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
本判决书附件1中编号1-9、11-24的微博,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
本判决附件2中编号为第9、15 -18、23、30、33、37、48-49、54、58、63的腾讯微博
,以及对应内容的搜狐微博;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
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
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以上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崔永元负担,其
中在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的声明应持续保留二十四小时);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在《新华每日电讯》、
腾讯微博网站酋页发布声明,向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
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以上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方是民负担,其
中在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的声明应持续保留二十四小时);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方
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崔
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零八元(方是民预交),由原告方是民负担七百零八元(
已交纳),由被告崔永元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崔永元预交),由反诉原告崔永元负担五百二
十五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方是民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控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