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律师、法律专家发言的合集(慎入)#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d*0
1 楼
上到法律层次,我这法盲还是闭嘴的好。以下全是网上的搜来的法学界人士的评价,有主观色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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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 于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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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和诽谤之间的界限
从一开始,麦田先生和方舟子先生就是以“质疑”的名义向韩寒发出挑战。在2012年1
月18日-28日间,方舟子在微博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
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
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
医〉分析》等文章,指出韩寒作品“代笔”“水军”“包装”。
显然,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巴马。质疑本身
无错,但是,质疑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变成侮辱诽谤。用民事法律语言来讲,就
是“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1月29日消息,出版人路金波透露,韩寒委托律师,就知
名科普作家方舟子(本名方是民)通过互联网“质疑韩寒代笔”,其间造谣、对韩寒名
誉造成损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方舟子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以下是笔者对此事中涉及的“侵犯名誉权”与“正当质疑”之间的法律界限的分析。
1.质疑内容不要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
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宣扬他人隐私;2.捏造事
实丑化他人;3.侮辱诽谤他人。
具体到本案中,的确有非常多的人(包括一些网络名人)站在方舟子的一边,甚至直接
认定韩寒是个卑鄙的作弊者,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如果方舟子先
生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文章所述的“代笔”“水军”“包装”等贬低性描述属
实,他的“质疑”很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成为“侵犯名誉权”之举。
方先生是一位身经百战的“斗士”,在当前的战况之下,我相信他除了积极为自己的描
述性观点寻找证据支撑以外,可能也已经摆出了进攻的姿态。“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方舟子一旦咬住韩寒在论战文章中的一些侮辱性言辞,很有可能在战场上扳回一局,也
给韩寒定一个“侵犯名誉权”。
2.质疑逻辑应当合理,不能为了质疑而质疑,或者以质疑为名擅下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
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
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
认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质疑者在质疑过程中的“主观过错”在认定其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从客观的证据出发,沿着合理的逻辑进行,并以探求事实为目的
,这种质疑是健康的。但是,如果先给对方定下调子,甚至暗示自己的质疑已经被证实
,然后再罗列证据或者歪曲逻辑,这就不再是质疑,而是诋毁了。
二、其他法律问题的探讨
1.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方舟子质疑韩寒、韩寒辩解的整个过程中,很多网友对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不同意
见。有人认为,方舟子提出了质疑的情况下,韩寒有义务自证清白,否则,方舟子的质
疑就转化为事实了。也有人认为,方舟子应该为自己的质疑提出确凿的证据,甚至直接
找到“代笔”韩寒的人,才能够支持其主张。
在网络讨论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个伪命题。因为网络读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根本
不关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因此,双方都应该沿着“充分说服读者”这一目的去做,
否则就会在网络舆论中处于下风。
但是,既然案件要提交到法庭了,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
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
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
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
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由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民事诉讼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而是按照“证据优势”原
则,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来判定案件结果。这一点是民事诉讼证据判断与刑事
诉讼证据判断的重要不同之处。由此可知,法院并不需要沿着方先生的无限质疑去审理
——有手稿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誊写的?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在旁边口述的?怎么证明
你的证人不是在说谎?
其次,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中,由于韩寒现在已经30岁了,我们又不可能坐着时空穿梭机回到十几年前去看看
韩寒是否在写《三重门》或者《杯中窥人》。如果现在既无确凿证据证明韩寒作品的作
者另有其人,也无法确凿还原韩寒清白,那么法院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法院要求韩
寒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韩寒没有做到,是否韩寒就是不清白的?抑或法院要求方
舟子证明韩寒有捉刀人而没有成功,就要判方舟子一定败诉?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除了法律明确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
,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以外,我们任何人都
不应该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被判有罪,也不能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辜而被判担责。
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撰写批评性文章导致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名誉受
到该文章影响而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被告应该承担证明自己的描述具有客观真实性的
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描述属实,那么,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公众人物就可以随意质疑?
韩寒受到的质疑得到部分网友支持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韩寒是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
物就应该承受质疑。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
巴马”。但是,请不要忘记,质疑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在公众人物这个问题上,我同意
对于公众人物的质疑限度可以适当宽于对普通人的范围。因为公众人物从其较高知名度
和号召力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有义务为此作出一定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必然也是
有限的。就像民选出来的奥巴马有义务告诉大家他的夫人是谁,但是,没有义务每天向
大家汇报第一夫人昨晚表现如何。
回到韩寒这里,作为作家,我们有权利质疑他的做作,有权利质疑他一边写书一边赛车
的“不务正业”,有权利质疑他代言的广告产品质量,但是,当直接把“造谣者”、“
骗子”这些称号送给他时,界限已经被跨越了。
3.是非成败转头空
在韩寒宣布起诉方舟子之后,很多人开始猜测双方法律战线的胜负成败。我一般不愿意
谈论一件正在诉讼中案件的成败,因为凡是诉讼就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案件终审判决
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信心满满。另外,即使我们对于结果信心满满而广泛传播造势,这
种行为势必给审理此案件的法官以压力,也是一种不尊重司法权力的表现。本案中,我
还要延续我的一贯做法,并不预测任何一方可能获胜或者落败。但是,我对于双方成败
导致的后果,愿意与大家进行探讨。
有些人认为,韩寒此案胜败将影响其清白、名誉甚至金钱。他们的逻辑是,如果韩寒胜
诉了,那么法院会认定其争议文章确实为韩寒独立完成的;如果韩寒败诉,则法院会确
认韩寒确有“代笔者”或者“团队”,甚至韩寒和范冰冰都应该因此损失各自悬赏的
2000万元人民币。
我对此持否定意见。
要知道,韩寒起诉方舟子的案由为“侵犯名誉权”,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
被告方舟子的言论是否合法,并且是否造成韩寒名誉贬损,而不是韩寒是否有“代笔者
”。在很大程度上,法院不会仔细去调查韩寒是否有人代笔,而是将调查重点放在——
方舟子说了什么?这些言论是否构成贬低性评价?此类贬低性评价发布前方舟子是否具
备了必要的谨慎取证以支撑其言论?
如果韩寒胜诉,也恐怕是胜在方舟子并未取到实证以支撑其言论,但是,法院决然不会
直接下结论认定韩寒没有团队。从这个意义上讲,方舟子先生仍然可以继续对韩寒进行
穷追猛打似的质疑,只不过将更加注意写作中的“春秋笔法”。同理,如果韩寒败诉,
很大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言论属于正常学术评论或者并未导致韩寒社会评价降
低,而不会断然认定韩寒确有“代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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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 于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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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和诽谤之间的界限
从一开始,麦田先生和方舟子先生就是以“质疑”的名义向韩寒发出挑战。在2012年1
月18日-28日间,方舟子在微博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
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
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
医〉分析》等文章,指出韩寒作品“代笔”“水军”“包装”。
显然,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巴马。质疑本身
无错,但是,质疑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变成侮辱诽谤。用民事法律语言来讲,就
是“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1月29日消息,出版人路金波透露,韩寒委托律师,就知
名科普作家方舟子(本名方是民)通过互联网“质疑韩寒代笔”,其间造谣、对韩寒名
誉造成损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方舟子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以下是笔者对此事中涉及的“侵犯名誉权”与“正当质疑”之间的法律界限的分析。
1.质疑内容不要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
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宣扬他人隐私;2.捏造事
实丑化他人;3.侮辱诽谤他人。
具体到本案中,的确有非常多的人(包括一些网络名人)站在方舟子的一边,甚至直接
认定韩寒是个卑鄙的作弊者,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如果方舟子先
生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文章所述的“代笔”“水军”“包装”等贬低性描述属
实,他的“质疑”很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成为“侵犯名誉权”之举。
方先生是一位身经百战的“斗士”,在当前的战况之下,我相信他除了积极为自己的描
述性观点寻找证据支撑以外,可能也已经摆出了进攻的姿态。“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方舟子一旦咬住韩寒在论战文章中的一些侮辱性言辞,很有可能在战场上扳回一局,也
给韩寒定一个“侵犯名誉权”。
2.质疑逻辑应当合理,不能为了质疑而质疑,或者以质疑为名擅下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
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
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
认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质疑者在质疑过程中的“主观过错”在认定其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从客观的证据出发,沿着合理的逻辑进行,并以探求事实为目的
,这种质疑是健康的。但是,如果先给对方定下调子,甚至暗示自己的质疑已经被证实
,然后再罗列证据或者歪曲逻辑,这就不再是质疑,而是诋毁了。
二、其他法律问题的探讨
1.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方舟子质疑韩寒、韩寒辩解的整个过程中,很多网友对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不同意
见。有人认为,方舟子提出了质疑的情况下,韩寒有义务自证清白,否则,方舟子的质
疑就转化为事实了。也有人认为,方舟子应该为自己的质疑提出确凿的证据,甚至直接
找到“代笔”韩寒的人,才能够支持其主张。
在网络讨论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个伪命题。因为网络读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根本
不关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因此,双方都应该沿着“充分说服读者”这一目的去做,
否则就会在网络舆论中处于下风。
但是,既然案件要提交到法庭了,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
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
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
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
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由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民事诉讼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而是按照“证据优势”原
则,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来判定案件结果。这一点是民事诉讼证据判断与刑事
诉讼证据判断的重要不同之处。由此可知,法院并不需要沿着方先生的无限质疑去审理
——有手稿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誊写的?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在旁边口述的?怎么证明
你的证人不是在说谎?
其次,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中,由于韩寒现在已经30岁了,我们又不可能坐着时空穿梭机回到十几年前去看看
韩寒是否在写《三重门》或者《杯中窥人》。如果现在既无确凿证据证明韩寒作品的作
者另有其人,也无法确凿还原韩寒清白,那么法院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法院要求韩
寒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韩寒没有做到,是否韩寒就是不清白的?抑或法院要求方
舟子证明韩寒有捉刀人而没有成功,就要判方舟子一定败诉?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除了法律明确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
,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以外,我们任何人都
不应该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被判有罪,也不能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辜而被判担责。
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撰写批评性文章导致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名誉受
到该文章影响而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被告应该承担证明自己的描述具有客观真实性的
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描述属实,那么,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公众人物就可以随意质疑?
韩寒受到的质疑得到部分网友支持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韩寒是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
物就应该承受质疑。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
巴马”。但是,请不要忘记,质疑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在公众人物这个问题上,我同意
对于公众人物的质疑限度可以适当宽于对普通人的范围。因为公众人物从其较高知名度
和号召力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有义务为此作出一定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必然也是
有限的。就像民选出来的奥巴马有义务告诉大家他的夫人是谁,但是,没有义务每天向
大家汇报第一夫人昨晚表现如何。
回到韩寒这里,作为作家,我们有权利质疑他的做作,有权利质疑他一边写书一边赛车
的“不务正业”,有权利质疑他代言的广告产品质量,但是,当直接把“造谣者”、“
骗子”这些称号送给他时,界限已经被跨越了。
3.是非成败转头空
在韩寒宣布起诉方舟子之后,很多人开始猜测双方法律战线的胜负成败。我一般不愿意
谈论一件正在诉讼中案件的成败,因为凡是诉讼就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案件终审判决
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信心满满。另外,即使我们对于结果信心满满而广泛传播造势,这
种行为势必给审理此案件的法官以压力,也是一种不尊重司法权力的表现。本案中,我
还要延续我的一贯做法,并不预测任何一方可能获胜或者落败。但是,我对于双方成败
导致的后果,愿意与大家进行探讨。
有些人认为,韩寒此案胜败将影响其清白、名誉甚至金钱。他们的逻辑是,如果韩寒胜
诉了,那么法院会认定其争议文章确实为韩寒独立完成的;如果韩寒败诉,则法院会确
认韩寒确有“代笔者”或者“团队”,甚至韩寒和范冰冰都应该因此损失各自悬赏的
2000万元人民币。
我对此持否定意见。
要知道,韩寒起诉方舟子的案由为“侵犯名誉权”,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
被告方舟子的言论是否合法,并且是否造成韩寒名誉贬损,而不是韩寒是否有“代笔者
”。在很大程度上,法院不会仔细去调查韩寒是否有人代笔,而是将调查重点放在——
方舟子说了什么?这些言论是否构成贬低性评价?此类贬低性评价发布前方舟子是否具
备了必要的谨慎取证以支撑其言论?
如果韩寒胜诉,也恐怕是胜在方舟子并未取到实证以支撑其言论,但是,法院决然不会
直接下结论认定韩寒没有团队。从这个意义上讲,方舟子先生仍然可以继续对韩寒进行
穷追猛打似的质疑,只不过将更加注意写作中的“春秋笔法”。同理,如果韩寒败诉,
很大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言论属于正常学术评论或者并未导致韩寒社会评价降
低,而不会断然认定韩寒确有“代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