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Gowest - 大话西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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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民政部民事发〔1997〕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
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
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
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
地或出国前户籍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民政部民事发〔1997〕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
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
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
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
地或出国前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