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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无法又无天,同一案件四次判决造成四次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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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无法又无天,同一案件四次判决造成四次冤案#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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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无法又无天,同一案件四次
判决造成四次冤案,强烈要求惩治司法腐败
第一次:由湖南省检察院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的再审判决提起抗诉,湖南省高院
下达第一次枉法判决。
第二次:由湖南省政法委向湖南省高院发函,并由政法委书记签字督办,并由江必新院
长亲自签批再审,案件压了近两年,等江必新院长调走后,湖南省高院下达了第二次枉
法判决。
第三次:由湖南省高院主管副院长李薇,亲自接待审查案情及相关材料,另有四个庭长
到场一起审理,决定提起第三次再审,结果是湖南省高院下达了更加荒唐的第三次枉法
判决。
第四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八月三十日下达(2011)民监字第669号民事裁定书,
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审此案,我当时提出,湖南省高院非常复杂,不讲实事,无视法律,
除我申诉的此案外,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我的案子能否公正判决,我很担心。最高法
院相关领导宽慰我说,你尽管放心,我们会有一个相关的函发给湖南省高院的,他们不
敢乱搞的。叫人吃惊的是,湖南省高院还是下达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更加无法无天
的第四次枉法判决。
案件的基本情况:
湖南常德万达建筑公司中标一建设工程,由公司法人代表肖三林,项目经理肖有光一起
签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工程属于全垫资,需赊购钢材,肖有光以项目经理
身份代表万达公司和我签定了《钢材购买合同》,我依合同约定,供应了万达公司所承
建该工程全部所需钢材,但万达公司至工程完工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我几十
次的找法人代表肖三林、项目经理肖有光要求即刻给付货款,他们总是说甲方还没有给
付工程款,收到款后第一个付你钢材款,并说没有你的钢材支持,我们承建的工程修不
上去,还要好好的感谢你。他们一次次的欺诈、蒙骗,除给付了很少的钢材款外,他们
以从甲方取走了全部的工程款,然后双双都找不到人了。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武陵区人
民法院起诉,依法追讨货款。武陵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肖有光承担所欠钢材货款的
清偿责任,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万达公司为逃避相关责任,上诉至常德市中级法院,常德市中院经审理,下达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原则,万达公司买通了常德市中院主管审监再审的常务副院长胡金林,终审
判决下达十天就起动了再审。庭审中,面对大量证据,面对相关法律,他们理屈司穷,
无言以对,合议庭合议没有通过改判,胆大的胡金林副院长公然组织没有参加庭审的法
官另组合议庭通过改判,常德市中院有良知的法官透露了消息,在大家的公开反对声中
,胡金林最后动用了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利用特权,启动了常德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
会,达到了胡金林一定要改判此案的目的,判决结果是万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于是
乎,跑了和尚又跑了庙,钢材货款就收回无望了,他们荒唐的理由为:一、肖有光购买
钢材是个人行为,万达公司没有授权,事后也没有追认。二、工程是肖有光个人承包,
是受益人,万达公司不是受益人等一些违法理由,于是就有了湖南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起
的抗诉。湖南省高院四次再审,四次枉法判决,四次维持常德市中院违法的判决结果,
而且更加的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在湖南省高院再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七份相互连贯、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明肖有
光是万达公司该工程的负责人,他的行为是代表万达公司的职务行为,万达公司依法应
承担责任。
证据一:万达公司工程中标后,与工程发包方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人代表
签名是肖三林,工程负责人签名是肖有光。
证据二:《钢材购买合同》肖有光代表万达公司购买钢材,指定钢材用于万达公司承建
的工程,以该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身份签定的合同。
证据三:在常德市建委调取的证据,万达公司该工程在建委登记备案的公司法人代表肖
三林,工程负责人肖有光,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签名对应一致。
证据四:万达公司该工程的收料兼保管员罗光祥的证词,合同购买的钢材都送到了该工
地是由他签收的,肖有光是该工程的负责人,是项目经理。
证据五:万达公司该工程现场管理负责人孙永久的证词:肖有光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所购进的钢材全部用在了该工程。
证据六:万达公司该工程的收料兼保管员罗光祥收到钢材后所出具的收料凭证,证明该
工程确实向我购进了钢材,所购进的钢材用于了该工程。
证据七:万达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胡国军,在一审时,就万达公司向我购买钢材的事实
,已经进行了往来结算,并且就数量、金额、总价款进行了签字认可,由此可鉴,湖南
省高院无视法律、枉法判案到了极点。
肖有光是万达公司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所实施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
代表万达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
定:“本办法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
中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肖有
光被万达公司委任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授予了其对该工程全面负责的管理权,因此
,肖有光以万达公司的名义和我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的行为,是代表万达公司履行
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
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
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肖有光代表万达公司以项目经理的身份购买钢材,
且全部都用在了万达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该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万达公司承担。
国家的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原则,是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实事
,而湖南省高院对以上实事和证据不仅不认可不采纳,而且置之不理,荒唐的判决为“
万达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肖有光是工程的承包方,承包方的行为不应由发包方负责等。
湖南省高院的部分法官,拿着纳税人的钱,无视法律,黑着良心,干着违法的勾当,遭
人唾弃,国家的高级法院尚且如此,难怪涉法涉诉上访喊冤的如此之多,司法腐败越来
越严重。各级领导,各界同胞,为捍卫国家法律尊严,找回我们公平正义的生存环境,
为此,我请求新闻媒体给予声援!
熊 东 明
20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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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个钢材供货时间,供货量,价格,货款总额,已付款额都没列出来?
另外,私人可以买卖钢材吗?有买卖钢材的资格吗?文中的“我”连个注册公司都没有?

【在 b*******2 的大作中提到】
: 湖南省高院无法又无天,同一案件四次
: 判决造成四次冤案,强烈要求惩治司法腐败
: 第一次:由湖南省检察院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的再审判决提起抗诉,湖南省高院
: 下达第一次枉法判决。
: 第二次:由湖南省政法委向湖南省高院发函,并由政法委书记签字督办,并由江必新院
: 长亲自签批再审,案件压了近两年,等江必新院长调走后,湖南省高院下达了第二次枉
: 法判决。
: 第三次:由湖南省高院主管副院长李薇,亲自接待审查案情及相关材料,另有四个庭长
: 到场一起审理,决定提起第三次再审,结果是湖南省高院下达了更加荒唐的第三次枉法
: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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