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仓前街道某小区有人打架。经查,徐某(女)带着6岁的儿子和3岁的女儿在余杭
区仓前街道某小区散步时,遇到金某和女友谢某某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狗绳)。期间,
因金某小狗追逐徐某孩子,双方发生争执。金某随即将徐某推至轿车引擎盖上进行殴打
。被群众劝开后,又骑在徐某身上用拳头击打徐某。
遛狗不拴狗绳,这本身就是违反相关规定,而金某的狗追逐徐某的孩子,这本身也存在
很大的危险。徐某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3岁,这样小的孩子根本不可能有自我保护
的能力,在被狗追逐的情况下,既可能被狗直接咬伤,也可能由于恐惧而摔伤,但无论
发生了哪种情况,对两个未成年人来说都意味着无法预料的结果。
而孩子的母亲来说,本身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当然有责任要求金某马上对狗采取必要的
措施,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既合情又合理,更合法。而作为金某来说,也应当马上意
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小孩给予必要的安抚,同时还要给予孩子的母亲以诚恳的道歉,
并求得孩子母亲的原谅,如果金某这样做了,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一切。
但令人气愤的是,金某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且还自恃有理地与孩子的家长发生争
执,这本身就说明狗主金某的极端自私。他是将自己的狗看得比别人家的孩了还重要,
只要自己的狗撒花地高兴起来,他心里就会为狗的高兴而撒花并撒野。此时狗的意愿,
也就成为了狗主金某的意愿,但金某这种严重的心理变态,更是对人畜伦理的全然颠倒。
而狗主金某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动下,不仅与孩子母亲发生争执,而且还动手殴打了孩
的母亲,并且又二次骑在徐某身上用拳头击打孩的母亲,这样的暴行,让人感到金某已
经失去了作为人的起码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这让人感到,狗主金某应有的人性已经与
狗的兽性浑然一体,不知那到底该是人的行为,还是兽的属性。
而最重要的是,狗主的暴行实施于两个孩子的眼前,两个孩子眼睁睁地看到自己的母亲
被人骑在身上挨打,在这样的场景中,又有谁能体会到两个小孩的心理感受?孩子的性
格养成,源自于自己的亲身经历,而这样看到自己母亲被人骑在身上挨打的经历,会给
幼小的心里留下怎样挥之难去的阴影?这对孩子未来的人格形成,将会埋下怎样的负能
量?
从而,在孩子未来的成长中,在将来他们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他们是否会一次次地问自
己,到底是狗厉害,还是狗主厉害,到底是该怕狗,还是更该怕养狗的人?因此,对于
各地屡屡发生的类似事件,应当从法律的层面给出更严厉的惩戒,用不可代替的法律力
量,使全然颠倒的人畜伦理回归到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