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真相终于清楚了#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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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原本是发生在异国日本的一件普通的凶杀案,因为受害人家属一年来高调人肉证人及其
家庭,公开征集签名要求法院判决嫌疑人死刑而成为名噪一时的热点公共事件。以至于
在真正的庭审开始之前,热心的围观群众已经认定了嫌疑人死有余辜,撒谎的证人也罪
不可赦。
没错,就是这两天再次掀起舆论热议的江歌案庭审。两天的庭审,经过控辩双方分别举
证、交叉质证的过程,整个案情的真相也在抽丝剥茧中逐渐地呈现出来。
与大多数围观群众熟悉和期望的“从重从快”不同,日本法庭慢条斯理地就控辩双方提
出的每一个主张,每一项证据,有条不紊地听取展示、质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
及控辩双方就同一事实提出的任何一种可能性。12月11日开始的庭审,经过延绵数日这
样细致的举证、质证过程,预计要到12月20日下午才能做出判决。
江歌案的案情估计大多数读者都相当熟悉,这里也就不赘述。只就庭审两天来对舆情的
冲击以及令不少围观群众感到困惑的因素稍做分析。
记得庭审第一天,嫌疑人和辩方律师率先提出了辩方的主张,其中包括关键的凶器来源
。辩方主张提出凶器是由刘鑫递给江歌,并非嫌疑人陈世峰所携带。这只是一方之词,
完全可能是嫌疑人自我辩护的说辞,以及辩方律师选择的辩护策略,这在现代法治中稀
松平常,它只是一个主张而已,必须要依靠证据来支撑。但是国内舆论场以及部分媒体
、自媒体根据辩方主张的说辞,就开始当作江歌案“原来如此”的新“真相”而不加分
辨地报道、评论。
果然,在控方的质证过程提供的扎实的证据显示,辩方的主张其实站不住脚。
接下来,嫌疑人和辩方律师又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杀人未遂”,声称在双方争
执中误伤被害人致死,接下来因为担心赔偿而继续刀捅受害人。这明显是辩方的辩护策
略。按照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刀捅已经死亡的受害人,并不构成杀人,而是“杀
人未遂”,致死一刀是误杀,后面继续刀捅是“杀人未遂”。这一辩护策略令围观群众
一片哗然,实在不能理解嫌疑人和辩方律师会如此“撒谎”。
在现代法治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尽最大努力帮助委托人免罪或减轻罪
行,只要存在哪怕是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能够帮到委托人,辩护律师就有责任提出主张。
而控方的责任是通过严谨的证据来百分之百地驳倒辩方的主张。也就是说,辩方只需要
对哪怕万分之一的可能性提出主张;而控方必须百分之百有把握才能驳倒辩方的主张。
显然,控方提交的法医检验证据基本上算是百分之百地驳倒了辩方提出的“杀人未遂”
的主张。法医证据显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关键第6、7两刀是没有拔出来的连续捅刺,
而不是切割伤,这足以显示嫌疑人杀人的故意。
嫌疑人为自己的罪行辩护,辩护律师维护委托人利益尽最大努力帮助嫌疑人脱罪或减轻
罪行,这都是合乎法理的事情。当然,如果嫌疑人认罪、悔罪能够使庭审过程更简单,
但嫌疑人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心存侥幸,那也是嫌疑人的权利。现代法治并不假设嫌
疑人应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甄别辩方提出主张的真伪是控方的责任,而控方
要驳倒辩方的主张唯一只能依靠严密的证据。在有些案件中,控方实在无法找到足以证
明嫌疑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但又高度怀疑嫌疑人有罪,控辩双方甚至可以在法庭的主持
下达成认罪协议,嫌疑人认罪,法庭从轻处罚。
之所以对辩方这么宽松,而对控方这么严格,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代表
国家暴力机器的警方和检控部门,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很容易滥权制造出冤狱。所以,
现代法治一定要保障辩方足够的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控方掌握的权力。
另一方面,江歌案的关联人,也是重要证人的刘鑫在庭审前就已经在围观群众的舆论印
象中成为罪不容赦的罪人。在庭审中警方公布了刘鑫报警电话,足以证明她对受害人家
属及媒体所陈述的“没有锁门”是谎言。一些围观群众的舆论据此也认为刘鑫应该被判
伪证罪。
伪证罪是在庭审过程中证人做出明显与事实不符,并足以误导或影响嫌疑人定罪的虚假
供述,证人在法庭外的任何说法都不构成伪证罪。虽然围观群众对刘鑫已经踏上了一万
只脚,但从现代法治的角度,她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必须如实陈述,但没有任何责任和义
务在开庭前向其他人如实陈述,包括媒体以及受害人家属。换句话说,媒体也好,江歌
母亲也好,都没有权利要求刘鑫如实陈述;刘鑫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媒体和江歌母亲如
实陈述。起码到目前为止,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刘鑫有虚假供述的迹象。
事实上,即便是刘鑫向警方以及法庭提交的证词与最终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未必会被咎
责。证人在强烈的情绪状态,以及一边倒的舆论压力下,可能产生错误记忆,这已经是
被现代刑侦和法庭普遍接受的常识。在心理学里甚至有专门的证人证言心理学这样一门
分支学科,系统地研究和阐释了证人证言产生错误的种种现象以及心理机制。
再一方面,江歌母亲作为受害人家属对嫌疑人有满腔的仇恨,公开征集签名要求法院判
决其死刑,这无可厚非,也是她的权利。但是,她却没有权利要求案件关联人,也是重
要证人的刘鑫必须配合自己,更没有权利公开披露刘鑫及家人的隐私。幸好她做这些是
在中国,如果是在法治国家,恐怕江歌案庭审尚未开始,她就可能被先行羁狱。
刘鑫无论是因为懦弱、退缩,或者撒谎,引起围观群众的道德谴责,但她有没有罪,还
得根据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中披露的相关证据来佐证。
江歌母亲希望残害她女儿的嫌疑人被判处死刑,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这样的主张是有
违现代法治的精神。她曾经直言不讳地表达过,如果有这样的机会,可以一个炸药同时
把刘鑫和陈世峰炸了,她立刻就去。毋庸讳言,她的期望还停留在现代法治昌明之前的
同态复仇阶段,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如果江歌母亲真的有这样的机会,将关联人以及
证人刘鑫和嫌疑人陈世峰一起一并炸了,人们还会支持她妈?还有有多少人继续一如既
往地支持她?
我不知道如果最终日本法院没有判决嫌疑人陈世峰死刑——而从现在已经披露的证据和
线索,陈世峰有很大可能不会被判决死刑——江歌母亲能否接受法庭的判决。她有权利
拒绝接受,也有权利提起上诉。我们尊重受害人家属的意愿,也支持她所有合法的主张
和行为。但是,作为围观群众必须要有一个意识,惩恶扬善是朴素的道德观,但一旦脱
离了法治的轨道,朴素的道德观也会,而且必然造成人间的炼狱。
家庭,公开征集签名要求法院判决嫌疑人死刑而成为名噪一时的热点公共事件。以至于
在真正的庭审开始之前,热心的围观群众已经认定了嫌疑人死有余辜,撒谎的证人也罪
不可赦。
没错,就是这两天再次掀起舆论热议的江歌案庭审。两天的庭审,经过控辩双方分别举
证、交叉质证的过程,整个案情的真相也在抽丝剥茧中逐渐地呈现出来。
与大多数围观群众熟悉和期望的“从重从快”不同,日本法庭慢条斯理地就控辩双方提
出的每一个主张,每一项证据,有条不紊地听取展示、质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
及控辩双方就同一事实提出的任何一种可能性。12月11日开始的庭审,经过延绵数日这
样细致的举证、质证过程,预计要到12月20日下午才能做出判决。
江歌案的案情估计大多数读者都相当熟悉,这里也就不赘述。只就庭审两天来对舆情的
冲击以及令不少围观群众感到困惑的因素稍做分析。
记得庭审第一天,嫌疑人和辩方律师率先提出了辩方的主张,其中包括关键的凶器来源
。辩方主张提出凶器是由刘鑫递给江歌,并非嫌疑人陈世峰所携带。这只是一方之词,
完全可能是嫌疑人自我辩护的说辞,以及辩方律师选择的辩护策略,这在现代法治中稀
松平常,它只是一个主张而已,必须要依靠证据来支撑。但是国内舆论场以及部分媒体
、自媒体根据辩方主张的说辞,就开始当作江歌案“原来如此”的新“真相”而不加分
辨地报道、评论。
果然,在控方的质证过程提供的扎实的证据显示,辩方的主张其实站不住脚。
接下来,嫌疑人和辩方律师又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杀人未遂”,声称在双方争
执中误伤被害人致死,接下来因为担心赔偿而继续刀捅受害人。这明显是辩方的辩护策
略。按照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刀捅已经死亡的受害人,并不构成杀人,而是“杀
人未遂”,致死一刀是误杀,后面继续刀捅是“杀人未遂”。这一辩护策略令围观群众
一片哗然,实在不能理解嫌疑人和辩方律师会如此“撒谎”。
在现代法治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尽最大努力帮助委托人免罪或减轻罪
行,只要存在哪怕是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能够帮到委托人,辩护律师就有责任提出主张。
而控方的责任是通过严谨的证据来百分之百地驳倒辩方的主张。也就是说,辩方只需要
对哪怕万分之一的可能性提出主张;而控方必须百分之百有把握才能驳倒辩方的主张。
显然,控方提交的法医检验证据基本上算是百分之百地驳倒了辩方提出的“杀人未遂”
的主张。法医证据显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关键第6、7两刀是没有拔出来的连续捅刺,
而不是切割伤,这足以显示嫌疑人杀人的故意。
嫌疑人为自己的罪行辩护,辩护律师维护委托人利益尽最大努力帮助嫌疑人脱罪或减轻
罪行,这都是合乎法理的事情。当然,如果嫌疑人认罪、悔罪能够使庭审过程更简单,
但嫌疑人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心存侥幸,那也是嫌疑人的权利。现代法治并不假设嫌
疑人应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甄别辩方提出主张的真伪是控方的责任,而控方
要驳倒辩方的主张唯一只能依靠严密的证据。在有些案件中,控方实在无法找到足以证
明嫌疑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但又高度怀疑嫌疑人有罪,控辩双方甚至可以在法庭的主持
下达成认罪协议,嫌疑人认罪,法庭从轻处罚。
之所以对辩方这么宽松,而对控方这么严格,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代表
国家暴力机器的警方和检控部门,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很容易滥权制造出冤狱。所以,
现代法治一定要保障辩方足够的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控方掌握的权力。
另一方面,江歌案的关联人,也是重要证人的刘鑫在庭审前就已经在围观群众的舆论印
象中成为罪不容赦的罪人。在庭审中警方公布了刘鑫报警电话,足以证明她对受害人家
属及媒体所陈述的“没有锁门”是谎言。一些围观群众的舆论据此也认为刘鑫应该被判
伪证罪。
伪证罪是在庭审过程中证人做出明显与事实不符,并足以误导或影响嫌疑人定罪的虚假
供述,证人在法庭外的任何说法都不构成伪证罪。虽然围观群众对刘鑫已经踏上了一万
只脚,但从现代法治的角度,她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必须如实陈述,但没有任何责任和义
务在开庭前向其他人如实陈述,包括媒体以及受害人家属。换句话说,媒体也好,江歌
母亲也好,都没有权利要求刘鑫如实陈述;刘鑫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媒体和江歌母亲如
实陈述。起码到目前为止,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刘鑫有虚假供述的迹象。
事实上,即便是刘鑫向警方以及法庭提交的证词与最终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未必会被咎
责。证人在强烈的情绪状态,以及一边倒的舆论压力下,可能产生错误记忆,这已经是
被现代刑侦和法庭普遍接受的常识。在心理学里甚至有专门的证人证言心理学这样一门
分支学科,系统地研究和阐释了证人证言产生错误的种种现象以及心理机制。
再一方面,江歌母亲作为受害人家属对嫌疑人有满腔的仇恨,公开征集签名要求法院判
决其死刑,这无可厚非,也是她的权利。但是,她却没有权利要求案件关联人,也是重
要证人的刘鑫必须配合自己,更没有权利公开披露刘鑫及家人的隐私。幸好她做这些是
在中国,如果是在法治国家,恐怕江歌案庭审尚未开始,她就可能被先行羁狱。
刘鑫无论是因为懦弱、退缩,或者撒谎,引起围观群众的道德谴责,但她有没有罪,还
得根据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中披露的相关证据来佐证。
江歌母亲希望残害她女儿的嫌疑人被判处死刑,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这样的主张是有
违现代法治的精神。她曾经直言不讳地表达过,如果有这样的机会,可以一个炸药同时
把刘鑫和陈世峰炸了,她立刻就去。毋庸讳言,她的期望还停留在现代法治昌明之前的
同态复仇阶段,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如果江歌母亲真的有这样的机会,将关联人以及
证人刘鑫和嫌疑人陈世峰一起一并炸了,人们还会支持她妈?还有有多少人继续一如既
往地支持她?
我不知道如果最终日本法院没有判决嫌疑人陈世峰死刑——而从现在已经披露的证据和
线索,陈世峰有很大可能不会被判决死刑——江歌母亲能否接受法庭的判决。她有权利
拒绝接受,也有权利提起上诉。我们尊重受害人家属的意愿,也支持她所有合法的主张
和行为。但是,作为围观群众必须要有一个意识,惩恶扬善是朴素的道德观,但一旦脱
离了法治的轨道,朴素的道德观也会,而且必然造成人间的炼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