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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价值赋予# Thoughts - 思考者
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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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Reader 讨论区 】
【 原文由 LittleSpirit 所发表 】
如果说哲学上对人性善还是恶还有着争执的话,那么,法律体系是毫不含糊
地把人性假定为恶的。惩罚性的法律,如《刑法》自不必说,保护性法律,包括
各种权利法,大至宪法,小到婚姻法、财产法,依然如此。因为所谓保护法,是
以假定可能发生伤害为前提,没有伤害,何须保护?而伤害,正如同"恶"之本义
所示的,乃人之恶所结之果。所以说,法的成立,乃以假定人性有恶,不大会错
的。
人性善恶之争,都基于一个共同的理由,即人是有自觉性的。没有自觉性的
动物,无所谓善恶。老虎吃人,除了它要果腹的意义,没有伤害故意。羚羊被狮
子捕杀,人去看时,会产生同情弱者的感觉,实则狮子并未心有愧疚。动物们的
弱肉强食,不可能有愧疚也不必有愧疚之心,因为支配它们行为的一切驱力,都
源于物竟天择的自然选择,源于生存压力,是生物性的规律起作用。所以不能用
善恶衡量动物。人则不同了。人是有自觉性的,就是说,人能意识自己行为的意
义,这个意义简单到可以用是对他人直接间接地有益还是有害来衡量。人作为整
体倾向于扬善惩害。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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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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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talk 讨论区 】
【 原文由 LittleSpirit 所发表 】
回顾人类的法治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治和性恶论具有密切关系。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方的法治思想就是从假定人性恶的基础上启动起来的。无
独有偶,中国战国时期从儒家向法家转变的过渡人物荀子首倡性恶论,同时开始礼、
法并重。他的学生韩非则完全主张性恶观点,并以此为依据力主法治。遗憾的是,
法家学说最终敌不过儒家,让性善论占了上风。因此,法的成立,确实是基于“性
恶论”的。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法律文化问题,而一切法律文化问题说到底又都是从对人性善
恶的假设与判断开始的。中国古代之所以没有形成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崇尚法治的传
统,除了经济、政治原因之外,与性善论这一价值观念具有密切关系。战国时期,儒家
道性善,法家说性恶。几经较量,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性善论占了
上风,特别是宋代《三字经》问世,开宗明义便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
远”,这一观念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性善论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心灵,从而把中国
推向了崇尚人治、轻视法治的泥潭。
性恶论是一种唯心的先验论,但与性善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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