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崇怀自辩状——是“执法”还是“治人”?#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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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齐崇怀自辩状——是“执法”还是“治人”?
原贴
http://liu6465.fyfz.cn/art/1002530.htm
6月2日下午,我与王律师到了山东省枣庄监狱会见齐崇怀。会见时,齐崇怀说已写
好一份自辩状,要交给我们作为参考。陪同会见的狱政科两个警官对自辩状进行了审查
。6月9日庭审时,可能是时间太仓促,可能是情绪很缴动,齐崇怀只作了口头辩护,顾
不上宣读自辩状。
齐崇怀“漏罪”案自辩状
(自辩状共十页,这是第1页)
(自辩状共十页,这是第10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当我以被告人的身份再一次出现时,心里很悲哀,为自己悲哀。因为我已经“光荣
”地成为了“法律”的牺牲品,也为神圣的法律悲哀。因为现在的法律已经贬值到被人
玩弄于股掌之中的时代了。
本来,我是不想说什么了,说了又管什么用了?还不如放个屁!但感到不说又似乎
不是那么回事,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说,不是辜负了“领导们”给我的这么一
个机会吗?
说吧,可能不起任何作用!
一、是“执法”还是“闹剧”?
2007年6月26日,我被滕州市公安局刑拘。2008年5月13日,被滕州市法院以“敲诈勒
索”罪判刑4年,现在枣庄监狱服刑,刑期至2011年6月25日止,现在余刑还有20天了。
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1年5月26日下午5时(17时)许,滕州市公安局侯志国,徐峰和一个姓赵的人(
此人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我曾向他要,但他说证件正在更换中)。来监狱找我,说是
了解一下情况。我积极地配合了他们,把我知道的如实做了回答,他们回去的时间正是
19时许。
第二天,(2011年5月27日)上午,滕州市检察院来了两个检察官,又来了解情况
,我依然是如实做了回答,他(她)们回去正是中午12时许,当天下午17时许,滕州市
法院即来人送达起诉书。这个速度太快了,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前前
后后不到24小时。
这个速度,我想可能是近现代法法治史上起程序最快的案子了,应该是刷新了一个
新的纪录,这真是人间奇迹啊!
但这个案子又不是使用的简单程序。
24小时是个什么概念?是一个白天和黑夜的轮回!是一张日报的出版周期!假如一
个人从滕州市开车到北京办事24小时恐怕都回不来!
但决定我命运的一个诉讼程序,却在24小时内搞定,这真是一个黑色的幽默!
公安机关的侦察时间呢?检察机关的审查时间呢?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核
决定。”即:提起公诉的任何在于,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和自行终结的案件进行
全面审查。滕州公安局是5月26日下午17时许和我见面,询问结束时正是19时许,他们
回去后恐怕已到了法院休息时间,而第二天公诉人是上午9时许来见我的。请问,公诉
人是怎么“全面审查”我的案件的?严肃吗?符合程序吗?
这么快的办案速度意欲何为?这恐怕傻子都看得出来!
二、是“执法”还是“治人”?
2008年5月13日滕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我4年刑期后,我在法院时间上诉至
枣庄中院,枣庄中院以:原判决诉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
现在滕州公安机关又重启这三起案件的程序,我觉得存在以下原则性错误。
第一点:违犯法理原则办案。法律规定:“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的结果
,一旦发生效力,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法理原则,是
全世界通用的。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也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也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
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而当时,我是上诉至枣庄中院的,行使了我的权力,而当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
没有抗诉,从法律原则上,这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权力。时隔4年,他们又对我起诉法
庭不予认定的部分,法律是不能支持的。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难道,滕州公安机关能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超越法律,违规办案?
审判长、审判员,您们都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我现在是监狱服刑人员,什么情况下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能介入对我的调查,《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罪犯
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发现的罪行,由执法机关移送人民检
察院。”而现在滕州检察提起诉讼的是2008年5月13日前我已向公安机关坦白的,公诉
机关起诉后法庭没有认定的三起案件。在这里,我要提请审判长、审判员注意的是:“
不是没有发现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这些规定?
如此,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点、三起案件都已超过法定追诉期。起诉书中第一项指控中的“敲诈勒索”的
三起案件均已超过追诉期,因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
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我是2008年5月13日就是
因“敲诈勒索”被滕州法院判刑4年的,以这个判决结果作参考,现在起诉的三起案件
全部超过了六年,属于不再追究的案件。
第三点、取证4年为那般?从2007年6月26日至2011年5月26日,时间跨度是只差一个
月即整整4年,如果公安机关这次重启对我的诉讼是因为有了新的证据的话,实在太讽
刺了,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太无能了,太笨了,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本的警察了,再说,这
也过了追诉期,他们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否则,只能说明是别有用心了,是他们先把置
于我死地。
第四点、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办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对起诉书中的“敲诈勒索”部分,我请求追加《人民日报、市场报》山东记者站站
长刘庆春、山东电视台记者张鲁以及贺彦杰三人,因这三人分别是这三起事件的主要当
事人。
但在这份起诉书中竟没有他们的名字,是侦察中就没有把他们列入侦察呢?还是有
意而为之?
很明显,想惩罚的只是我齐崇怀一人而已。
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儿戏,那里还是“执法”呢?而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是对神圣法律的强奸。
三、职务侵占不能成立
起诉书第二项指控是:“职务侵占”。
要说明这个问题,先说说记者站的体制。2003年之前,中央级报纸驻各地记者站都
是挂靠在各省主管单位,如:《检察日报》挂靠在省高院,人民编制亦是主管单位编制
,办公地点、工资、差旅费也由主管单位负责。
但2003年初,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了一个号文,要求中央、部委报纸
全部转制,原则是“三脱钩”,即“与主办单位脱钩”,由主办变主管,“人员脱钩”
,全体采编人员全部改为事业编制:“经济脱钩”实行自负盈亏。《中国安全生产报》
山东记者站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对这种记者站,当时叫“改革站”。
当时,报社没给我一分钱,一张报纸。
建站经费、办公经费、出差费用、招待费用、工资等,全部是我自己筹措。
而当时,报社给我的只是政策,什么是政策呢?就是建站之初,报社给各记者站提
供两个报纸广告版面,让记者站拉广告,能拉多少拉多少,两个版你拉50万元报社也不
眼红,你拉1万、2万那也是你的事,是你没本事,是你倒霉,报社一概不管,这个两个
广告版,报社除扣除税和一部分管理费后,全部返还记者站。这两个版之后的其他广告
,按40%提取。而记者站实行的是站长负责制,亏盈全是我一个的事,说白了我就象建
筑工地的包工头,只不过是工地上的包工头是搞的体力活,我搞的是文字工作而已。
大家说,包工头挣的钱自己花了,那是职务侵占吗?那是劳动所得。
再打一个比方,现在各地都在搞招商引资红豆,大家知道,有的地方还给一定级别
的官员下达了引资指标,但也不是叫你白引资,条件是引来多少资源奖励你千分之几,
我曾遇到某市某局长光引资一年就获得了二百多万元,拿了这二百多万元这位局长算职
务侵占吗?你们指控的我这十几万收入,正是象包工头和这位局长的钱来路一样,是我
自己的所得,买什么?怎么花完全由我个人支配,不要说我买车,我买房子别人也问不
着,说的难听一点,我嫖娼别人也无权过问!
再说我买车的情况:
这笔钱还没到帐时,我就给报社领导汇报“这笔钱到帐后,我想买辆车”。报社总编
辑完全同意,在选择车型市,彭玉敬总编说:“买辆捷达吧,捷达皮实,各地的维修站
也多,维修方便”。我给他说,济南满街都是捷达出租车,有上万辆。最后商量的结果
是买辆奇瑞·东方之子。
关于租凭合同、发票的说明。报社规定,记者站领取广告提成,请提供一些出场费
、招待费、办公费等发票冲账。但这次我一下子要领十几万的提成,到哪里去找这么多
的发票,但没有这些发票又不给钱,我就天天给报社打电话催这笔钱尽快给我。记者站
有报社的两个部门领导,一是记者部,一是广告部,而这笔钱是在广告部手里掌控,广
告部副主任陈波、记者部主任周惠生先后通知我说:“你想法弄个租房、租车的发票来
报吧,但千万要附一份租凭合同,这样才行”。当时我也想不通,领我自己的钱还要这
样麻烦?是不是报社现在经济紧张,我的这笔钱让他们用了等等。很惦记这笔钱什么时
候领到手。
他们给我出了这个主意后,当时我也蒙了!我到哪里找这些发票?谁给我开?但没这
些发票,报社不返还给我广告提成。
当时,记者站已运行了二年多,没有一分钱进账,是艰难运行,等米下锅的状态,
无奈,只好硬着头皮找到《新山东》杂志社主编明杰开了两张发票,并在租凭合议上盖
了章。
要说责任,那也是报社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
我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
两张发票和两张租凭合同的作用是,用他们我把我该得到的钱领到了手。
有个情况需在这里说明,我这个人眼里揉不得半点沙子,之后,我办了一件吃里扒
外的事,直到今天我也感到困惑,困惑自己该不该办:我匿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了
报社弄虚作假的情况,还留下了我的电子邮箱,告诉他们如需求证和反馈,请给我联系
,但至到我被捕高检也没有反馈信息。
这件事在这里说出来,我知道是上不得台面的,可能有的人对我的人品大打折扣,
说报社给你提供这么好的工作平台,你还害报社,我觉得不是这样,报社给我提供平台
是一回事,报社违规又是另一回事,完全是两码事。
没有今天公诉机关起诉我“职务侵占”,我恐怕永远不会说出这件事,在此我说出
这个秘密,是想让审判长、审判员对我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还有,我被捕后,报社还欠我4,6万元的广告提成,当时,是我的家属和律师来滕
州市看守所会见室,让我写了授权书,我家属才去报社领了这笔款,公安机关的徐峰在
场,这笔钱我家属领回去怎么花?完全是她自己的事,按照你们的逻辑,我家属花这笔
钱还要有文件?还要什么人批准?她如果花了,你们还能也以“职务侵占”起诉她?滕
州检察院起诉我“职务侵占”真是应了哪句古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这“罪
”起码能说得通才能障人耳目,现在却是赤裸裸的了,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
我知道法律上对“职务侵占”是如何定义的,我的理解是:“侵占”就是:不是自
己的东西,不是自己的财产,强行占为己有了,而所谓的“职务侵占”就是利用自己职
务把公家的财物划归自己名下。
审判长、审判员,我这十几万却不是工具的,而是我自己的,我拿来花,还有错吗
?更何况罪呢?罪从何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寄希望于法庭给我一个公
正的结果。
谢谢您们!
齐崇怀
2011年5月30日
原贴
http://liu6465.fyfz.cn/art/1002530.htm
6月2日下午,我与王律师到了山东省枣庄监狱会见齐崇怀。会见时,齐崇怀说已写
好一份自辩状,要交给我们作为参考。陪同会见的狱政科两个警官对自辩状进行了审查
。6月9日庭审时,可能是时间太仓促,可能是情绪很缴动,齐崇怀只作了口头辩护,顾
不上宣读自辩状。
齐崇怀“漏罪”案自辩状
(自辩状共十页,这是第1页)
(自辩状共十页,这是第10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当我以被告人的身份再一次出现时,心里很悲哀,为自己悲哀。因为我已经“光荣
”地成为了“法律”的牺牲品,也为神圣的法律悲哀。因为现在的法律已经贬值到被人
玩弄于股掌之中的时代了。
本来,我是不想说什么了,说了又管什么用了?还不如放个屁!但感到不说又似乎
不是那么回事,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说,不是辜负了“领导们”给我的这么一
个机会吗?
说吧,可能不起任何作用!
一、是“执法”还是“闹剧”?
2007年6月26日,我被滕州市公安局刑拘。2008年5月13日,被滕州市法院以“敲诈勒
索”罪判刑4年,现在枣庄监狱服刑,刑期至2011年6月25日止,现在余刑还有20天了。
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1年5月26日下午5时(17时)许,滕州市公安局侯志国,徐峰和一个姓赵的人(
此人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我曾向他要,但他说证件正在更换中)。来监狱找我,说是
了解一下情况。我积极地配合了他们,把我知道的如实做了回答,他们回去的时间正是
19时许。
第二天,(2011年5月27日)上午,滕州市检察院来了两个检察官,又来了解情况
,我依然是如实做了回答,他(她)们回去正是中午12时许,当天下午17时许,滕州市
法院即来人送达起诉书。这个速度太快了,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前前
后后不到24小时。
这个速度,我想可能是近现代法法治史上起程序最快的案子了,应该是刷新了一个
新的纪录,这真是人间奇迹啊!
但这个案子又不是使用的简单程序。
24小时是个什么概念?是一个白天和黑夜的轮回!是一张日报的出版周期!假如一
个人从滕州市开车到北京办事24小时恐怕都回不来!
但决定我命运的一个诉讼程序,却在24小时内搞定,这真是一个黑色的幽默!
公安机关的侦察时间呢?检察机关的审查时间呢?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核
决定。”即:提起公诉的任何在于,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和自行终结的案件进行
全面审查。滕州公安局是5月26日下午17时许和我见面,询问结束时正是19时许,他们
回去后恐怕已到了法院休息时间,而第二天公诉人是上午9时许来见我的。请问,公诉
人是怎么“全面审查”我的案件的?严肃吗?符合程序吗?
这么快的办案速度意欲何为?这恐怕傻子都看得出来!
二、是“执法”还是“治人”?
2008年5月13日滕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我4年刑期后,我在法院时间上诉至
枣庄中院,枣庄中院以:原判决诉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
现在滕州公安机关又重启这三起案件的程序,我觉得存在以下原则性错误。
第一点:违犯法理原则办案。法律规定:“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的结果
,一旦发生效力,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法理原则,是
全世界通用的。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也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也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
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而当时,我是上诉至枣庄中院的,行使了我的权力,而当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
没有抗诉,从法律原则上,这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权力。时隔4年,他们又对我起诉法
庭不予认定的部分,法律是不能支持的。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难道,滕州公安机关能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超越法律,违规办案?
审判长、审判员,您们都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我现在是监狱服刑人员,什么情况下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能介入对我的调查,《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罪犯
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发现的罪行,由执法机关移送人民检
察院。”而现在滕州检察提起诉讼的是2008年5月13日前我已向公安机关坦白的,公诉
机关起诉后法庭没有认定的三起案件。在这里,我要提请审判长、审判员注意的是:“
不是没有发现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这些规定?
如此,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点、三起案件都已超过法定追诉期。起诉书中第一项指控中的“敲诈勒索”的
三起案件均已超过追诉期,因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
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我是2008年5月13日就是
因“敲诈勒索”被滕州法院判刑4年的,以这个判决结果作参考,现在起诉的三起案件
全部超过了六年,属于不再追究的案件。
第三点、取证4年为那般?从2007年6月26日至2011年5月26日,时间跨度是只差一个
月即整整4年,如果公安机关这次重启对我的诉讼是因为有了新的证据的话,实在太讽
刺了,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太无能了,太笨了,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本的警察了,再说,这
也过了追诉期,他们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否则,只能说明是别有用心了,是他们先把置
于我死地。
第四点、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办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对起诉书中的“敲诈勒索”部分,我请求追加《人民日报、市场报》山东记者站站
长刘庆春、山东电视台记者张鲁以及贺彦杰三人,因这三人分别是这三起事件的主要当
事人。
但在这份起诉书中竟没有他们的名字,是侦察中就没有把他们列入侦察呢?还是有
意而为之?
很明显,想惩罚的只是我齐崇怀一人而已。
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儿戏,那里还是“执法”呢?而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是对神圣法律的强奸。
三、职务侵占不能成立
起诉书第二项指控是:“职务侵占”。
要说明这个问题,先说说记者站的体制。2003年之前,中央级报纸驻各地记者站都
是挂靠在各省主管单位,如:《检察日报》挂靠在省高院,人民编制亦是主管单位编制
,办公地点、工资、差旅费也由主管单位负责。
但2003年初,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了一个号文,要求中央、部委报纸
全部转制,原则是“三脱钩”,即“与主办单位脱钩”,由主办变主管,“人员脱钩”
,全体采编人员全部改为事业编制:“经济脱钩”实行自负盈亏。《中国安全生产报》
山东记者站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对这种记者站,当时叫“改革站”。
当时,报社没给我一分钱,一张报纸。
建站经费、办公经费、出差费用、招待费用、工资等,全部是我自己筹措。
而当时,报社给我的只是政策,什么是政策呢?就是建站之初,报社给各记者站提
供两个报纸广告版面,让记者站拉广告,能拉多少拉多少,两个版你拉50万元报社也不
眼红,你拉1万、2万那也是你的事,是你没本事,是你倒霉,报社一概不管,这个两个
广告版,报社除扣除税和一部分管理费后,全部返还记者站。这两个版之后的其他广告
,按40%提取。而记者站实行的是站长负责制,亏盈全是我一个的事,说白了我就象建
筑工地的包工头,只不过是工地上的包工头是搞的体力活,我搞的是文字工作而已。
大家说,包工头挣的钱自己花了,那是职务侵占吗?那是劳动所得。
再打一个比方,现在各地都在搞招商引资红豆,大家知道,有的地方还给一定级别
的官员下达了引资指标,但也不是叫你白引资,条件是引来多少资源奖励你千分之几,
我曾遇到某市某局长光引资一年就获得了二百多万元,拿了这二百多万元这位局长算职
务侵占吗?你们指控的我这十几万收入,正是象包工头和这位局长的钱来路一样,是我
自己的所得,买什么?怎么花完全由我个人支配,不要说我买车,我买房子别人也问不
着,说的难听一点,我嫖娼别人也无权过问!
再说我买车的情况:
这笔钱还没到帐时,我就给报社领导汇报“这笔钱到帐后,我想买辆车”。报社总编
辑完全同意,在选择车型市,彭玉敬总编说:“买辆捷达吧,捷达皮实,各地的维修站
也多,维修方便”。我给他说,济南满街都是捷达出租车,有上万辆。最后商量的结果
是买辆奇瑞·东方之子。
关于租凭合同、发票的说明。报社规定,记者站领取广告提成,请提供一些出场费
、招待费、办公费等发票冲账。但这次我一下子要领十几万的提成,到哪里去找这么多
的发票,但没有这些发票又不给钱,我就天天给报社打电话催这笔钱尽快给我。记者站
有报社的两个部门领导,一是记者部,一是广告部,而这笔钱是在广告部手里掌控,广
告部副主任陈波、记者部主任周惠生先后通知我说:“你想法弄个租房、租车的发票来
报吧,但千万要附一份租凭合同,这样才行”。当时我也想不通,领我自己的钱还要这
样麻烦?是不是报社现在经济紧张,我的这笔钱让他们用了等等。很惦记这笔钱什么时
候领到手。
他们给我出了这个主意后,当时我也蒙了!我到哪里找这些发票?谁给我开?但没这
些发票,报社不返还给我广告提成。
当时,记者站已运行了二年多,没有一分钱进账,是艰难运行,等米下锅的状态,
无奈,只好硬着头皮找到《新山东》杂志社主编明杰开了两张发票,并在租凭合议上盖
了章。
要说责任,那也是报社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
我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
两张发票和两张租凭合同的作用是,用他们我把我该得到的钱领到了手。
有个情况需在这里说明,我这个人眼里揉不得半点沙子,之后,我办了一件吃里扒
外的事,直到今天我也感到困惑,困惑自己该不该办:我匿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了
报社弄虚作假的情况,还留下了我的电子邮箱,告诉他们如需求证和反馈,请给我联系
,但至到我被捕高检也没有反馈信息。
这件事在这里说出来,我知道是上不得台面的,可能有的人对我的人品大打折扣,
说报社给你提供这么好的工作平台,你还害报社,我觉得不是这样,报社给我提供平台
是一回事,报社违规又是另一回事,完全是两码事。
没有今天公诉机关起诉我“职务侵占”,我恐怕永远不会说出这件事,在此我说出
这个秘密,是想让审判长、审判员对我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还有,我被捕后,报社还欠我4,6万元的广告提成,当时,是我的家属和律师来滕
州市看守所会见室,让我写了授权书,我家属才去报社领了这笔款,公安机关的徐峰在
场,这笔钱我家属领回去怎么花?完全是她自己的事,按照你们的逻辑,我家属花这笔
钱还要有文件?还要什么人批准?她如果花了,你们还能也以“职务侵占”起诉她?滕
州检察院起诉我“职务侵占”真是应了哪句古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这“罪
”起码能说得通才能障人耳目,现在却是赤裸裸的了,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
我知道法律上对“职务侵占”是如何定义的,我的理解是:“侵占”就是:不是自
己的东西,不是自己的财产,强行占为己有了,而所谓的“职务侵占”就是利用自己职
务把公家的财物划归自己名下。
审判长、审判员,我这十几万却不是工具的,而是我自己的,我拿来花,还有错吗
?更何况罪呢?罪从何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寄希望于法庭给我一个公
正的结果。
谢谢您们!
齐崇怀
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