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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瑾要坐牢吗?#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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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昨日为本报出示了傅瑾在2004年应聘厦大讲座教授时出示的所谓哥伦比亚大学的“
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它显示傅瑾在1999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上面
甚至还有哥伦比亚大学学术委员会主席、导师和系主任的签名。
使用假学历、假学位证明 是否构成犯罪?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证明的文件下发以来,全国各地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干部学历、单位证明普遍进行了检查清理工作。有的人对使用假学
历、假学位证明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还没有正确的认识。
笔者认为,使用假学历、假学位证明是一种犯罪行为。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
查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
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
、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处。”
一般而言,凡使用假学历、假学位证明者,他们大多是成年人,目的是为了走捷径
而达到非法就职或晋职,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秩序。他们为了获得假学历、假学
位证明,往往不择手段,寻找伪造学历、学位证明者或联络人,并提供他们自己的照片
、身份情况和所需要伪造的高等院校名称给伪造者,使得伪造者能顺利地伪造出他们所
需要的学历、学位证明。然后,他们又持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到有关单位谋求就职或
晋职。因此,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大要件来看,使用假学历、假学
位证明的行为都已完全具备,该行为明显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使
用假学历、假学位证明者虽然没有利用工具实际制作假学历、假学位证明,但他却故意
提供自己的照片、身份情况和他所需要的高等院校名称给伪造者,使伪造者伪造出他们
所需要的学历、学位证明。所以,使用假学历、假学位证明者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罪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戴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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