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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呆!一女子竟到公安局求助:警官,帮我查一下,我是不是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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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呆!一女子竟到公安局求助:警官,帮我查一下,我是不是逃犯#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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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陈某某来到贵州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请求查证自己是否为在逃人员。民
警很惊讶!本着弄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原则,热情地接待了她。然而经过核查,发现她确
实被列为网上逃犯,随即将其控制,目前,陈某某已被依法羁押在凯里市看守所,案件
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安哥:犯了罪心里没点数吗?来公安局束手就擒就对了!
何某退休返聘至某职业学院,任安全协管员。2016年4月28日22时30分左右何某发现有
人爬墙,带至门卫核实。保安119天后过世,事发前曾阻止学生翻墙,学校承担责任吗?
询问之后,为了核实这个人的进入地点,何某等三名保安又一起带这个人到现场查看,
在查看现场后,两名保安带着该人回到保安室,何某没有一起回来。
后来是保安吴某去找水喝时,发现何某晕倒躺在地上,然后报120去抢救,23时55分入
院治疗,119天后因多器官衰竭离世。
退休保安119天后过世,事发前曾阻止学生翻墙,学校承担责任吗?
家属认为何某从事劳务过程中晕倒在地,经医治无效后死亡的,要求学院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学院认为无过错。故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焦点首先在于适用哪部法律。
学院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
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学院无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学院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并非个人与个人
,因此,本案情况的法律事实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规定。学院该辩驳主张,理据不充分
,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有《退休返聘协议书》,并由学院向其发放工资,该事实表明双方建立有劳务
报酬的雇佣关系,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何某的行为属于是为学院工作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即使在其无过失、过错的情况下
,也应对雇员何某的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学院未进行入职体检,未能查实到何某本身有高血压三级,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对员工
的身体状况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何某在知道自己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下,仍然应聘从
事具有剧烈运动的工作,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对其自身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
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该院根据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过错,受害人何某的自身身体状况、雇佣活动过程中晕倒
的事实、晕倒后抢救治疗的诊断意见、死亡的疾病诊断意见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确定,被告学院对受害人何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损失合计648622.8元。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赔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243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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