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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李红梅母婴被绑架案行政起诉状(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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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李红梅母婴被绑架案行政起诉状(zt)#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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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李红梅母婴被绑架案行政起诉状(zt)
from 牛博国际 by 杨支柱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红梅,女,现年23岁,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杨塘乡西庄村人,现随丈夫夏
登柱居住在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井沿村。联系电话:15255469851
委托代理人:马粮钢,男,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144-102
号,电 话:13965078009

被告:长丰县岗集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周庆旗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案由:被告违法行政绑架母婴强制原告进行绝育手术。

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绑架母婴强制原告进行绝育手术为严重违法行为。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下午3时多钟长丰县岗集镇政府计生工作人员张忠凤、王学云、陈武
胜、宋明敏、井沿村党支部书记周经东、村妇女主任夏帮宏、村主任张勇、村副书记瞿
俊林等人在镇分管计划生育负责人董朝银的带领下开三辆车来到原告家中,要原告和他
们一起去做绝育手术,因原告是初婚、初育、且正在月子期间身体很虚,原告和爱人理
所当然的予以回绝,他们要强行将原告带走,于是原告和家人与他们发生了争执,他们
在强行控制了原告爱人夏登柱后,并由夏帮宏、瞿俊林等一男三女强行将原告架到一辆
车上,难以想象的是他们竟然将原告出生仅24天的女儿一个离不开母乳母亲怀抱的婴儿
,也绑架到另一辆车上,这是什么样的一种野蛮行为?这难道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这样的原告不知孩子下落、家人不知原告母婴下落的非法绑架行为,一至到原告在长丰
县双凤医院强行绝育手术后原告母子才得以想见,原告的家人才得知原告母婴的下落。

期间原告受尽了侮辱受尽了摧残,原告的出生仅24天的孩子受尽了惊吓,并因和母
亲隔离挨饿哭叫,无疑这种粗暴和野蛮的行为将会使幼小的孩子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
期间他们还威胁再次抱走婴儿逼迫原告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原告母婴俩在长达26小时和家人完全隔离后,于7月16日傍晚5点多原告才找到机会
从临床病人手中借了手机和家人联系上,现在手术后原告身体难受头晕胸痛几无奶水,
出现了从未有过的胃抽筋疼痛,婴儿也经常在睡梦中哭啼吵闹,身体也很虚弱,在这种
情况下岗集镇政府副镇长还带人来医院进行威吓说“至8月17日止,我们不再过问此事
,一切自行处理”,要求原告出院回家。所要在此提出的是:由于镇政府的强力所为双
凤医院违规超长手术二小时多,并无病历、床头卡等医疗记录,并告知原告在7月27日
后院方将拒绝为原告提供医疗。

综上种种事实长丰县岗集镇政府对原告的强行绝育手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有关规定;对原告和婴
儿的非法绑架(原告女儿,出生才24天)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其严重地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五十一条,等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红梅

2010年11月1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目录:

1、李红梅和夏登柱结婚证复印件
2、二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复印件
3、李红梅丈夫夏登柱上访材料复印件一份4张装订本
4、有关信访部门上访回执和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三张
5、视听资料二份
来源:w*************[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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