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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个一个上不算轮奸”,#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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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个一个上不算轮奸”,你们真的是开创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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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鸡腿 于 2012/7/23 21:38:3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在网上看到,发生在陕西略阳的公务人员,包工头等的“嫖宿”幼女案,有了基本
的定论。
有的时候我一直叹息,我们这个国家无处不在的“创造力”,尤其是在语言文字上
的“独树一帜”,我一直很困惑“嫖宿”这个词汇,到底是哪一个王八蛋创造出来,并
堂而皇之的写入法律条文里的,从简单的直观感受而言,这基本属于畜生才能想到的东
西。
一群公职人员,性侵了一个12岁的女孩,这不是强奸,是什么“嫖宿”,而寻常可
见的此类案件如果是平头百姓所谓,肯定是“强奸犯”,这种法律条文真的是让人大开
眼界。当然,想一想国务院的一个什么鸟参事,不久前公开在媒体宣称,官员强奸这事
儿说法不好,应当改为宠幸,突然也就释然了,原来流氓是一脉相承的。
陕西 略阳警方对此案的解读是“一个一个上不算强奸”,看到这样的结论,已经
不是荒唐可笑了,不想骂街都不行。所以想骂,是因为你面对一个如此寡廉鲜耻的地方
政府机构如此荒诞的解释不愤怒都不行,另外就是所以想骂,是因为透过他们对此案的
解读你已经可以读懂所有的内涵。
“一个一个上不算强奸”。多么彪悍的解释,那么恳请陕西略阳警方,给全国人民
演绎一下,如何算作强奸。
村支书,镇公务员,包工头,一群禽兽糟蹋一个12岁的孩子,就被如此轻描淡写的
化解为“嫖宿”,其实我们知道,他们就是不太好意思说出:那都是那个12岁的孩子卖
淫。这样一句话罢了。还没说出,那个12岁的孩子是勾引党的干部,用色相腐化领导这
样更加凶悍的结论罢了。
“嫌疑人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我们将案件
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另称,大出血是谣传,人家是月经来了!
我一直很善良的觉得这个世界很美好,也原本应当美好。可是,看了陕西略阳警方
的定论之后,除了感到愤怒剩下的就是绝望。对这个体制的绝望,对这些公仆的绝望。
你们有怎样疯狂的心态,会做出如此表述?
《刑法》中有关强奸的法律表述是这样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也查询过,这个法律条文还没有失效,还在执行,那么陕西略阳警方对这起引起
全国人民关注和愤怒的案件,如何能给出如此的司法解释呢?
你们可以官官相护,但是,不能无耻而且无底线。
你们可以无耻而无底线,但是,不要低估人民的智商。
七八个禽兽,性侵一个未成年人,这不是强奸,这是嫖宿,我就想问一句,略阳警
方的有关人员,假如被侵害者是你的家人,亲人,你认同这样的解释吗?
当严肃的法律,成为一群人可以肆意妄为的保护伞的时候,这个社会注定要透出它
的绝望和死光。
从“带套不算强奸”到“一个一个上不算轮奸”,你们真的是开创了先河。
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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