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后惊了!!这真是开膛破肚,满地雪花肠子啊!~~~~~~# pets - 心有所宠
O*X
1 楼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
婚后房产的归属。
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
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未雨绸缪的高法新解释,比婚前财产公证更冰冷无情。婚前财产公证毕竟还是两人协商
达成一致目标的产物,而这个解释从法律上就规定了情意已尽、各回各家的现实。
婚姻法解释是进步还是退步?我老看是一大进步,制度性的进步,在法律的层面上确保
了和你结婚不是想要你的房子,不为房子当然就是为了爱情,为了人了,这种大大的好
事难道还不应该敲锣打鼓地庆祝吗?
有人说如今许多夫妻双方都有这样的不成文的约定,如男主房女主车,即男方买房,女
方买车。几年以后,两个人离婚,房子不降反升,车子却在贬值甚至报废,上述的分配
还合理吗?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强词夺理,凭什么就一定是男买房女买车,这种把婚姻和
物质挂钩的做法不是玷污了爱情的纯洁吗?觉得不合理可以女的买房男的买车,或者男
女一起买,一面要男的买房,一面要占有这个房子,请问这是爱情还是交易?
有人说虽然说现在许多妻子没有买房,但丈夫的钱都用于还房贷,家里所有的开销都由
妻子一个人负担,两个人离婚后,丈夫再将房子带走,妻子还能剩下什么?这个说法也
十分可笑,一个出鸡一个出酱油,结果出酱油的抱怨还能剩下什么,这么斤斤计较为什
么不主动作出鸡的一方呢,高院的解释已经保证出鸡一方的权利了,一面不愿意出鸡,
一面还念念不忘以前出个酱油就能霸占整只鸡的便宜,这又叫什么呢?
有人说当婚姻解体时,最大的伤痛不是来自情感上的,相反,"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
产就是房产"。这就是说,婚姻只剩契约的成分了,人们连心灵唯一柔软的部分,都被"
物质文明""角化"了,婚姻是可以用物质来量化的一桩交易,还有什么情感、道德、伦
理可言?这个说法恰恰是忽略了婚姻的契约性,当把可以量化的物质部分用法律确定下
来以后,男女可以更加关注情感伦理这些虚的方面。高院的解释在制度上讲会使婚姻、
离异更加纯洁,当事人痛苦更少。实在是值得欢迎的一件大好事!
婚后房产的归属。
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
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未雨绸缪的高法新解释,比婚前财产公证更冰冷无情。婚前财产公证毕竟还是两人协商
达成一致目标的产物,而这个解释从法律上就规定了情意已尽、各回各家的现实。
婚姻法解释是进步还是退步?我老看是一大进步,制度性的进步,在法律的层面上确保
了和你结婚不是想要你的房子,不为房子当然就是为了爱情,为了人了,这种大大的好
事难道还不应该敲锣打鼓地庆祝吗?
有人说如今许多夫妻双方都有这样的不成文的约定,如男主房女主车,即男方买房,女
方买车。几年以后,两个人离婚,房子不降反升,车子却在贬值甚至报废,上述的分配
还合理吗?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强词夺理,凭什么就一定是男买房女买车,这种把婚姻和
物质挂钩的做法不是玷污了爱情的纯洁吗?觉得不合理可以女的买房男的买车,或者男
女一起买,一面要男的买房,一面要占有这个房子,请问这是爱情还是交易?
有人说虽然说现在许多妻子没有买房,但丈夫的钱都用于还房贷,家里所有的开销都由
妻子一个人负担,两个人离婚后,丈夫再将房子带走,妻子还能剩下什么?这个说法也
十分可笑,一个出鸡一个出酱油,结果出酱油的抱怨还能剩下什么,这么斤斤计较为什
么不主动作出鸡的一方呢,高院的解释已经保证出鸡一方的权利了,一面不愿意出鸡,
一面还念念不忘以前出个酱油就能霸占整只鸡的便宜,这又叫什么呢?
有人说当婚姻解体时,最大的伤痛不是来自情感上的,相反,"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
产就是房产"。这就是说,婚姻只剩契约的成分了,人们连心灵唯一柔软的部分,都被"
物质文明""角化"了,婚姻是可以用物质来量化的一桩交易,还有什么情感、道德、伦
理可言?这个说法恰恰是忽略了婚姻的契约性,当把可以量化的物质部分用法律确定下
来以后,男女可以更加关注情感伦理这些虚的方面。高院的解释在制度上讲会使婚姻、
离异更加纯洁,当事人痛苦更少。实在是值得欢迎的一件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