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柯恩:艾未未让恶法现形zz#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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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柯恩:艾未未让恶法现形zz
Apr 14th, 2011 |
出处:2011年4月14日 中国时报
作者:孔杰荣 (柯恩)
英文原文:http://www.usasialaw.org/?p=5361
中文原文:http://www.usasialaw.org/?p=5385
多才多艺的艺术家艾未未,曾是中国政府寻求展示“软实力”时的最大资产之一。他富
於想象力且风格多变的艺术作品,以及生动、坦率的个性,不仅使他本人闻名世界,同
时也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除了为中国带来了不起的经济发展和军事力量,还培育
了引人注目的艺术成就。对许多人来说,比起曾遭唾弃,现又被共产党视为其软实力旗
帜的儒家思想,这个留着络腮胡,颇具圣贤风采,父亲为着名革命诗人艾青的艾未未,
更能代表当代中国的伟大文化。
对共产党来说,很遗憾,艾未未的艺术活力,越来越多地投注在无畏地揭发中国体制的
缺点上。零八年四川地震后,他呼吁人们注意,大批校舍之所以在地震中坍塌,罪魁祸
首是“豆腐渣”工程,但政府却未能对此进行诚实的调查。他也使公众聚焦在政府对此
类批评的打压行动上。他用一部短片,记录了他遭到四川警察野蛮殴打,以及他费尽辛
苦,却仍无法令这些警察承认他们的所作所为的全过程。这正正揭露了中国公安部队臭
名昭着的一贯不法行为。那次遭受的毒打,使艾未未不得不在德国接受紧急手术方保住
性命,这也进一步引起媒体对中国政府恶行的关注。此外,政府独断专行,强拆了他位
於上海的丶价值百万美元的工作室,他嘲讽的回应,掷地有声地回击了政府对个人财产
和人身权利的藐视。同时,他活跃于网路,常借推特和其他大众媒体发起抗议,也因此
拥有大批追随者。
艾未未四月三日被抓,这于他正是揭示中国刑事司法不公正的良机,
尽管他本人要为此付出不相称的巨大代价。艾案表明,即便立法和司法手段尝试制约警
察权力,当个人直面对泛滥的权力时,仍是凄惶无助。在一些曝光率较低的案件中,警
方逾越法律行事的倾向令人不安;相比之下,考虑艾被羁押造成的恶劣影响,警方依法
律字面文义行事的机率或许会较大,此案也因而更具有教育意义,它可以帮我们了解,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中国“是依法办事的国家”,但那些明目张胆的“闹事者”不
能“用法律当挡箭牌”,“什麽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到底是什么意思。
艾的家人至今未依法律一般规定收到他被拘留的正式通知,也就无法确定谁抓了他,关
在哪里,原因又是什么。然而,不通知并不一定就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
为根据该法设下的例外情形,若警察依自由裁量,认定通知嫌犯家人会影响案件侦查,
便可不予通知。
没有一纸通知在手,即便是嫌犯家人聘请的律师,也往往很难见到当事人;因此,警方
经常能不通知、便不通知。此外,警方往往不愿表明身分,也不轻易告知嫌犯在押地点
及涉嫌罪名。在艾未未一案中,除外交部称对艾的调查“与人权和言论自由无关”外,
官媒直至艾被带走数日后才正式宣布,艾因为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艾未未的律师至今未能见上其当事人一面。《律师法》明确赋予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的
权利,且未对此设任何例外情形。与此同时,刑诉法却规定,一旦案件被侦查机关认定
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关即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在押嫌犯;而在中国,“国
家秘密”的定义相当广泛。警方避而不谈两部法律的矛盾之处,坚称侦查人员行为不受
《律师法》约束。同样,尽管检察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无论法院还是检察院
,都不能对警方自行裁量的决定进行审查。
此外,侦查机关所做对嫌犯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的决定,亦无须接受审查。艾的住所兼
工作室,以及他一名合作伙伴的办公场所,均遭到搜查;搜查的根据,是警方自行出具
的搜查令。
理论上讲,在押嫌犯可通过“提出保人或缴纳保金”以“取保候审”,但该决定亦落入
侦查机关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之权限,且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尽管《刑诉法》在字面上
对侦查机关羁押嫌犯的时间上限有所规定,但同样,凭着不受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警方
可以便宜行事。《刑诉法》规定,大多数案件中,侦查机关拘留嫌犯后,如认为有继续
羁押以便进行侦查的必要,须在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正式逮捕令,不然则应及时释放。
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三日可延长至七日,极少数情况下甚至可以长达三十日。实践中
,警方通常将例外情形下的三十日当作常态;不过鉴于全世界都在关注艾案,警方这次
也许会“破例”加速。即便是在申请批捕后,检察机关尚有七日时间考虑是否做出逮捕
决定。因此,艾未未可能要到三十七日期满,才能知道他是否会被逮捕此一关键决定。
或许侦查终结后,艾未未的律师会被允许与他会面,可惜到那时,艾恐已被关押数月之
久,且与外界丧失联系。在侦查阶段,即便会面,意义也不大:因为此时律师的定位不
是“辩护人”,仅能为嫌犯提供“咨询”,因此无法了解案情,能提供的帮助也就有限
。更糟的是,律师和当事人的会面不仅时间受限,且只能在警方监视下交谈。不过,这
样的会面,是在押期间首次得与外界接触,对已遭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嫌犯来说尤其宝贵
,因为他们能够借此向外界传递这一讯息,尽管这也许会招致更多的虐待。
由于国外的抗议,加之涉嫌罪名明显子虚乌有,艾未未或许有望获释,而不会被正式逮
捕。但是,为保全脸面,以及限制艾的行动,中国政府可能将对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
取保候审”。这意味着,接下来一年中,艾可以在北京及周边相对自由地活动,但政府
会以侦查活动尚未结束为名,继续对他实施监控。在受人钦佩的维权律师许志永一案中
,当局也让许“取保候审”。
然而,如果艾未未不幸最终被逮捕并被起诉,那么,他的审判将进一步向世人展示,在
一个“闹事者”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是多么的不公正 。
(作者孔杰荣 Jerome A. Cohen,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
任,外交关系协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英文原文请参http://www.usasialaw.org/。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韩羽译。)
Apr 14th, 2011 |
出处:2011年4月14日 中国时报
作者:孔杰荣 (柯恩)
英文原文:http://www.usasialaw.org/?p=5361
中文原文:http://www.usasialaw.org/?p=5385
多才多艺的艺术家艾未未,曾是中国政府寻求展示“软实力”时的最大资产之一。他富
於想象力且风格多变的艺术作品,以及生动、坦率的个性,不仅使他本人闻名世界,同
时也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除了为中国带来了不起的经济发展和军事力量,还培育
了引人注目的艺术成就。对许多人来说,比起曾遭唾弃,现又被共产党视为其软实力旗
帜的儒家思想,这个留着络腮胡,颇具圣贤风采,父亲为着名革命诗人艾青的艾未未,
更能代表当代中国的伟大文化。
对共产党来说,很遗憾,艾未未的艺术活力,越来越多地投注在无畏地揭发中国体制的
缺点上。零八年四川地震后,他呼吁人们注意,大批校舍之所以在地震中坍塌,罪魁祸
首是“豆腐渣”工程,但政府却未能对此进行诚实的调查。他也使公众聚焦在政府对此
类批评的打压行动上。他用一部短片,记录了他遭到四川警察野蛮殴打,以及他费尽辛
苦,却仍无法令这些警察承认他们的所作所为的全过程。这正正揭露了中国公安部队臭
名昭着的一贯不法行为。那次遭受的毒打,使艾未未不得不在德国接受紧急手术方保住
性命,这也进一步引起媒体对中国政府恶行的关注。此外,政府独断专行,强拆了他位
於上海的丶价值百万美元的工作室,他嘲讽的回应,掷地有声地回击了政府对个人财产
和人身权利的藐视。同时,他活跃于网路,常借推特和其他大众媒体发起抗议,也因此
拥有大批追随者。
艾未未四月三日被抓,这于他正是揭示中国刑事司法不公正的良机,
尽管他本人要为此付出不相称的巨大代价。艾案表明,即便立法和司法手段尝试制约警
察权力,当个人直面对泛滥的权力时,仍是凄惶无助。在一些曝光率较低的案件中,警
方逾越法律行事的倾向令人不安;相比之下,考虑艾被羁押造成的恶劣影响,警方依法
律字面文义行事的机率或许会较大,此案也因而更具有教育意义,它可以帮我们了解,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中国“是依法办事的国家”,但那些明目张胆的“闹事者”不
能“用法律当挡箭牌”,“什麽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到底是什么意思。
艾的家人至今未依法律一般规定收到他被拘留的正式通知,也就无法确定谁抓了他,关
在哪里,原因又是什么。然而,不通知并不一定就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
为根据该法设下的例外情形,若警察依自由裁量,认定通知嫌犯家人会影响案件侦查,
便可不予通知。
没有一纸通知在手,即便是嫌犯家人聘请的律师,也往往很难见到当事人;因此,警方
经常能不通知、便不通知。此外,警方往往不愿表明身分,也不轻易告知嫌犯在押地点
及涉嫌罪名。在艾未未一案中,除外交部称对艾的调查“与人权和言论自由无关”外,
官媒直至艾被带走数日后才正式宣布,艾因为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艾未未的律师至今未能见上其当事人一面。《律师法》明确赋予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的
权利,且未对此设任何例外情形。与此同时,刑诉法却规定,一旦案件被侦查机关认定
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关即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在押嫌犯;而在中国,“国
家秘密”的定义相当广泛。警方避而不谈两部法律的矛盾之处,坚称侦查人员行为不受
《律师法》约束。同样,尽管检察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无论法院还是检察院
,都不能对警方自行裁量的决定进行审查。
此外,侦查机关所做对嫌犯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的决定,亦无须接受审查。艾的住所兼
工作室,以及他一名合作伙伴的办公场所,均遭到搜查;搜查的根据,是警方自行出具
的搜查令。
理论上讲,在押嫌犯可通过“提出保人或缴纳保金”以“取保候审”,但该决定亦落入
侦查机关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之权限,且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尽管《刑诉法》在字面上
对侦查机关羁押嫌犯的时间上限有所规定,但同样,凭着不受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警方
可以便宜行事。《刑诉法》规定,大多数案件中,侦查机关拘留嫌犯后,如认为有继续
羁押以便进行侦查的必要,须在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正式逮捕令,不然则应及时释放。
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三日可延长至七日,极少数情况下甚至可以长达三十日。实践中
,警方通常将例外情形下的三十日当作常态;不过鉴于全世界都在关注艾案,警方这次
也许会“破例”加速。即便是在申请批捕后,检察机关尚有七日时间考虑是否做出逮捕
决定。因此,艾未未可能要到三十七日期满,才能知道他是否会被逮捕此一关键决定。
或许侦查终结后,艾未未的律师会被允许与他会面,可惜到那时,艾恐已被关押数月之
久,且与外界丧失联系。在侦查阶段,即便会面,意义也不大:因为此时律师的定位不
是“辩护人”,仅能为嫌犯提供“咨询”,因此无法了解案情,能提供的帮助也就有限
。更糟的是,律师和当事人的会面不仅时间受限,且只能在警方监视下交谈。不过,这
样的会面,是在押期间首次得与外界接触,对已遭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嫌犯来说尤其宝贵
,因为他们能够借此向外界传递这一讯息,尽管这也许会招致更多的虐待。
由于国外的抗议,加之涉嫌罪名明显子虚乌有,艾未未或许有望获释,而不会被正式逮
捕。但是,为保全脸面,以及限制艾的行动,中国政府可能将对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
取保候审”。这意味着,接下来一年中,艾可以在北京及周边相对自由地活动,但政府
会以侦查活动尚未结束为名,继续对他实施监控。在受人钦佩的维权律师许志永一案中
,当局也让许“取保候审”。
然而,如果艾未未不幸最终被逮捕并被起诉,那么,他的审判将进一步向世人展示,在
一个“闹事者”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是多么的不公正 。
(作者孔杰荣 Jerome A. Cohen,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
任,外交关系协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英文原文请参http://www.usasialaw.org/。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韩羽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