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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审判长释疑准许公诉机关撤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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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审判长释疑准许公诉机关撤诉原因#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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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19:05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4月22日电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2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李庄“漏罪”案,
法庭作出准许公诉方撤诉的裁定。针对法院为何准许公诉机关撤诉问题,该案审判长作
出解释。
该案审判长表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过程中本案
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疑,书面要求撤回起
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重
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
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同时,该案审判长还提供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
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
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
以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
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
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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