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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购监管有新规 违规海淘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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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购监管有新规 违规海淘风险加大# ebiz -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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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中国消费者跨境网购的商品将拥有国家监管部门给予的正式确认的身份标
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不再是从前模糊不清的灰色状态。7月下旬,海关总署一
周内连发两个文件,即2014年第56号文件《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
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第57号文《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
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文件的实施表明,国家层面对跨境电商的认可和鼓励,跨境电子商
务的出口和进口将会在清晰的政策监管下加快发展,甚至可能会迎来一波资本投资的热
潮。与此同时,随着新规出台,此前企业和个人不规范的海淘操作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监管漏洞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额为700亿元,而电商研究机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则显示,从2008年到2013年,跨境电商交易额的年复
合增长率高达31%,这一增速远高于国内电商业务的增速。
在对外贸易发达的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城市外贸转型的助推器。
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跨境电商由于政策不明晰带来的一些模糊不清的灰色状态。比如
征税是走行邮税还是关税、水货横行、海淘商品因灰色通关而使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保税仓和海外仓商品的进出如何纳税等等。以出口为主的国内跨境电商,因为经营模式
的问题对结汇、出口退税、便捷通关会很关注,而进口跨境电商和电商物流企业对56号
公告里的进口物流关务政策更关注。
在海关、电商、邮政都有过从业经验的快邮口岸科技创始人刘剑铮认为,海关总署此次
两个公告的内容,最主要的核心是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条件、监管方法,严格区别了两者
之间进出境的报关待遇,免得鱼龙混杂给进出口报关留下监管漏洞。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刘智勇则认为,规定国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按要求和
规定来做,是行业一大好事,让进口电商业务真正阳光化、规范化,再也不需要担惊受
怕,而且还可以把走私水客区分开来。他认为国家对海淘业务的监管是必须的,也是及
时的,他甚至认为对海淘的管理应该更狠更规范点,因为不规范的海淘业务对全球各国
都不好,除了逃税外,还搞乱了当地经济秩序,香港出台政策打击内地奶粉水客就是基
于这个原因。
“明明是一般贸易,囤积很多不明手段过来的海外奶粉、化妆品、纸尿片等,还要明目
张胆地要求走个人行邮通关,而且还不提供数据给国家,如果这能走通,简直就是走私
客的一大福音。”刘智勇表示,一步步改进、改好,要比逃避和抑制强很多。
三单比对
刘剑铮表示,既然海关总署提出了对网购商品的监管要求,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明确
了国家监管部门给跨境网购商品的一个身份标识,也表明海关认同跨境网购的交易属性
还是与线下的国际贸易物流有区别的,线上商品跨境交易既有别于跨境免税店形式,也
有别于商业快件的货样广告通关形式。线上商品的跨境交易只要保证是自用的、数量合
理就完全可以参照行邮清关的方式。海关总署推出了9610的特别监管代码后,接着又出
台了56号公告和1210新代码给出了具体的通关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是交易单票量极多(指跨境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而每个交
易成交的商品量又少,一吨奶粉进口可能会有500个以上的跨境买卖双方(收发件人)
的信息量,跟传统的国际贸易物流的单票报关就一个集装箱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别,以前
B2B纯货物报关的国际贸易形式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完全变成B2C B2B2C甚至是
C2C。
刘剑铮强调:“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最终的收货人一定是个人,而商品交易的物权转
移一定是线上的,只是物权在线上转移的时间点和商品物流的具体位置不同,而存在了
报关的具体形式。”
从前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交易特征也采取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货
物及物品的报关方式,但电子商务交易及物流通关的数据基本是海量信息,监管部门监
管到位唯一的方式就是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息化报关处理系统。因此,三单必须比
对,新规特别强调了跨境电商企业要提前注册备案,货物、物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
8位税号,必须向海关备案。同时,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的数据必须传送给管理平
台。这是新规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之一,为对接新标准必然会增加工作量,但从长远来看
,在前期繁杂的工作完成之后,后期的日常报关成本和风险反而会下降,更有利于从事
跨境电商企业的长远发展。
事实上,伴随着跨境电商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不少资本一直在关注该领域,但投资案例
却很少,究其原因,正是跨境电商面临的环境太过复杂,存在着诸多企业自身无法把控
的风险,因此让资本总是在临门一脚时退却了。新规的出台,被业内人士欢迎的原因之
一也是一些不清晰的环节消失了,将增加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近期,母婴进口电商蜜
芽宝贝获得了2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为整个行业都提振了士气。借新规出台之机,或
许会掀起一轮资本投资跨境电商的热潮,而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有望因此而纾
解。
保税清关
此次紧随56号文出台的57号文特别赋予处于保税监管区的进出境商品以“1210”的全新
代码,被行业解读更多是针对跨境进口商品。新规明确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将不再适用
行邮税,只有个人物品按行邮税征税,门槛是价值5000元以上的商品不征税,税值在50
元以下也不征收。
而跨境电商供应链一般选取仓库前置,售前批量商品放在中国保税区的保税仓,相当于
出口电商的海外仓。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交易后,按交易订单的商品、价值、买卖双方
等信息提供第三方物流委托报关出区,核销保税仓入区商品账册。刘剑铮表示:“从前
这里就会存在一个物权持有人转移逻辑不清晰,单证或者说电子数据强转为B2C,化整
为零逃避征税的风险。”也就是说根据电子交易数据强制转化关税的征收方式,完美的
实现蚂蚁搬家,可以做到零征税。比如企业进口1000罐奶粉化为500个人报关就不需要
征税,因为奶粉完税价格是200元,税率是10%,两罐征税价格是40元,没到个人50元起
征税点,可以免征。
而征税与否与跨境电商企业有多强竞争力关系很大。目前跨境进口电商最大的竞争不是
与同业的竞争,而是水货。因为出于各种原因,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尤其是母婴类、
食品等有着非常强的需求,基本上有货就能很快销售出去。像在深圳、香港边境通过走
水方式、以自用品名义携带过关的商品,如奶粉、化妆品、纸尿片等,一般都会以商品
形式在内地市场再次销售,因不缴税而极具价格竞争优势。今后这类商品的进出关将面
临海关更严格的监管。而目前流行于微信朋友圈的“代购”,也是以自用物品的形式入
境。
根据海关新规,以这种方式入境的货物累积一定数量后,也需经过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
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但由于这种方式并不易监管,目前海关还没有对这种方式有特
别针对性的措施出台。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刘智勇所
言:“新规出台后,违规海淘的风险将比从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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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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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紧随56号文出台的57号文特别赋予处于保税监管区的进出境商品以“1210”的全新
代码,被行业解读更多是针对跨境进口商品。新规明确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将不再适用
行邮税,只有个人物品按行邮税征税,门槛是价值5000元以上的商品不征税,税值在50
元以下也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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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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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ally我也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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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z 的大作中提到】
: 此次紧随56号文出台的57号文特别赋予处于保税监管区的进出境商品以“1210”的全新
: 代码,被行业解读更多是针对跨境进口商品。新规明确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将不再适用
: 行邮税,只有个人物品按行邮税征税,门槛是价值5000元以上的商品不征税,税值在50
: 元以下也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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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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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海关出了海淘新政,心里有点担忧,这么多订单在路上,又有这么些待入库,还
有好多待发往转运公司。还好昨天第一个到达的订单已经顺利清关,效率还是 挺高的
,小激动下。”最近,无论是国内买家,还是国外卖家,恐怕都有点烦,从8月1日起实
施的海关56号文,被媒体解读为“微信朋友圈代购涉嫌走私”,或 “今后不以《货物
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行为将涉嫌走私。”让一批海淘卖家
大呼“海淘”生意越来越难做。
然而,经《IT时报》记者多方证实,这一次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的2014年《关于跨境贸
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简称56号文)只适用于在海关备案
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个人代购、京东和天猫的全球购平台并不受影响。
◆ 海关澄清:
新政与个人代购、海淘无关
“媒体解读有很大的出入,可惜了,至今也没有官方出来解读,但其实也没必要,公告
第一条就明确了适用范围,只是很多人喜欢断章取义。”来自南京海关的一位工作人员
在微博中这样评价此前媒体对56号文的各种解读。
56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只适合于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
跨境交易进出境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
事实上,早在2013年年底,上海就已经开始逐步落实56号文中的相关举措。2013年12月
28日,由上海海关授权的上海本地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跨境通”上线运营,开始承
担境外商户和海关之间数据传输的中间角色。
根据海关要求,境外商户在国内有电子商务代理机构的,才有资格通过“跨境通”清关
平台向海关备案注册,并以“个人物品清单”形式清关入境,享受面向个人消费者的“
行邮税”优惠。
记者从“跨境通”平台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已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国内电商机构,
已经开始搭建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逐步按照规定向海关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
物流等数据。接下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
始数据等也将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比如日本花王公司已经通过
电子渠道向海关进行“个人物品清单”申报,也就是说,在跨境通和其自有电商渠道上
购买的花王产品,比一般贸易入关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过,“56号文和阿里、京东等全球海淘平台,以及个人的海外代购没有直接关系,个
人代购和海淘也不受影响。”上海海关12360热线向记者确认了这一事实。
同时,“跨境通”平台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即便有个人想要通过跨境通平台到海关做
备案,目前恐怕也无法得到支持,“个人海外代购涉及较为复杂的风险防控,需要海关
方面下发相关的预案和规定,否则我们无法支持。”
◆ 业内解读:
正规跨境电商将不再“涉嫌走私”
“两三年前,任何B2C形式的跨境电子商务没有区别,全部被视为是走私。现在海关出
台统一的电子监管办法,这本身就是一种开放的信号。”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洋码头
”CEO曾碧波看来,虽然目前56号文对个人海淘并未明确提监管要求,但对未来跨境电
商平台监管方向可能是未雨绸缪——通过与海关联网进行数据对接,以帮助海关进行监
管。
在曾碧波看来,随着电子监管系统的落地和普及,全国各口岸都将具备接受跨境电子商
务进口申报的条件和能力。“全国采取一样的模式进行监管,几个试点城市和单位就可
进一步开放。”
目前,全国获得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资格的有6个城市——上海、重庆、宁波、杭州、郑
州、广州,每个试点口岸都有对接试点清关的服务平台,其中上海东方支付旗下的“跨
境通”清关平台就是上海口岸系统的唯一对接服务平台。
现有的监管政策,对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而言,运营成本非常高,“正规的电商企业,
都希望走正规流程,但由于试点口岸数量有限,涉及‘隐形’垄断,中间流程的价格自
然高。如果每个口岸都可以做,成本就会自然下调。”
但要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据了解,不少地方海关口岸的电子系统依
然在建设之中,要对外开放依然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同时也要等待更为具体的细则出台。
◆ 税收政策:
不会有变化
56号文中并未明确对接海关系统后的企业是否需要采取新的征税政策,而《IT时报》记
者从12360得到的答复是,税收政策不会有变化。
新规主要涉及保税区内的跨境电商,而在此之前,关于跨境电商的税收始终存在模糊地
带——国外电商企业进保税区,税收是按国外企业还是按国内企业算?
“国税方面认为在境内交割商品,就算境内销售,按货物征收。若货在国外,打包直邮
进国内,相当于到国外买东西,国税局干涉不了。”曾碧波说。
销售主体究竟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判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定性起决定性影响。个人海淘
也是一样,海关对于个人海淘是否属于商业行为的判定同样根据交易主体。假如,卖方
的主体是中国企业、中国个人,向中国公民销售海外商品,则被认定是电商贸易行业,
销售主体需要依法缴税。但如果卖方是海外企业,海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国内居民
销售海外商品,则属于个人海外消费,不涉及走私。
“除非海关能实行全国联网,全部口岸使用同一套系统,使用统一的数据,否则要彻底
区隔代购和走私还是蛮难的。”曾碧波说。
◆ 重释56号文
媒体误读:微信朋友圈代购也算走私。
规定原文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时报纠偏 56号文只适用通过“跨境通”平台向海关做备案和登记注册的跨境贸易企
业和个人,个人海外代购不在本规定监管范畴。
媒体误读:今后不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行为将涉
嫌走私
规定原文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
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时报纠偏 个人物品清单申报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的投递出境,海外入境的代购商品
则不受影响,无论是海运、物流,都可按原有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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