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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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2日00:5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601558,股吧)编号:临2014-009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
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
、临2012-007、临2013-00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
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苏州超导起诉大连国通电气有
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海南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苏州超导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为海南诉讼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公
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原告苏州
超导的起诉。苏州超导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
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
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0号裁定书)裁定由其提审海南诉讼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
止执行。
2.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披露了苏州超导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北京诉讼案”)。公司
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
字第15524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因公司与苏州超导
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
,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
二、最新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2013]
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
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海
南诉讼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2013]
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
号民事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定为针对管辖权的终审裁定,确定海南诉讼案、北京诉
讼案将由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