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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警察带领无业男深夜借查毒敲诈,免予刑事处罚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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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警察带领无业男深夜借查毒敲诈,免予刑事处罚 (转载)#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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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mofia (Mofia),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真警察带领无业男深夜借查毒敲诈,免予刑事处罚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Feb 10 15:41:43 2017, 美东)
(法制晚报记者 红林 编辑 吴洁)武汉江岸区高雄路,一帮自称是警察的男子将深夜
在路边打车的王女士塞进面包车,一边打一边逼问她是否吸毒。王女士承认吸毒后,不
想被众人以拘留相要挟,不得不从ATM机取了3200元交了“罚款”,得以脱身。对方教
训她,“以后一个女孩子不要出来”。
王女士以为遇到冒充警察的劫匪,于是报警。而真相让人惊讶,带队的居然是真警察—
—法院查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水桥街派出所民警邹某违反法定程序,在无特
定目标及线索来源的情况下,单独带领特勤人员鲁某以及社会人员周某、李某、王某、
龙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其间鲁某、周某
、李某和王某在面包车里敲诈了王女士。
深读记者独家获悉,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至缓刑,没有参与敲诈的民警邹某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意外
女子深夜打车
被当瘾君子抓上车
深读记者了解到,根据王女士的在案陈述,2015年3月18日凌晨,她站在武汉市江岸区
高雄路路边准备拦出租车回家时,突然身后窜出3名男子,将她抓上一辆警车,开车的
人穿着警服,另外两人穿着便衣。
王女士说,对方查完她的身份证,把她转移到一辆面包车上。一个戴着项链、被其他人
叫队长的男子让人将她反铐,问她是不是赌博、吸毒。
王女士否认后,戴项链的男子打了她的头,打一下再问一句“是不是赌博、吸毒”,最
后王女士承认自己用过K粉。这之后,“队长”向她说,“你包里没钱怎么办?”
王女士问可不可以打个电话叫别人送钱过来,对方不肯。这时,一个人问她有没有银行
卡,说“队长”让她交3200元,“说是交上面的罚款”。
后来,面包车开到一家银行停下,车上一人跟着王女士去ATM机取钱。王女士将取出的
3200元钱交给“队长”。
王女士说,这时“队长”把她的包还给她,让她离开,还教训她,“以后一个女孩子不
要出来”。
王女士说,她下车后记住了面包车的车牌号,站在路边茫然无助很害怕,一边哭一边拦
出租车。
上了一辆出租车后,她向司机讲述了遭遇。司机听后认为王女士遇到了假警察,让她报
警。
“我就报警了。”王女士说。
逆转
怀疑遇假警察报案
不想是真警察和特勤
深读记者了解到,接到王女士报警,警方立即展开侦查。
2015年3月18日,“队长”主动向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投案。同日,周某被抓获。
2015年4月2日,李某、王某主动向江岸区分局投案。
2015年7月22日,邹某主动向江岸区检察院投案。
事件真相让人惊叹——坐在警车里穿着警服的人,是真警察邹某,他是武汉市公安局硚
口区分局汉水桥街派出所民警。
被称为“队长”的男子鲁某,是特勤人员。其他5人,均被认定为无业的社会人员。
审案
警察默许无业人员抓人
罚款私分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晚,民警邹某违反法定程序,在无特定目标
及线索来源的情况下,单独带领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和龙某(另案处理)、王某某
(另案处理),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
邹某驾驶警车搭载龙某、王某某,周某驾驶面包车搭载鲁某、李某、王某来到武汉市江
岸区高雄路农资大院门口。民警邹某明知鲁某等人无办案资格,仍默许鲁某、周某、李
某、王某将王女士带上面包车盘问。
之后,周某开着面包车与邹某的警车分开。王女士在面包车上承认吸毒后,鲁某等人以
将其带回派出所为要挟,向王女士索要3200元。
而这笔钱并非“派出所罚款”,从王女士手里要走钱后,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及龙
某、王某某分赃。
其间,鲁某对王女士进行殴打的情节也被法院认定。
深读记者注意到,“跟着警察一起抓人”的涉案人员李某,有过故意伤害前科,曾在
2014年9月即此案事发半年前,被判过刑。
法院
警察滥用职权社会影响恶劣
免予刑事处罚
深读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被告人罪名不同。除邹某的罪名一直是滥用职权罪外
,鲁某等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罪名是抢劫罪,之后又被改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邹某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案
件的相关规定,单独带领无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默许他人非
法使用警用器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把涉毒嫌疑人擅自交由不具执法资格的社
会人员处理,脱离自己监管,以致发生敲诈勒索的行为。
邹某不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害了人
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及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的信赖,同时还造
成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邹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邹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不宜作定罪处理”的辩护意见,法
院不予采纳。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派出所民警邹某犯滥用职权罪,
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
特勤和无业人员
因敲诈勒索获刑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由于鲁某系特勤人员,周某等其他人系社会人员,均不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中其他人员,故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均无执法权,其违法使用警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
行为,是邹某默许、认可下实施的,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邹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
鲁某等人以行政拘留相要挟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在敲诈
勒索的共同犯罪中,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
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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