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应该让任何人对婚姻心生畏惧——婚姻法解释“第24条”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zz# WeddingBells - 谈婚论嫁
s*f
1 楼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前,会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公证,会把用
自己财产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即使你已经做了貌似滴水不
漏的准备,仍然会因为结婚的原因而让你的财产付诸东流。
2012年2月,加拿大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与王某结婚,结婚两个月后,丈夫突然消失,至
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几经周折,直到两年后
,法院才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然而,在随后的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
承担连带责任。
婚前,父母出资给董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住房,登记于董女士名下。但是,
由于连带之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据成都商报报道,即使董女士名下的房屋被法院
强制执行拍卖也不够偿还债务,她本人还被法院列入了执行黑名单。
而这些连带之债,正是前夫在结婚两个月后疯狂借贷的。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王女士上
当了,前夫与她结婚的目的,十之八九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漏洞,侵吞属于她自己的婚前
财产。至于这些债权人是不是提前与董女士的前夫串通好的,由于新闻里没有报道,我
不敢妄下结论,但有一点确凿无疑,那就是让董女士承担这些债务不公平。
明明这些债务是前夫举借的,明明这些债务与董女士无关,明明房子是董女士的婚前财
产,法院怎么会把董女士的房屋强制执行了呢?原来问题出在了婚姻法的一个司法解释
上。因为按照这个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的举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200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就是令董女士陷入困境的司法
解释条款。
有此遭遇的当然不止董女士一人,根据成都商报的报道,目前在网络上已经形成了一个
“第24条”受害者群体,他们虽然已在法律上和配偶结束了人身关系,但他们因配偶的
不当或恶意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他们组建了微信群和QQ群,抱团取暖,“通过各种途
径向省、市及全国妇联求援”。
按照“第24条”的立法原意,之所以规定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但是,夫妻共同之债因由夫
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该祸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从现实生活来看,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朋友同事或者生意伙伴,他们与债务人本人熟
悉,却与其配偶关系一般,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伪造借款凭证
,故意侵吞另一方的财产,无辜的一方可真就喊冤无门了。
表面上看,这个条款是中立的,没有性别色彩。但是,一个遍及全国27个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调查问卷(有效问卷284份)显示,“女性和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甚
至还出现了“丈夫借钱包小三妻子还债”的荒唐事。
“第24条”引发的困境,已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学者、律
师群体的关注。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已连续三次在全国两
会期间,就“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我们当然应该思考,假如真的修改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规则,会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无
法避免的损害?我是这样理解的,作为债权人,你应该是一个理性的人,在放债之前,
就应该考虑到相关的风险,要考虑债务人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够不够清偿,而不该把眼
光瞄准不知情的另一方。
领取结婚证结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并不必然地发生混同,更不应该一
律推定要为彼此的债务互相担保。构成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该有夫妻双
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比方说借款凭证,在形式要件上,就应该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
否则,债权人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自己财产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即使你已经做了貌似滴水不
漏的准备,仍然会因为结婚的原因而让你的财产付诸东流。
2012年2月,加拿大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与王某结婚,结婚两个月后,丈夫突然消失,至
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几经周折,直到两年后
,法院才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然而,在随后的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
承担连带责任。
婚前,父母出资给董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住房,登记于董女士名下。但是,
由于连带之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据成都商报报道,即使董女士名下的房屋被法院
强制执行拍卖也不够偿还债务,她本人还被法院列入了执行黑名单。
而这些连带之债,正是前夫在结婚两个月后疯狂借贷的。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王女士上
当了,前夫与她结婚的目的,十之八九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漏洞,侵吞属于她自己的婚前
财产。至于这些债权人是不是提前与董女士的前夫串通好的,由于新闻里没有报道,我
不敢妄下结论,但有一点确凿无疑,那就是让董女士承担这些债务不公平。
明明这些债务是前夫举借的,明明这些债务与董女士无关,明明房子是董女士的婚前财
产,法院怎么会把董女士的房屋强制执行了呢?原来问题出在了婚姻法的一个司法解释
上。因为按照这个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的举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200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就是令董女士陷入困境的司法
解释条款。
有此遭遇的当然不止董女士一人,根据成都商报的报道,目前在网络上已经形成了一个
“第24条”受害者群体,他们虽然已在法律上和配偶结束了人身关系,但他们因配偶的
不当或恶意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他们组建了微信群和QQ群,抱团取暖,“通过各种途
径向省、市及全国妇联求援”。
按照“第24条”的立法原意,之所以规定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但是,夫妻共同之债因由夫
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该祸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从现实生活来看,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朋友同事或者生意伙伴,他们与债务人本人熟
悉,却与其配偶关系一般,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伪造借款凭证
,故意侵吞另一方的财产,无辜的一方可真就喊冤无门了。
表面上看,这个条款是中立的,没有性别色彩。但是,一个遍及全国27个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调查问卷(有效问卷284份)显示,“女性和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甚
至还出现了“丈夫借钱包小三妻子还债”的荒唐事。
“第24条”引发的困境,已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学者、律
师群体的关注。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已连续三次在全国两
会期间,就“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我们当然应该思考,假如真的修改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规则,会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无
法避免的损害?我是这样理解的,作为债权人,你应该是一个理性的人,在放债之前,
就应该考虑到相关的风险,要考虑债务人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够不够清偿,而不该把眼
光瞄准不知情的另一方。
领取结婚证结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并不必然地发生混同,更不应该一
律推定要为彼此的债务互相担保。构成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该有夫妻双
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比方说借款凭证,在形式要件上,就应该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
否则,债权人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