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与特瑞并肩作战# PhotoProcessing - 光影剪辑
u*r
1 楼
发信人: hyno1(君子如风), 信区: CivilSociety
标题: “证人微信作证”是司法便民又一创举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Fri Oct 20 11:27:41 2017,GMT)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19日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并通知一位现场执勤民警出庭作证,但该
执勤民警并未“现身”庭审现场。原来,这是该法院首次尝试证人微信作证。执勤民警
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只要登录“数字越法远程视频平台”,进行“刷脸”及身份认证后
即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作证。此举全国首创。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长期存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
焦点问题。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之一就是不方便。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首次尝试的证人微
信作证,显然极大地方便了证人作证,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在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
天,这种积极探索又一次丰富了“互联网+司法”的内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
一般来说,证人出庭作证要付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通过微信作证,则可以节省证
人的相关成本。而且,这种做法与证人到庭审现场作证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因为证人身
份通过“人脸识别+公安比对”进行校验认证;证人头像和声音可以传输到法庭;被告
人可当庭确认证人,证人也能辨认被告人……此举无疑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此外,证人微信作证还有助于提高法官查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为法院会因此在证
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上提高效率、节省人力。这既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也是法院创
新带来的“红利”。所以,越秀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法院”之后,期待其他法
院也能借鉴这种做法,甚至广东省高法、最高法不妨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这种做法。
当然,证人微信作证只是司法机关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路径之一。除此
之外,还可以借鉴现在应用广泛的远程视频等方式。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证人出于个
人安全考虑不愿直接面对被告人时,可以采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等做法。也就是说,在
互联网时代,各地司法机关要充分借助互联网工具解决长期难以解决的司法难题。
这两年,“互联网+司法”已经让公众和很多司法机关感受到科技带来的种种好处。比
如说,“互联网+司法拍卖”已经在很多地方实践,破解了不少执行难题。再比如,“
互联网+审判”所打造的“智慧法院”,极大提升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又如,机器人“
小法”进行诉讼引导,提高了法院服务质量。这些创新既方便了司法机关也方便了公众。
不过,虽说证人微信作证与庭审现场作证没有多大区别,但若审理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
出庭作证的,微信作证似乎不宜代替。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明确
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
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这就是说,是否采用证人微信作证,还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决定权在审理法院。如果有
关方面来推广证人微信作证,恐怕需要针对性制定相关制度,让这种作证方式规范化,
即让制度为“互联网+作证”护航。还需要指出的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与公
平的空间非常大,类似于证人微信作证等创新永无止境,期待更多司法机关积极探索。
标题: “证人微信作证”是司法便民又一创举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Fri Oct 20 11:27:41 2017,GMT)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19日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并通知一位现场执勤民警出庭作证,但该
执勤民警并未“现身”庭审现场。原来,这是该法院首次尝试证人微信作证。执勤民警
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只要登录“数字越法远程视频平台”,进行“刷脸”及身份认证后
即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作证。此举全国首创。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长期存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
焦点问题。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之一就是不方便。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首次尝试的证人微
信作证,显然极大地方便了证人作证,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在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
天,这种积极探索又一次丰富了“互联网+司法”的内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
一般来说,证人出庭作证要付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通过微信作证,则可以节省证
人的相关成本。而且,这种做法与证人到庭审现场作证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因为证人身
份通过“人脸识别+公安比对”进行校验认证;证人头像和声音可以传输到法庭;被告
人可当庭确认证人,证人也能辨认被告人……此举无疑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此外,证人微信作证还有助于提高法官查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为法院会因此在证
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上提高效率、节省人力。这既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也是法院创
新带来的“红利”。所以,越秀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法院”之后,期待其他法
院也能借鉴这种做法,甚至广东省高法、最高法不妨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这种做法。
当然,证人微信作证只是司法机关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路径之一。除此
之外,还可以借鉴现在应用广泛的远程视频等方式。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证人出于个
人安全考虑不愿直接面对被告人时,可以采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等做法。也就是说,在
互联网时代,各地司法机关要充分借助互联网工具解决长期难以解决的司法难题。
这两年,“互联网+司法”已经让公众和很多司法机关感受到科技带来的种种好处。比
如说,“互联网+司法拍卖”已经在很多地方实践,破解了不少执行难题。再比如,“
互联网+审判”所打造的“智慧法院”,极大提升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又如,机器人“
小法”进行诉讼引导,提高了法院服务质量。这些创新既方便了司法机关也方便了公众。
不过,虽说证人微信作证与庭审现场作证没有多大区别,但若审理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
出庭作证的,微信作证似乎不宜代替。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明确
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
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这就是说,是否采用证人微信作证,还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决定权在审理法院。如果有
关方面来推广证人微信作证,恐怕需要针对性制定相关制度,让这种作证方式规范化,
即让制度为“互联网+作证”护航。还需要指出的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与公
平的空间非常大,类似于证人微信作证等创新永无止境,期待更多司法机关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