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2 楼
今天一个paper 接受了,不是第一作者。但是我做了主要的统计部分。这个如何帮助我
材料?多谢。
材料?多谢。
j*5
3 楼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向社会征集意见,通告中拟规定遛
狗时绳长不得超过1.5米,引发网友议论。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一些人也将养狗作为业余爱好,
视犬只为生活“伴侣”,精神慰藉。但不能否认的现实是,生活中也会有“怕狗人士”
,看到犬只就会胆战心惊,产生过激反应,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和诉求也应重视。
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正如西方的谚语“你的权利止于
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
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这个边界
,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
。否则,没了牵引束缚的犬只,必然会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他人,惊吓未成
年人和“怕狗人士”,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遛狗,与其说是遛狗,不如说是在公共场
所放纵一只“危险动物”。
要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
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上认为动物属于应被严格管束
的“危险者”,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管理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过短的束犬绳可能给养犬者带
来不便,过长的束犬绳则无利于及时束缚犬只,与遛狗不拴绳没有区别。济南市拟将束
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如果能够形成规定,相关部门则应严
格执行,如侵权行为发生时,让违规者承担更多责任。并有必要追究放纵烈性犬只惊扰
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恶劣者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样方能倒逼养犬者更加讲文
明,守规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侵犯他人权利。
狗时绳长不得超过1.5米,引发网友议论。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一些人也将养狗作为业余爱好,
视犬只为生活“伴侣”,精神慰藉。但不能否认的现实是,生活中也会有“怕狗人士”
,看到犬只就会胆战心惊,产生过激反应,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和诉求也应重视。
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正如西方的谚语“你的权利止于
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
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这个边界
,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
。否则,没了牵引束缚的犬只,必然会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他人,惊吓未成
年人和“怕狗人士”,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遛狗,与其说是遛狗,不如说是在公共场
所放纵一只“危险动物”。
要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
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上认为动物属于应被严格管束
的“危险者”,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管理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过短的束犬绳可能给养犬者带
来不便,过长的束犬绳则无利于及时束缚犬只,与遛狗不拴绳没有区别。济南市拟将束
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如果能够形成规定,相关部门则应严
格执行,如侵权行为发生时,让违规者承担更多责任。并有必要追究放纵烈性犬只惊扰
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恶劣者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样方能倒逼养犬者更加讲文
明,守规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侵犯他人权利。
j*5
5 楼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向社会征集意见,通告中拟规定遛
狗时绳长不得超过1.5米,引发网友议论。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一些人也将养狗作为业余爱好,
视犬只为生活“伴侣”,精神慰藉。但不能否认的现实是,生活中也会有“怕狗人士”
,看到犬只就会胆战心惊,产生过激反应,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和诉求也应重视。
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正如西方的谚语“你的权利止于
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
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这个边界
,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
。否则,没了牵引束缚的犬只,必然会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他人,惊吓未成
年人和“怕狗人士”,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遛狗,与其说是遛狗,不如说是在公共场
所放纵一只“危险动物”。
要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
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上认为动物属于应被严格管束
的“危险者”,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管理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过短的束犬绳可能给养犬者带
来不便,过长的束犬绳则无利于及时束缚犬只,与遛狗不拴绳没有区别。济南市拟将束
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如果能够形成规定,相关部门则应严
格执行,如侵权行为发生时,让违规者承担更多责任。并有必要追究放纵烈性犬只惊扰
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恶劣者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样方能倒逼养犬者更加讲文
明,守规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侵犯他人权利。
狗时绳长不得超过1.5米,引发网友议论。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一些人也将养狗作为业余爱好,
视犬只为生活“伴侣”,精神慰藉。但不能否认的现实是,生活中也会有“怕狗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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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正如西方的谚语“你的权利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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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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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
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上认为动物属于应被严格管束
的“危险者”,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管理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过短的束犬绳可能给养犬者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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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如果能够形成规定,相关部门则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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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恶劣者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样方能倒逼养犬者更加讲文
明,守规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侵犯他人权利。
d*y
6 楼
第一,第二作者没关系,N作的作用就小了
c*8
7 楼
没关系,可以在推荐信里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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