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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称公开生乳新国标会影响社会稳定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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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称公开生乳新国标会影响社会稳定 (转载)#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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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tomnjerry (tom jerry),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卫生部称公开生乳新国标会影响社会稳定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Oct 26 17:59:33 2012, 美东)
2012年10月24日 07:20:27
来源: 中国青年报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
南省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今年1月,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
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
要”。
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有关生乳收购的两项标准发生了变化。此前,我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
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但是,生乳新国标提高了每毫升的细
菌总数,降低了每百克生乳中的蛋白质含量。
根据2010年出台的生乳新国标,生乳收购中每毫升细菌总数提高到了200万个,而
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
有专家表示,新国标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
数放宽4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10万个的20倍。
广州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曾“炮轰”此标准是“被大企业绑架,中国乳业新国标是世
界最低、全球最差”。
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原因,也是为了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
了?”他注意到,在2010年出台的新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起草人的具体介绍,而1986
年《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却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因为食安国标委是“技术机构”,其会议
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
据了解,庭审中,卫生部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
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
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
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卫生部认为,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
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
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
规定相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
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
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
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
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
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
界的利益。”胡俊宏说。
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
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
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
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
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
的诉讼请求。
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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