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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储乱投资受监管;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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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储乱投资受监管;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转载)#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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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mokinggun (硝烟),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外储乱投资受监管;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Jun 25 00:26:43 2011, 美东)
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2011年06月25日 08:29:45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字号 大 小】【收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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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央企境外资产监管暂行办法
央企在海外的投资行为有望得到较好规范。国资委近日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央企在境外的各种投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其
中,备受关注的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交易行为也将被严格规范,需上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
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
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
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这一规定与此前一些央企从事金融衍
生品交易导致亏损的案例直接相关。
同样需要备案或核准的,还有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
大境外出资行为。
个人境外代持的行为也将得到规范。《办法》指出,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央
企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央
企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此外,《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应当遵循央企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
不得为其所属央企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央企“走出去”步伐加快,是《办法》出台的大背景。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0年
底,约100家央企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纯境外单位资产和营
业收入迅速增长。2009年,央企境外资产总额占央企总资产的19%,当年实现的利润占
央企利润总额的37%。
但与此同时,央企“走出去”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风险。国资委副主任邵宁(专栏)
指出,央企“走出去”过程中,存在国际化经营能力普遍不足,国际化的人才短缺,央
企经营层对国外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往往不熟悉等方面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在《央企境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国资委还将研究制
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记者
张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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