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分析朱令案的证据,推理,公安结案,及对北京警方声明#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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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天涯看到这楼不错。平和,讲理。就是太长。谁有时间可以看看。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77512-1.shtml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87036-1.shtml
摘一点
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
安局“三长会议”。会议认为,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市公安
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
家属。(摘自新华网)
省略的部分其实网上也有,涉及中央,省略就省略吧。在这里要注意的措辞“直接
证据”,这是法律用语,和它相对的是“间接证据”,这句话正常的理解应该是有一些
证据,但不是直接证据,或者有一些直接证据,但不足,因此,我认为说此案没有证据
是站不住脚的,此案一定有证据指向嫌疑人,官方对证据的解释为不足。
......
上面讲了,证据肯定是有的,足不足是关键,朱令案现在我推到了公安在现行法律制度
下立案确定嫌疑人后是没资格说证据足不足的,结果据说公安14处宣布了嫌疑解除(这
让我怎么相信,又怎么能不信),所以,一开始我的疑问来自于此,但没在意,真的没
在意,原谅我已经习惯了。但接下来的传闻更让人匪夷所思,结案了,在公安给结案了
,我都蒙了,这怎么可能,没人会干这傻事,懂的自然知道我为什么这么想,其实不用
懂也能想明白,从常理上你也应该能想明白,因事立案,没找到真凶怎么也不能结案啊
,要不,还要公安干吗,啥不都能结了吗?所以结案不可能,但传闻有鼻有眼,直到解
惑的依据出现,还是公安部办公厅给政协委员的回复(上面已有引用),还真结了,但
这个回复给人的感觉还真是有点意思。
插一句话就是在中国传闻有时候比证据都准,你让我信谁去。
结了,北京市局文保处办结此案,这要是单个文保处办结此案,我现在就说它摊上
事了,摊上大事了,开什么玩笑,公安你充其量有个终结侦查的权力,你能结案?程序
还没走完呢。
但中国特色来了,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
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我在我关于朱令案的第一个帖子在这一点是
爆了粗口的,这种会议你稍微有点法治精神都知道对法律践踏的会是什么样,但于法无
据,于理有合啊,中国特色,也是朱令案的关键,这个会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
......
而且朱令案的所谓结案也是不清不楚的,因为看不到卷宗,所以不知道到底是个什么情
况,案子不侦办了?因事立案啊,是朱令中毒案,不是孙维投毒案啊,怎么就不办了?
案子好像没撤啊,要不说程序上重启我都感到不知道往哪用力,结还是没结,结了什么
,啥都看不清,想不明白,这案子里法律被外力扭曲得都不知道怎么整了,就这还一堆
人嗷嗷疑罪从无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从法理和法律上讲,检察院还有不予起诉的权力,法院有无罪的裁判权,都顺理成
章的可以用无罪推论原则通过证据不足的法条结案,但就偏偏结在不能用证据不足来结
案的公安系统,这是为什么呢?
......
关于对留后手的分析
但他们的思路绝对和你我不一样,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一 他们更多的接触社
会阴暗面,二 工作中所经历的事比一般的工作矛盾尖锐。
说以上两点是为了说其实公检法的人更知道黑锅背不起,也不愿意背,所以做事情
谁都不信的。我反正听过一个处级干部给我单独教导(我在三线省会城市,处级就不小
了),谁也别信,D最不能信。精典的是结尾,这话出了这屋,我从没说过,你说我也
不认。(当时屋里就我俩)
所以,留后手不让自己背黑锅是公检法的基本法则之一,主贴已经讲过了,朱令案
从程序上明显有问题,搞公检法的谁看不出来,咋办,政法委出头了,但不够,开三长
会议吧,有事大家担,惯用手段之一,就这还不够,公安结案吧,这事检察院和法院不
接,谁接了谁就成一家担了,想想检察院给个不予起诉,那它说明去吧,这恐怕检察院
受不了,同理,法院也不接,要担一起,我们可以同意,但责任不是我一家的。公安没
办法,案子在自己手里,别人不接,也递不上去,还有就是反正我结法律上不合适,出
了事我可以说本来就不该我干,非让我干,干错了你说怨谁?有个脱责的理由,三长谁
也不是傻子,大家都得能过,所以都明白人,那就结到公安算。
理由找一个,上面说过了,其实你仔细看很明白,两头话,哪头都不牢靠,往那方
向走都行,直接证据不足,那间接证据呢,那间接和直接证据结合呢,侦查难度大,要
是克服了呢,所以整个回复给我的感觉是很有意思,还真是智慧的体现,没有一句说死
的话还搞出一个结论,谁说当官的都笨,都很有智慧的。
唯一让人感到愤愤的是看不出来想真正解决事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77512-1.shtml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87036-1.shtml
摘一点
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
安局“三长会议”。会议认为,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市公安
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
家属。(摘自新华网)
省略的部分其实网上也有,涉及中央,省略就省略吧。在这里要注意的措辞“直接
证据”,这是法律用语,和它相对的是“间接证据”,这句话正常的理解应该是有一些
证据,但不是直接证据,或者有一些直接证据,但不足,因此,我认为说此案没有证据
是站不住脚的,此案一定有证据指向嫌疑人,官方对证据的解释为不足。
......
上面讲了,证据肯定是有的,足不足是关键,朱令案现在我推到了公安在现行法律制度
下立案确定嫌疑人后是没资格说证据足不足的,结果据说公安14处宣布了嫌疑解除(这
让我怎么相信,又怎么能不信),所以,一开始我的疑问来自于此,但没在意,真的没
在意,原谅我已经习惯了。但接下来的传闻更让人匪夷所思,结案了,在公安给结案了
,我都蒙了,这怎么可能,没人会干这傻事,懂的自然知道我为什么这么想,其实不用
懂也能想明白,从常理上你也应该能想明白,因事立案,没找到真凶怎么也不能结案啊
,要不,还要公安干吗,啥不都能结了吗?所以结案不可能,但传闻有鼻有眼,直到解
惑的依据出现,还是公安部办公厅给政协委员的回复(上面已有引用),还真结了,但
这个回复给人的感觉还真是有点意思。
插一句话就是在中国传闻有时候比证据都准,你让我信谁去。
结了,北京市局文保处办结此案,这要是单个文保处办结此案,我现在就说它摊上
事了,摊上大事了,开什么玩笑,公安你充其量有个终结侦查的权力,你能结案?程序
还没走完呢。
但中国特色来了,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
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我在我关于朱令案的第一个帖子在这一点是
爆了粗口的,这种会议你稍微有点法治精神都知道对法律践踏的会是什么样,但于法无
据,于理有合啊,中国特色,也是朱令案的关键,这个会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
......
而且朱令案的所谓结案也是不清不楚的,因为看不到卷宗,所以不知道到底是个什么情
况,案子不侦办了?因事立案啊,是朱令中毒案,不是孙维投毒案啊,怎么就不办了?
案子好像没撤啊,要不说程序上重启我都感到不知道往哪用力,结还是没结,结了什么
,啥都看不清,想不明白,这案子里法律被外力扭曲得都不知道怎么整了,就这还一堆
人嗷嗷疑罪从无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从法理和法律上讲,检察院还有不予起诉的权力,法院有无罪的裁判权,都顺理成
章的可以用无罪推论原则通过证据不足的法条结案,但就偏偏结在不能用证据不足来结
案的公安系统,这是为什么呢?
......
关于对留后手的分析
但他们的思路绝对和你我不一样,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一 他们更多的接触社
会阴暗面,二 工作中所经历的事比一般的工作矛盾尖锐。
说以上两点是为了说其实公检法的人更知道黑锅背不起,也不愿意背,所以做事情
谁都不信的。我反正听过一个处级干部给我单独教导(我在三线省会城市,处级就不小
了),谁也别信,D最不能信。精典的是结尾,这话出了这屋,我从没说过,你说我也
不认。(当时屋里就我俩)
所以,留后手不让自己背黑锅是公检法的基本法则之一,主贴已经讲过了,朱令案
从程序上明显有问题,搞公检法的谁看不出来,咋办,政法委出头了,但不够,开三长
会议吧,有事大家担,惯用手段之一,就这还不够,公安结案吧,这事检察院和法院不
接,谁接了谁就成一家担了,想想检察院给个不予起诉,那它说明去吧,这恐怕检察院
受不了,同理,法院也不接,要担一起,我们可以同意,但责任不是我一家的。公安没
办法,案子在自己手里,别人不接,也递不上去,还有就是反正我结法律上不合适,出
了事我可以说本来就不该我干,非让我干,干错了你说怨谁?有个脱责的理由,三长谁
也不是傻子,大家都得能过,所以都明白人,那就结到公安算。
理由找一个,上面说过了,其实你仔细看很明白,两头话,哪头都不牢靠,往那方
向走都行,直接证据不足,那间接证据呢,那间接和直接证据结合呢,侦查难度大,要
是克服了呢,所以整个回复给我的感觉是很有意思,还真是智慧的体现,没有一句说死
的话还搞出一个结论,谁说当官的都笨,都很有智慧的。
唯一让人感到愤愤的是看不出来想真正解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