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了两个cpa了,说法不一
详细解释下我的情况。
坐标西雅图
2015年6月登陆拿的绿卡,之前没有来过美国。
手里一套上海的房子,1990年买的,20w人民币全款,现在市场价440w人民币。
2016年2月结婚,婚前财产。
2016年10月在西雅图买了个condo,自住。
2015年6月-至今,基本两边待的时间,一半一半。老婆没绿卡所以基本三个月上海,四
个月西雅图这个比例。
想要卖掉,是不是需要支付capital gain? 420w的20%?
如果想用到夫妻双方的50w抵扣额,是否可行?
还是不能算作自住房,因为过去五年中的两年,我是intent在美国居住生活(因为绿卡
的关系)。
这五年中的两年,是按照什么计算的,累计计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