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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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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Law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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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Salon 讨论区,原文如下 】
发信人: chinamonitor (中国死刑观察), 信区: Salon
标 题: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Wed Jul 17 00:28:09 2002) WWW-POST
节选自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zosu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 观点理论 >> 死刑复核权专题
转载
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之一
。在我国封建社会,由于“恤刑慎罚”观念的影响,从汉律就开始有死刑复核的一般规定
,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史载汉代“守令
杀人,不待奏报”。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但是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
秋冬行刑”制度,同时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即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
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这样,死刑判决便有了初步的复核制度。
隋唐时期,对死刑判决的执行,须奏请皇帝批准。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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