚犯表現多麼良
好,都沒有減刑機會。
獄警囚犯 揀軟柿子捏
另一方面,華裔在美國坐牢是所有族裔中最難過的,首先要面對粗魯的獄警。有些獄警
喜歡刁難囚犯,有些獄警喜歡找軟柿子捏,容易找華裔麻煩。有一位華裔因不滿獄警找
麻煩和他們爭論,他們就把這位華裔帶出走道,按在角落搜身,把小刀偷偷丟入他後褲
袋,然後再叫其他獄警來搜,結果獄友被帶去關禁閉。
其次,華裔囚犯還得面對非洲裔或西語裔犯人欺負。如果說那一天有華裔去攻擊外裔犯
,請不要先指責他們,其中一定有緣故。攻擊人絕對不好,不過監獄中許多事情都靠以
暴制暴。美國監獄有一條不成文規矩,囚犯之間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不能告訴獄警,否
則會被全監獄的人視為「二五子」,被所有的人鄙視,獄警也鄙視「二五子」。獄警和
獄警之間鬧矛盾也不告訴長官,他們通常是約好下班後去停車場以拳頭見高低。監獄內
不但囚犯幫派林立,同樣獄警也拉幫結派。有一次囚犯在食堂大餐廳吃飯時候,兩邊獄
警不知是什麼原因起衝突,你一拳、我一拳當場打起來。所有囚犯都停止進餐,拿著湯
瓢飯叉敲打桌子鼓譟替兩邊獄警加油。
本人寫這篇文章,第一是感謝世界周刊為我們說公道話。第二是當汽車借給朋友使用之
前請三思。第三是,無論是新移民還是舊移民,最好能抽出一點時間學習法律,了解美
國法律程序。在美國生活,沒有人能保證今生今世永遠不會惹上官非,包括成為被告或
原告。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專題報導》異鄉陷囹圄 回頭岸
難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