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
2 楼
周一到周五,9am到6pm. 与孩子的爷爷奶奶一起照顾两个一岁多的宝宝。薪资从优。希
望有保姆工作经验,有意者请电408—373—4670.
望有保姆工作经验,有意者请电408—373—4670.
x*g
3 楼
谢谢
我是B1签证通过的的 结果我的会议取消了
我本来想和一个老师MEETING一下的 我怎么入境现在 ?
谢谢
我是B1签证通过的的 结果我的会议取消了
我本来想和一个老师MEETING一下的 我怎么入境现在 ?
谢谢
c*s
4 楼
我是加州resident
去年在MA工作了几个月。在那边也交了州税
现在报税的时候,加州这边gross income应该是全年的两个州的gross income的总数还
是只报在加
州的gross income?
多谢啊
去年在MA工作了几个月。在那边也交了州税
现在报税的时候,加州这边gross income应该是全年的两个州的gross income的总数还
是只报在加
州的gross income?
多谢啊
a*k
5 楼
长大后转古典的?
好奇ing~~
好奇ing~~
P*r
6 楼
发信人: PolyMonster (高分子怪物), 信区: SCOTUS
标 题: 关于恐怖主义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Sep 26 20:57:38 2014, 美东)
最近关于恐怖主义,怎么界定恐怖主义分子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作为一个旅居纽约十
四年的中国公民,我不禁立刻就联想到美国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坎坎坷坷。当911的烟
尘刚刚散去,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特地赶来纽
约站在原世贸中心的残骸前,她以前政客特有的政治敏感,立刻就忧心忡忡美国社会将
急剧右转压缩公民权力。归根结底,最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系统不可能远离当时社会的
主流民意和偏见,如果大多数人愿意牺牲个人权利换取国家安全,法官们终归是不可能
逆此民意的。
很多关于这个方面的话题都集中在Hamdi v. Rumsfeld(2004)和Hamdan v. Rumsfeld
(2006)两个案子上,但是在我看来这两个案子都不涉及美国宪法最核心的公民权问题
:言论自由。因为这两个案子都是关于关在关塔纳摩基地的恐怖分子嫌犯应当享有什么
样权力的问题,这些嫌犯毕竟不是美国公民,最高法院虽然两次干预,但是最高法院一
直没有给予这些被无限期关押的149名嫌疑犯完全的法律保护。
在我看来,从习惯法的角度讲,2010年的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远为重
要。我这么认为不但是因为这个案子是美国内部的司法争议,而且911已经过去近十年
,社会最初的躁动和过激反应都已渐渐淡去。这个诉讼也不是由小布什政府,而是由当
初对小布什反恐政策诸多批评的奥巴马政府进行的。
这个案子很简单:被告和库尔德工人党和斯里兰卡猛虎党有关系,说句老实话这两个组
织都谈不上是典型的如基地组织一样的恐怖组织,这个非营利机构甚至是想帮助说服这
两个组织放弃暴力手段。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毫不含糊地说:“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prohibit providing non-violent material support for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legal services and advice, without violating the
free speech clause of the First Amendment. ”也就是说,不管你和恐怖组织之间
的联系是不是非暴力的,你只要有联系你就完了,哪怕你的“帮助”仅限于提供法律服
务和建议,你的行为不受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护。
这个非营利组织质问“什么样的联系”才算是联系?得是和恐怖组织的领导人有联系才
算联系还是怎样?美国最高法院一概驳回,说这个质问“entirely hypothetical”(
完全是假设性的问题);这个组织也泛泛谈到其目的是为了人道主义云云,最高法院说
“only in the most general term”(只是泛泛而论)。
罗伯茨判决书的核心段落:
在这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迈出了一大步!在他看来恐怖行为不是一般的事情,政府限制
一般的言论自由的话的确应该由政府来说明为什么要禁止某种言论。但是事关恐怖主义
,证明的负担就转到嫌疑人这边了,你不能泛泛而论“我是为了人道主义或者什么民族
和谐”,你得证明自己的确是和恐怖主义无涉。
这是自由派民主党的总统和保守派的最高法院共同推动的一个主要的宪法个人权力移动
,这是非常大的一步。
而其后果马上就来了:Tarek Mehanna v. United States
这个案子比上一个还简单,Mehnanna博士是一个生在美国的阿拉伯裔美国人,他在麻省
药学院得到了药学博士学位。Mehnanna博士(右)和弟弟母亲在毕业典礼上:
Mehnanna博士常常在网上批评美国外交政策,他还翻译了了一些伊斯兰圣战者的宣传资
料,并且表示过某种程度上的同情。美国政府认为他曾经想加入基地组织,但是连门都
没找到;他想在伊拉克和美军作战,显然这个也不是在街头捡一把枪就能干的事情,总
而言之一事无成。在2004-2008年间美国联邦调查局想暗地里招募他做线人,以暗中调
查波士顿地区穆斯林社区的情况,被他拒绝。
2008年,Mehnanna博士即将前往沙特阿拉伯一家医院访问,在机场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特
工逮捕。
从头至尾,即使是检方也从未指控他和任何恐怖组织有任何联系,他所做的不过是“寻找
组织未果”以及翻译圣战者的宣传资料罢了。他随即被十二人陪审团判决有罪,被处以十
七年六个月徒刑,在被关押候审的两年里,他被关在一个人的单间里,没有任何人能和他
接触。他上诉到联邦第一上诉法院,上诉法院3:0判决认为他得到了公平的审判,正义的
定罪和合法的审判(fairly tried, justly convicted, and lawfully sentenced)
。今年三月十七日他的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七月二十五日美国联邦政府向最
高法院递交回应,最高法院将在下个星期决定是否受理。
自由和安全,孰轻孰重,也许永远没有完美的回答,但是美国的社会舆论在911之后显
然稳定地倾向于安全。如果你是国家安全的支持者的话,你也许会为最高法院的判决走
向感到欢欣鼓舞。如果你是个人自由权力的拥护者的话,我只能送你伟大的小奥利弗温
德尔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如果我的人民想去地狱的话,我会送他们一程,因为这是我
的工作。“(If my fellow citizens want to go to Hell, I will help them.
It’s my job.
标 题: 关于恐怖主义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Sep 26 20:57:38 2014, 美东)
最近关于恐怖主义,怎么界定恐怖主义分子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作为一个旅居纽约十
四年的中国公民,我不禁立刻就联想到美国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坎坎坷坷。当911的烟
尘刚刚散去,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特地赶来纽
约站在原世贸中心的残骸前,她以前政客特有的政治敏感,立刻就忧心忡忡美国社会将
急剧右转压缩公民权力。归根结底,最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系统不可能远离当时社会的
主流民意和偏见,如果大多数人愿意牺牲个人权利换取国家安全,法官们终归是不可能
逆此民意的。
很多关于这个方面的话题都集中在Hamdi v. Rumsfeld(2004)和Hamdan v. Rumsfeld
(2006)两个案子上,但是在我看来这两个案子都不涉及美国宪法最核心的公民权问题
:言论自由。因为这两个案子都是关于关在关塔纳摩基地的恐怖分子嫌犯应当享有什么
样权力的问题,这些嫌犯毕竟不是美国公民,最高法院虽然两次干预,但是最高法院一
直没有给予这些被无限期关押的149名嫌疑犯完全的法律保护。
在我看来,从习惯法的角度讲,2010年的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远为重
要。我这么认为不但是因为这个案子是美国内部的司法争议,而且911已经过去近十年
,社会最初的躁动和过激反应都已渐渐淡去。这个诉讼也不是由小布什政府,而是由当
初对小布什反恐政策诸多批评的奥巴马政府进行的。
这个案子很简单:被告和库尔德工人党和斯里兰卡猛虎党有关系,说句老实话这两个组
织都谈不上是典型的如基地组织一样的恐怖组织,这个非营利机构甚至是想帮助说服这
两个组织放弃暴力手段。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毫不含糊地说:“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prohibit providing non-violent material support for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legal services and advice, without violating the
free speech clause of the First Amendment. ”也就是说,不管你和恐怖组织之间
的联系是不是非暴力的,你只要有联系你就完了,哪怕你的“帮助”仅限于提供法律服
务和建议,你的行为不受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护。
这个非营利组织质问“什么样的联系”才算是联系?得是和恐怖组织的领导人有联系才
算联系还是怎样?美国最高法院一概驳回,说这个质问“entirely hypothetical”(
完全是假设性的问题);这个组织也泛泛谈到其目的是为了人道主义云云,最高法院说
“only in the most general term”(只是泛泛而论)。
罗伯茨判决书的核心段落:
在这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迈出了一大步!在他看来恐怖行为不是一般的事情,政府限制
一般的言论自由的话的确应该由政府来说明为什么要禁止某种言论。但是事关恐怖主义
,证明的负担就转到嫌疑人这边了,你不能泛泛而论“我是为了人道主义或者什么民族
和谐”,你得证明自己的确是和恐怖主义无涉。
这是自由派民主党的总统和保守派的最高法院共同推动的一个主要的宪法个人权力移动
,这是非常大的一步。
而其后果马上就来了:Tarek Mehanna v. United States
这个案子比上一个还简单,Mehnanna博士是一个生在美国的阿拉伯裔美国人,他在麻省
药学院得到了药学博士学位。Mehnanna博士(右)和弟弟母亲在毕业典礼上:
Mehnanna博士常常在网上批评美国外交政策,他还翻译了了一些伊斯兰圣战者的宣传资
料,并且表示过某种程度上的同情。美国政府认为他曾经想加入基地组织,但是连门都
没找到;他想在伊拉克和美军作战,显然这个也不是在街头捡一把枪就能干的事情,总
而言之一事无成。在2004-2008年间美国联邦调查局想暗地里招募他做线人,以暗中调
查波士顿地区穆斯林社区的情况,被他拒绝。
2008年,Mehnanna博士即将前往沙特阿拉伯一家医院访问,在机场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特
工逮捕。
从头至尾,即使是检方也从未指控他和任何恐怖组织有任何联系,他所做的不过是“寻找
组织未果”以及翻译圣战者的宣传资料罢了。他随即被十二人陪审团判决有罪,被处以十
七年六个月徒刑,在被关押候审的两年里,他被关在一个人的单间里,没有任何人能和他
接触。他上诉到联邦第一上诉法院,上诉法院3:0判决认为他得到了公平的审判,正义的
定罪和合法的审判(fairly tried, justly convicted, and lawfully sentenced)
。今年三月十七日他的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七月二十五日美国联邦政府向最
高法院递交回应,最高法院将在下个星期决定是否受理。
自由和安全,孰轻孰重,也许永远没有完美的回答,但是美国的社会舆论在911之后显
然稳定地倾向于安全。如果你是国家安全的支持者的话,你也许会为最高法院的判决走
向感到欢欣鼓舞。如果你是个人自由权力的拥护者的话,我只能送你伟大的小奥利弗温
德尔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如果我的人民想去地狱的话,我会送他们一程,因为这是我
的工作。“(If my fellow citizens want to go to Hell, I will help them.
It’s my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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