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zz#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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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程军先行到达茶楼,并将事先装入汽油的薯片罐藏在茶桌
下。当日下午16时许,陈小姐在女同事的陪同下来到茶楼与程军见面,并支付“分手费
”1万元。程军收取此款后,借故支开陈小姐同事,趁其不备,从桌下取出盛有汽油的
薯片罐,将汽油泼洒在陈小姐胸部、面部,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逸。陈小姐随即被
送往医院抢救。2005年10月22日,程军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陈小姐因被汽油烧伤致全身烧伤面积49%,其中Ⅲ度烧伤40%,伴吸入性损
伤,其体表烧伤已构成重伤;经治疗后造成大量瘢痕,目前双眼闭合不能,小口畸型且
手指部分指节截除,对比烧伤前后,陈小姐火焰灼伤致重度毁容已构成三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军因恋爱不成,为泄愤,经预谋后在公共场所用泼洒汽油并燃
烧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致陈重伤并造成严重的三级伤残,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
害。被告人程军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程
军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程军辩护人提出的犯罪系一时冲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
采纳。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项经济
损失计人民币六十万五百五十六元。
(来源:上海一中院 作者:卫建萍)
案例二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华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
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
重。李兴华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该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
3年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李兴华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
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作
案后能投案自首。李兴华的辩护人认为,李兴华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
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兴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表
明,李兴华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
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
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3年4月2日截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伤害犯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适用"决定"判处李兴华死刑,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李
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不容恕,故依法
不予从轻处罚。这是因为:
一、犯罪动机卑劣。李兴华对待恋爱问题极为自私,在潘苹提出与他终断恋爱关系时,
先是对潘纠缠不休,当他意识到纠缠无效,和好无望时,即蓄意泄愤报复,毁人容貌,
致人重伤。
二、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李兴华为了泄愤,竟用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全
部泼到潘苹的脸部,致使潘的脸部皮肤被烧得丝丝作响,顷刻之间面目全非。其硫酸的
用量之大,浓度之高,在毁容案件中是极为恶毒的。
三、作案后能抢救而不抢救。李兴华是从化工专科学校毕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又在化工
厂工作六年多,完全知道人的皮肤沾上硫酸后应当采取什么抢救措施。但他在作案后不
但不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以减轻犯罪后果,反而吓唬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中断了用水
冲洗的自救行为,从而加重了危害后果。
四、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李兴华的犯罪行为,造成潘苹容貌严重毁坏,两眼不能闭合,
鼻孔变形,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面容丑陋。据整容专家介绍,潘苹需经3至5年
的多次整容治疗后,再经化妆、戴墨镜等,才能走上社会生活。这给潘苹在肉体上、精
神上造成终身痛苦。潘苹被害后痛不欲生,几度要自杀,只是由于其父母的苦苦哀求才
勉强活着。
五、自首而不悔罪。李兴华为了达到自首后从轻处罚的目的,竟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
,将被害人关在室内,然后跑去自首。而在自首时仍不向民警讲明被害人急待抢救,以
致错过了急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后果。可见,李兴华的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
而是企图达到既害了别人,又保全自己的卑鄙目的。
根据上述理由,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是正确的。
案例三 女孩提分手遭男友硫酸毁容 对簿公堂男友获死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099238.htm
2011年09月28日 09:54:08 来源: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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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张雯艳和董利平再度相见,也是再度对簿公堂。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
中,董利平几次向张雯艳表达“对不起”。不过,受害者张雯艳对此显然不予接受,庭
审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几次打断董利平的陈述并大声对其“控诉”,还明确表示“他从
没真心诚意地忏悔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官一定要严惩”。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庭审后,审判长宣布,需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再定期宣判。
事件回放
曾经,他们是一对恋人。可现在,对25岁的甘肃女孩张雯艳来说,曾经的男友、26
岁的董利平,是她最不愿想起和面对的人。2009年8月,董利平因不满张雯艳提出分手
,购买硫酸并泼向张面部,造成张雯艳全身多
处烧伤,达一级伤残,并造成五官严重畸形、双侧鼻翼缺失等。去年9月,成都中
院一审判处董利平死刑,赔偿对方9.8万余元。随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他:“我一直在认错”
9时30分,此案正式开庭。当审判长令法警带出被告时,身材较高大的董利平一脸
平静,坐在原告席上的张雯艳则一动不动,戴着黑色面罩的她默默埋着头,没有看对方
一眼。
对一审判决,董利平表示张雯艳确系自己用硫酸所伤,但提出:“硫酸是她用手挡
了一下,才倒出来的。”
被害方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要求索赔整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60万元。对
此,董利平说自己愿意赔偿。接着,他向张雯艳道歉:“对不起,确实是我错了。走到
今天这一步,我伤害了你,伤害了你的家人,丢下了我的父母……”他说,他一直在向
张雯艳老家写信、道歉,“一直在认错”。
她:“给他严重的惩罚”
庭审中,张雯艳几次情绪失控。在董利平陈述上诉理由,说到他认为一审判决“事
实不清,夸大其辞,并且自己尽力在赔偿”时,话还没说完,张雯艳立即语音颤抖地质
问董利平:“你在赔吗?”并表示自己只接受到董家2000元的赔偿,还是自己受伤躺在
医院没钱治疗,其兄找到董家拿到的。
庭审中,张雯艳对董利平的态度始终难以接受。她向审判长提出,“希望给他严重
的惩罚”。“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天天戴着口罩,完全没有能力养活自己,每天都过
得非常痛苦……”张雯艳哭着说。
原告代理律师:满足她自食其力的愿望
张雯艳目前跟妹妹一起住在成都,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在昨日的庭审结束后,其
代理律师兼老乡陈逢逢专门呼吁,希望能有人向张雯艳提供合适的工作,满足她自食其
力的愿望。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程军先行到达茶楼,并将事先装入汽油的薯片罐藏在茶桌
下。当日下午16时许,陈小姐在女同事的陪同下来到茶楼与程军见面,并支付“分手费
”1万元。程军收取此款后,借故支开陈小姐同事,趁其不备,从桌下取出盛有汽油的
薯片罐,将汽油泼洒在陈小姐胸部、面部,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逸。陈小姐随即被
送往医院抢救。2005年10月22日,程军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陈小姐因被汽油烧伤致全身烧伤面积49%,其中Ⅲ度烧伤40%,伴吸入性损
伤,其体表烧伤已构成重伤;经治疗后造成大量瘢痕,目前双眼闭合不能,小口畸型且
手指部分指节截除,对比烧伤前后,陈小姐火焰灼伤致重度毁容已构成三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军因恋爱不成,为泄愤,经预谋后在公共场所用泼洒汽油并燃
烧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致陈重伤并造成严重的三级伤残,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
害。被告人程军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程
军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程军辩护人提出的犯罪系一时冲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
采纳。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项经济
损失计人民币六十万五百五十六元。
(来源:上海一中院 作者:卫建萍)
案例二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华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
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
重。李兴华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该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
3年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李兴华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
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作
案后能投案自首。李兴华的辩护人认为,李兴华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
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兴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表
明,李兴华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
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
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3年4月2日截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伤害犯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适用"决定"判处李兴华死刑,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李
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不容恕,故依法
不予从轻处罚。这是因为:
一、犯罪动机卑劣。李兴华对待恋爱问题极为自私,在潘苹提出与他终断恋爱关系时,
先是对潘纠缠不休,当他意识到纠缠无效,和好无望时,即蓄意泄愤报复,毁人容貌,
致人重伤。
二、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李兴华为了泄愤,竟用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全
部泼到潘苹的脸部,致使潘的脸部皮肤被烧得丝丝作响,顷刻之间面目全非。其硫酸的
用量之大,浓度之高,在毁容案件中是极为恶毒的。
三、作案后能抢救而不抢救。李兴华是从化工专科学校毕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又在化工
厂工作六年多,完全知道人的皮肤沾上硫酸后应当采取什么抢救措施。但他在作案后不
但不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以减轻犯罪后果,反而吓唬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中断了用水
冲洗的自救行为,从而加重了危害后果。
四、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李兴华的犯罪行为,造成潘苹容貌严重毁坏,两眼不能闭合,
鼻孔变形,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面容丑陋。据整容专家介绍,潘苹需经3至5年
的多次整容治疗后,再经化妆、戴墨镜等,才能走上社会生活。这给潘苹在肉体上、精
神上造成终身痛苦。潘苹被害后痛不欲生,几度要自杀,只是由于其父母的苦苦哀求才
勉强活着。
五、自首而不悔罪。李兴华为了达到自首后从轻处罚的目的,竟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
,将被害人关在室内,然后跑去自首。而在自首时仍不向民警讲明被害人急待抢救,以
致错过了急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后果。可见,李兴华的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
而是企图达到既害了别人,又保全自己的卑鄙目的。
根据上述理由,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是正确的。
案例三 女孩提分手遭男友硫酸毁容 对簿公堂男友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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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8日 09:54:08 来源: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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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张雯艳和董利平再度相见,也是再度对簿公堂。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
中,董利平几次向张雯艳表达“对不起”。不过,受害者张雯艳对此显然不予接受,庭
审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几次打断董利平的陈述并大声对其“控诉”,还明确表示“他从
没真心诚意地忏悔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官一定要严惩”。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庭审后,审判长宣布,需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再定期宣判。
事件回放
曾经,他们是一对恋人。可现在,对25岁的甘肃女孩张雯艳来说,曾经的男友、26
岁的董利平,是她最不愿想起和面对的人。2009年8月,董利平因不满张雯艳提出分手
,购买硫酸并泼向张面部,造成张雯艳全身多
处烧伤,达一级伤残,并造成五官严重畸形、双侧鼻翼缺失等。去年9月,成都中
院一审判处董利平死刑,赔偿对方9.8万余元。随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他:“我一直在认错”
9时30分,此案正式开庭。当审判长令法警带出被告时,身材较高大的董利平一脸
平静,坐在原告席上的张雯艳则一动不动,戴着黑色面罩的她默默埋着头,没有看对方
一眼。
对一审判决,董利平表示张雯艳确系自己用硫酸所伤,但提出:“硫酸是她用手挡
了一下,才倒出来的。”
被害方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要求索赔整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60万元。对
此,董利平说自己愿意赔偿。接着,他向张雯艳道歉:“对不起,确实是我错了。走到
今天这一步,我伤害了你,伤害了你的家人,丢下了我的父母……”他说,他一直在向
张雯艳老家写信、道歉,“一直在认错”。
她:“给他严重的惩罚”
庭审中,张雯艳几次情绪失控。在董利平陈述上诉理由,说到他认为一审判决“事
实不清,夸大其辞,并且自己尽力在赔偿”时,话还没说完,张雯艳立即语音颤抖地质
问董利平:“你在赔吗?”并表示自己只接受到董家2000元的赔偿,还是自己受伤躺在
医院没钱治疗,其兄找到董家拿到的。
庭审中,张雯艳对董利平的态度始终难以接受。她向审判长提出,“希望给他严重
的惩罚”。“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天天戴着口罩,完全没有能力养活自己,每天都过
得非常痛苦……”张雯艳哭着说。
原告代理律师:满足她自食其力的愿望
张雯艳目前跟妹妹一起住在成都,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在昨日的庭审结束后,其
代理律师兼老乡陈逢逢专门呼吁,希望能有人向张雯艳提供合适的工作,满足她自食其
力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