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方舟子质疑韩寒的权利?[转载] (转载)#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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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wcnn (believer),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为什么要保护方舟子质疑韩寒的权利?[转载]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an 29 04:48:44 2012, 美东)
原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146240100yr3c.html
很多喜欢韩寒的朋友,看到对韩寒的质疑,如果没有仔细看这些质疑的内容,而只是
看到韩寒的愤怒,会很容易为韩寒鸣不平,进而指责质疑者,甚至揣测质疑者的用心。
而稍微有点思考力的朋友,会说“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除非你证明他有罪!”,还
拿出法律上公认的“无罪推定”来辩护,认为除非方舟子们拿出有力证据,否则就是诽
谤。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危害言论自由,有兴趣的朋友请往下看。
一 无罪推定的逻辑困境
首先我们看看所谓“诽谤法”里“无罪推定”的逻辑困境。(楼主加注用韩寒 方舟子
代替更直观一点)
假定A(韩)起诉B(方)有诽谤A(韩)的文字,
原则1,如果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A(韩),即原告,那么需要B(方)来证明他对A(
韩)的指控文字内容是真实的。
原则2,如果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B(方),即被告,那么需要A(韩)来证明B(方)
对他的指控文字内容是虚假的。
因此,有人用“无罪推定”来反对方舟子的质疑在逻辑上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同样可以
对方舟子进行无罪推定,结论是韩寒需要自证清白。
实际中,如果采用原则1,那么对保护公民的名誉、防止谣言泛滥是有好处的,谁要是
写文章指责他人,就应准备好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负面效应是对言
论自由有危害,因为新闻报道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真实,作者如果因为害怕受到诽谤指控
,对于一些涉及公益的事情就不敢大胆披露和批评,这对于公共利益反而是不利的。如
果采用原则2,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则是有好处的。
二 沙利文原则与保护言论自由
如何在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名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有一个具有划时代伟大意义的案
例就是1960年代美国纽约时报上诉沙利文案。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
修正案判决撤销州法院认定纽约时报的广告构成对警官沙利文诽谤的原判,并且通过此
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除了必须证明新闻虚假并且伤害
了自己以外,还必须证明对方具有“实际恶意”,所谓“实际恶意”就是明知新闻是虚
假的或者毫不顾及是真是假却予以发表。从此,在程序上把证明新闻是真是假和对方主
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起诉方。
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呢?大法官布伦南在判决书中写道:公共官员对社会福利、人
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需要受到人民的监督。错误在自由争论中即新闻媒
介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时是绝对无法避免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但有些人以为沙利文原则只适用于公共官员就错了?这项原则渐渐被扩展到适用于所有
的公共人物,公众人物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公权力的公众官员,一类则是凭个人能
力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如作家、演员、商业领袖等等,韩寒属于此类。公众
人物所享有的话语权力和普通人是不对等的,通过话语权力他们能轻易的影响公共意见
甚至能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进行严格的监督是有利于公益的。
不过,法律在诽谤问题上,对普通人和公众人物还是区别对待:在普通人起诉媒介的案
件中,让媒介来证明自己没有诽谤,而在公众人物起诉媒介的案件中,则要公众人物来
证明自己没有媒介所说的问题。这是对普通人的保护,因为普通人相对弱小。
三 韩寒和方舟子之争
具体到韩寒和方舟子、麦田等人的争论来看,韩寒肯定是公众人物,但方舟子和麦田算
不算媒介而适用于沙利文原则呢?我觉得适用,在科技发展的影响下,媒体的形式有了
迅速的变化,很多新媒体出现了,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上“新媒体”是这样定义的,
Any newspaper, magazine or other periodical, book publisher, news agency,
wire service, radio or television station or network, cable or satellite
station or network, or audio or audiovisual production company, or any
entity that is in the regular business of news gathering and disseminating
news or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by any mea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int, broadcast, photographic, mechanical, internet, or electronic
distribution;
因此方舟子和麦田通过blog、微博等新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理应受到保护。
另外,质疑韩寒的作品非本人撰写是不是有关公益?我觉得是,韩寒的博客被点击五亿
次,图书销量可能达到千万册,已经形成了广泛而持续的关注,那么如果韩寒的作品真
的不是韩寒本人撰写,那么对于公众公平吗?公众应享有对此问题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方舟子、麦田(我很遗憾他承受太多压力而被迫道歉)的质疑言论是应当受
到保护的,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这些质疑就是诽谤,因为韩寒是公众人物,韩寒若是告方
舟子诽谤,想获胜的话,那么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受到“实际伤害”,其次证明方舟子等
人有“实际恶意”,证明有“实际恶意”,即证明“方舟子在明知道韩寒的作品都是韩
寒自己写的情况下还去污蔑韩寒的作品是他人代笔。”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
方舟子根本不可能知道韩寒作品都是他本人撰写的。如果在美国,韩寒告方舟子赢的可
能性几乎为零。当然,在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也不知道会怎样,但我们肯定要用一
个更公正更合理的法律体系来进行比较和论证吧。
我们常说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为什么有些人在这件事就上就双重标准呢
,因为不喜欢方舟子,喜欢韩寒,就要诋毁方舟子的批评么?况且方舟子目前所有的批
评,1是没有下武断的结论,都是质疑,2是质疑的证据都是来自媒体的报道、韩寒父子
公开的书籍和文字,应该说是负责任的,没有杜撰虚假的论据。为什么有些人对这些就
视而不见呢?那么,韩寒在法律上如果很难自证清白,那么韩寒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
荣誉呢?在我看看就是光明磊落的站出来,接受采访,直播的那种,直接接受质疑,作
为公众人物,他享受了自己的声望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就不能怕这些麻烦,甚至有责任
来澄清,这是一种公平。当然如果韩寒不愿意接受质疑,那也可以,写出更好的作品也
是回击的办法,为什么就没人质疑钱钟书和鲁迅的作品是不是他本人写的呢?
总之,可以说,方舟子根本没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韩寒作品是被人代笔的,他只需合理
质疑即可,不能称质疑就是“诽谤”。即使这种质疑最后被证明是错的,也不应当负有
法律责任,如果我们都要为自己非恶意推断的错误负法律责任,那么言论自由还有可能
吗?并非一个言论最后被证明是不对的,就要否定一开始说话的权利,再重复一次大法
官布伦南的话“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发信人: wcnn (believer),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为什么要保护方舟子质疑韩寒的权利?[转载]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an 29 04:48:44 2012, 美东)
原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146240100yr3c.html
很多喜欢韩寒的朋友,看到对韩寒的质疑,如果没有仔细看这些质疑的内容,而只是
看到韩寒的愤怒,会很容易为韩寒鸣不平,进而指责质疑者,甚至揣测质疑者的用心。
而稍微有点思考力的朋友,会说“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除非你证明他有罪!”,还
拿出法律上公认的“无罪推定”来辩护,认为除非方舟子们拿出有力证据,否则就是诽
谤。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危害言论自由,有兴趣的朋友请往下看。
一 无罪推定的逻辑困境
首先我们看看所谓“诽谤法”里“无罪推定”的逻辑困境。(楼主加注用韩寒 方舟子
代替更直观一点)
假定A(韩)起诉B(方)有诽谤A(韩)的文字,
原则1,如果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A(韩),即原告,那么需要B(方)来证明他对A(
韩)的指控文字内容是真实的。
原则2,如果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B(方),即被告,那么需要A(韩)来证明B(方)
对他的指控文字内容是虚假的。
因此,有人用“无罪推定”来反对方舟子的质疑在逻辑上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同样可以
对方舟子进行无罪推定,结论是韩寒需要自证清白。
实际中,如果采用原则1,那么对保护公民的名誉、防止谣言泛滥是有好处的,谁要是
写文章指责他人,就应准备好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负面效应是对言
论自由有危害,因为新闻报道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真实,作者如果因为害怕受到诽谤指控
,对于一些涉及公益的事情就不敢大胆披露和批评,这对于公共利益反而是不利的。如
果采用原则2,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则是有好处的。
二 沙利文原则与保护言论自由
如何在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名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有一个具有划时代伟大意义的案
例就是1960年代美国纽约时报上诉沙利文案。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
修正案判决撤销州法院认定纽约时报的广告构成对警官沙利文诽谤的原判,并且通过此
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除了必须证明新闻虚假并且伤害
了自己以外,还必须证明对方具有“实际恶意”,所谓“实际恶意”就是明知新闻是虚
假的或者毫不顾及是真是假却予以发表。从此,在程序上把证明新闻是真是假和对方主
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起诉方。
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呢?大法官布伦南在判决书中写道:公共官员对社会福利、人
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需要受到人民的监督。错误在自由争论中即新闻媒
介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时是绝对无法避免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但有些人以为沙利文原则只适用于公共官员就错了?这项原则渐渐被扩展到适用于所有
的公共人物,公众人物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公权力的公众官员,一类则是凭个人能
力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如作家、演员、商业领袖等等,韩寒属于此类。公众
人物所享有的话语权力和普通人是不对等的,通过话语权力他们能轻易的影响公共意见
甚至能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进行严格的监督是有利于公益的。
不过,法律在诽谤问题上,对普通人和公众人物还是区别对待:在普通人起诉媒介的案
件中,让媒介来证明自己没有诽谤,而在公众人物起诉媒介的案件中,则要公众人物来
证明自己没有媒介所说的问题。这是对普通人的保护,因为普通人相对弱小。
三 韩寒和方舟子之争
具体到韩寒和方舟子、麦田等人的争论来看,韩寒肯定是公众人物,但方舟子和麦田算
不算媒介而适用于沙利文原则呢?我觉得适用,在科技发展的影响下,媒体的形式有了
迅速的变化,很多新媒体出现了,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上“新媒体”是这样定义的,
Any newspaper, magazine or other periodical, book publisher, news agency,
wire service, radio or television station or network, cable or satellite
station or network, or audio or audiovisual production company, or any
entity that is in the regular business of news gathering and disseminating
news or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by any mea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int, broadcast, photographic, mechanical, internet, or electronic
distribution;
因此方舟子和麦田通过blog、微博等新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理应受到保护。
另外,质疑韩寒的作品非本人撰写是不是有关公益?我觉得是,韩寒的博客被点击五亿
次,图书销量可能达到千万册,已经形成了广泛而持续的关注,那么如果韩寒的作品真
的不是韩寒本人撰写,那么对于公众公平吗?公众应享有对此问题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方舟子、麦田(我很遗憾他承受太多压力而被迫道歉)的质疑言论是应当受
到保护的,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这些质疑就是诽谤,因为韩寒是公众人物,韩寒若是告方
舟子诽谤,想获胜的话,那么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受到“实际伤害”,其次证明方舟子等
人有“实际恶意”,证明有“实际恶意”,即证明“方舟子在明知道韩寒的作品都是韩
寒自己写的情况下还去污蔑韩寒的作品是他人代笔。”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
方舟子根本不可能知道韩寒作品都是他本人撰写的。如果在美国,韩寒告方舟子赢的可
能性几乎为零。当然,在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也不知道会怎样,但我们肯定要用一
个更公正更合理的法律体系来进行比较和论证吧。
我们常说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为什么有些人在这件事就上就双重标准呢
,因为不喜欢方舟子,喜欢韩寒,就要诋毁方舟子的批评么?况且方舟子目前所有的批
评,1是没有下武断的结论,都是质疑,2是质疑的证据都是来自媒体的报道、韩寒父子
公开的书籍和文字,应该说是负责任的,没有杜撰虚假的论据。为什么有些人对这些就
视而不见呢?那么,韩寒在法律上如果很难自证清白,那么韩寒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
荣誉呢?在我看看就是光明磊落的站出来,接受采访,直播的那种,直接接受质疑,作
为公众人物,他享受了自己的声望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就不能怕这些麻烦,甚至有责任
来澄清,这是一种公平。当然如果韩寒不愿意接受质疑,那也可以,写出更好的作品也
是回击的办法,为什么就没人质疑钱钟书和鲁迅的作品是不是他本人写的呢?
总之,可以说,方舟子根本没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韩寒作品是被人代笔的,他只需合理
质疑即可,不能称质疑就是“诽谤”。即使这种质疑最后被证明是错的,也不应当负有
法律责任,如果我们都要为自己非恶意推断的错误负法律责任,那么言论自由还有可能
吗?并非一个言论最后被证明是不对的,就要否定一开始说话的权利,再重复一次大法
官布伦南的话“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