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赞成对极度残疾的胎儿堕胎的人的一个观点就是:
那是不是手指不大对就要堕胎呀。
那活着的人后来出了事故便痴呆了是不是也杀死呀。
你不要推广。
任何东西都是一个连续变量。
比如毒瘾,究竟什么样的瘾才算国家要干涉的瘾?烟瘾、酒瘾算不算?
所以有个量变和质变的过程。
那么谁来定这个标准?
大家。
对于那些比较极端的值,比如白粉毒瘾,基本上99%的人都认同国家要干涉。
同理,一个痴呆,或者四肢残疾的,也许也是99%的人都认同可以打掉。
对于轻微的残疾,则是灰色地带,这个可能就是争辩的地方。
所以不要拿这种极度推广法来驳斥对方的观点。
另外,这样的小孩是痛苦的。也许他/她会挣扎着想活下去,但是也许更想的是,当初
就不生下他/她。
也就是对于这样的小孩,也许这三种选择如下:
当初就不生下他/她 》 现在挣扎着想活下去 > 安乐死
对于那种非常痛苦的疾病的小孩,也许是:
当初就不生下他/她 》 安乐死 > 现在挣扎着想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