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婚董事长网上征婚 骗女友怀孕流产被告#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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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婚董事长网上征婚 骗女友怀孕流产被告(图)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于 2013-01-21 14:32:3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
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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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丁玉(化名)在法庭上接受媒体采访。其与董事长男友相处、同居、怀孕、流产
,一年后才知道男友已婚。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原标题:已婚董事长征婚骗女友怀孕流产
新京报讯大龄未婚女丁玉(化名)通过百合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公司董事长李某,
在与其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知李某并未离婚,丁玉将李某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这起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赔15万元
。法官表示,希望该案能警示社会,使人们诚信交往。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
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
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
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昨天,被告方无人现身判决现场。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
李某在与丁玉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
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
行为的后果。” 并称丁玉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
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
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玉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
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玉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
终调解未果。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
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
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
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
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
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
担。
■ 释法
我国民法未明确提出“性权利”概念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丁玉的代理律师刘清岩坦言,没有预想判决赔偿金额会这么高,“这是法院的一大突破
,北京市高院内部规范性文件,一般的侵权案不会突破10万。”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
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
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
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
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
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
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
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 讲述
与女友交往一年男子承认未离婚
丁玉曾是文艺兵,身材高挑。她说,和李某交往的这段经历一辈子难以释怀,金钱无法
弥补她受的伤害,希望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和她一样寻找配偶的大龄女孩,交友谨慎。
董事长自称“老光棍”
丁玉,33岁仍单身,2010年9月,她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北京某贸易公
司董事长李某作为百合网注册会员,向她发出征婚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
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他当时58岁了,考虑到年龄差距太大,我谢绝了。”丁玉说,但李某频繁发出邀请,
称年龄不是差距。丁玉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强调自己是“老光棍”,还发“光棍
证”给丁玉,言辞幽默、诚恳。丁玉答应李某见面。李某说子女不会干涉双方交往,结
婚后可以要孩子。丁玉和其确立了恋爱关系。
为男友放弃工作并怀孕
2011年春节,丁玉受邀到李某黑龙江黑河市的母亲家过年。此期间,两人开始同居,以
夫妻相称,李某还多次带她在朋友面前公开两人恋人关系。丁玉转业后在朝阳区某单位
工作,和李某交往后,她辞职到男友公司,并偶尔做些电视编导工作。
2011年9月初,丁玉怀孕了,很惊喜,以为婚姻大事可以摆上日程了。但询问李某时,
却被告知公司业务多,要孩子不方便,结婚是迟早的事。由于无法确定婚期,两人商量
后决定放弃孩子。2011年9月28日,丁玉做了人流,李某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
上签名。
男友仍在其他婚恋网征婚
经历了人流,丁玉开始催促李某结婚,“我不止一次要看他的离婚证,他总推托。”丁
玉产生怀疑。
此期间,丁玉还发现李某有一个非其前妻所生的儿子。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承认他没
有离婚,但称与前妻分居多年,基本不再来往。
丁玉说,后来她偶然间听到李某女儿故意大声指责父亲,说:“爸,你缺啥呀,以你的
经济实力在哪儿找不着啊?”丁玉才发现,其女儿把她当成了破坏家庭的“小三”。丁
玉发现,不仅在百合网,李某还在其他网站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单身”,还在一家网
站称“丧偶”。
“不知道除了我他还会欺骗哪些女人。”丁玉说,这让她坚定了起诉的决心。
■ 追访
婚恋网难核实身份证外信息
自称实名认证的网站,却显示了会员的不实信息,但此次诉讼,百合网并不在被告名单
上。对此,丁玉的代理律师解释,这也是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内容,网站是促成婚恋关
系的平台,如提供有偿服务,应承担审核义务。但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婚恋网站只能对
本人身份证确认审查,其并不具备包括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等审查能力。
“目前这些行政审查尚未对社会开放,我们在起诉中要收集李某的婚姻证据,到民政局
、公安机关调查中,也受到一定约束。”该律师认为,对于婚姻等证件,对网站来说无
合法核实渠道,而即使获取了证件,也无法证明就是真实的。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法院正在草拟建议,接下来将向百合网发司法建议。关
于建议内容,目前仍在商榷阶段,会结合法院近期审理的另一起有关起诉百合网的案件
。两个案子审理结果出台后一起发布。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刘洋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于 2013-01-21 14:32:3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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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丁玉(化名)在法庭上接受媒体采访。其与董事长男友相处、同居、怀孕、流产
,一年后才知道男友已婚。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原标题:已婚董事长征婚骗女友怀孕流产
新京报讯大龄未婚女丁玉(化名)通过百合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公司董事长李某,
在与其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知李某并未离婚,丁玉将李某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这起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赔15万元
。法官表示,希望该案能警示社会,使人们诚信交往。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
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
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
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昨天,被告方无人现身判决现场。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
李某在与丁玉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
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
行为的后果。” 并称丁玉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
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
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玉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
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玉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
终调解未果。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
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
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
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
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
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
担。
■ 释法
我国民法未明确提出“性权利”概念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丁玉的代理律师刘清岩坦言,没有预想判决赔偿金额会这么高,“这是法院的一大突破
,北京市高院内部规范性文件,一般的侵权案不会突破10万。”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
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
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
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
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
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
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
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 讲述
与女友交往一年男子承认未离婚
丁玉曾是文艺兵,身材高挑。她说,和李某交往的这段经历一辈子难以释怀,金钱无法
弥补她受的伤害,希望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和她一样寻找配偶的大龄女孩,交友谨慎。
董事长自称“老光棍”
丁玉,33岁仍单身,2010年9月,她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北京某贸易公
司董事长李某作为百合网注册会员,向她发出征婚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
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他当时58岁了,考虑到年龄差距太大,我谢绝了。”丁玉说,但李某频繁发出邀请,
称年龄不是差距。丁玉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强调自己是“老光棍”,还发“光棍
证”给丁玉,言辞幽默、诚恳。丁玉答应李某见面。李某说子女不会干涉双方交往,结
婚后可以要孩子。丁玉和其确立了恋爱关系。
为男友放弃工作并怀孕
2011年春节,丁玉受邀到李某黑龙江黑河市的母亲家过年。此期间,两人开始同居,以
夫妻相称,李某还多次带她在朋友面前公开两人恋人关系。丁玉转业后在朝阳区某单位
工作,和李某交往后,她辞职到男友公司,并偶尔做些电视编导工作。
2011年9月初,丁玉怀孕了,很惊喜,以为婚姻大事可以摆上日程了。但询问李某时,
却被告知公司业务多,要孩子不方便,结婚是迟早的事。由于无法确定婚期,两人商量
后决定放弃孩子。2011年9月28日,丁玉做了人流,李某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
上签名。
男友仍在其他婚恋网征婚
经历了人流,丁玉开始催促李某结婚,“我不止一次要看他的离婚证,他总推托。”丁
玉产生怀疑。
此期间,丁玉还发现李某有一个非其前妻所生的儿子。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承认他没
有离婚,但称与前妻分居多年,基本不再来往。
丁玉说,后来她偶然间听到李某女儿故意大声指责父亲,说:“爸,你缺啥呀,以你的
经济实力在哪儿找不着啊?”丁玉才发现,其女儿把她当成了破坏家庭的“小三”。丁
玉发现,不仅在百合网,李某还在其他网站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单身”,还在一家网
站称“丧偶”。
“不知道除了我他还会欺骗哪些女人。”丁玉说,这让她坚定了起诉的决心。
■ 追访
婚恋网难核实身份证外信息
自称实名认证的网站,却显示了会员的不实信息,但此次诉讼,百合网并不在被告名单
上。对此,丁玉的代理律师解释,这也是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内容,网站是促成婚恋关
系的平台,如提供有偿服务,应承担审核义务。但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婚恋网站只能对
本人身份证确认审查,其并不具备包括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等审查能力。
“目前这些行政审查尚未对社会开放,我们在起诉中要收集李某的婚姻证据,到民政局
、公安机关调查中,也受到一定约束。”该律师认为,对于婚姻等证件,对网站来说无
合法核实渠道,而即使获取了证件,也无法证明就是真实的。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法院正在草拟建议,接下来将向百合网发司法建议。关
于建议内容,目前仍在商榷阶段,会结合法院近期审理的另一起有关起诉百合网的案件
。两个案子审理结果出台后一起发布。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