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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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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zz#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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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zz
发表时间:2011-4-3 17:11:00 阅读次数:868 所属分类:法制新闻
上海李律师被带走时,她男友给我打来电话。接电后,我还是不太相信,就打电话向其
辖区派出所求证。得到答复是,没有这样一个律师被带到所里。李律师办案中得罪过不
少人,我担心她会遭到黑恶势力报复,我便发了寻找其下落的消息。后来,还问过QQ群
里的人,是否知道她的音讯。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成了指控我涉嫌寻衅滋事“罪责”,让我失去十多个小时的人身自
由。
在他们眼中,也许我是“危险”分子,以一赶了之而后快。无奈,我只得离开朝“阳”
之区。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我被迫两次搬了家。但我不知道,是否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第无
数次的被搬家?北京之大,难以容下一个北漂律师,这是我个人的不幸,还是首善之区
的荣光?
记得在2008年时,有人在天涯上发了一篇《刘晓原,你是一条“狗”,而且是一条“野
狗”》文章。当时,我看到文章心里特别生气,心里一直在嘀咕着,一个堂堂京城律师
,怎么可能会是一条“狗”,而且还是一条“野狗”?如今看看现实,我发现自己还真
成了一条被赶来赶去的“野狗”。
这次被传唤,警方只让我在传唤证上签字,但没有给我一份传唤证。在派出所传唤期间
,警方安排保安看管我,就连去洗手间也要跟着。
闲话少说,还是看看“寻衅滋事”之规定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
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
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行为。
《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
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
、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
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
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
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
、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
罪。
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不明不白的罪责都可以往里装。
我正在办理一件寻衅滋事罪案,没想到的是,自己也成了“寻衅滋事”之人。当律师连
自己权利都保护不了时,竟然还去帮助他人辩护维权,真是可叹、又可悲!
各位看客,你们看了这些规定的条件后,是否会认为我“寻衅滋事”了呢?
最后修改时间:2011-4-3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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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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