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宣判,24年刑期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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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继志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该案于今年9月13日至15日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经依法通知,各被害人均表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沈小俊及李红瑞、刘某、姜某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某烧烤店吃饭时,陈继志到正在店内用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桌旁,对王某某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进行反抗。
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分别在烧烤店内、店外便道及店旁小胡同内,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沈小俊在烧烤店及旁边小胡同内威胁远某不得报警。
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继志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继志为纠集者,王晓磊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迅速引发广泛关注。有人称“大快人心”“罪有应得”,认为判得比自己想的多,也有人认为“判少了”。
此外,还有人提出“能否不减刑”等疑问。
对此,“法度law”专访了三位律师,听听他们的看法。
“新锐律师计划”学员|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潘利勇律师
据媒体报道,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继志等人属于恶势力组织。近几年全国扫黑除恶的专项行动让群众对黑恶犯罪有了更多的了解,所以就有人提出为什么没有定性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确,检索、比较一下此前各地法院判决的黑社会犯罪案件,如果指控的个罪均成立,该案似乎也符合判决书当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而且该案的暴力性特征、经济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比很多案件更加明显。这是具体司法实务问题。我们只结合部分网友的质疑,简单地进行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虽然合称“黑恶犯罪组织”,但对被告人的量刑差别其实还是很大。
比如法院认定第一被告陈继志犯有8个罪名,如果案件被认定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几乎所有的被告人还都会增加一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总和刑期和最后宣告刑都会有所提高。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一般都会顶格判有期徒刑25年。所以陈继志离天花板还是有一步距离。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者要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是可以没收,也可以被处罚金。我们看到,陈继志实际上是被判处罚金32万元,与没收个人财产具有天壤之别。
黑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减刑的。只是理论上对他们减刑的把握更加严格。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拿陈继志来说,即使他完全符合减刑条件,而且每一次都能得到批注,其最后实际被羁押的期限也不能少于12年。
“新锐律师计划”学员|辽宁京桥律师事务所 张进华律师
因为没有看到该案完整判决书,故无法详细而全面评判该案判决,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仅就目前发布的信息当中,理性客观分析该案,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律师及群众的关注:
1.本案案发于河北省唐山市,但是从侦查阶段本案就被指定到廊坊市异地管辖,为本案的“彻查深挖”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也为后面的“打伞破网”排除干扰。也充分证明刑事案件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2.本案自案发以来,多数媒体都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为题进行报道,很长一段时间,律师界甚至法学院学者都在讨论该案到底如何定性,但是经过考证,单独就唐山打人事件,检察院既不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也不是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而是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据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接受采访时提到:“陈某志等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3.第一被告人陈继志除此犯罪之外,经调查还涉及其他7个犯罪。另外,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继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在此基础上,数罪并罚判处陈继志24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从中可以看出,陈继志所犯8罪总和刑期应该在35年以上,判处24年,没有超过25年,基本属于顶格刑。
4.本案中,法院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也有体现,据报道,法院依法通知了被害人出庭,但是被害人本人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但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法院此举值得肯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往往有些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被通知参加庭审,甚至有些案件被害人强烈要求出席法庭被法院拒绝,此等作法都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此案中,切实依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即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又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当然,目前不知道各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会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案件还不能形成定论,一切论断都应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要充分保障。
“新锐律师计划”学员|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李性浩律师
唐山打人案中陈继志被判有期徒刑24年,这是我遇到的恶势力判决最重的。从媒体披露消息的来看,对陈继志等人在唐山烧烤店事件中按照寻衅滋事罪而没有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是罚当其罪的。
媒体披露陈继志等人从2012年就开始在唐山等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为何他们能够顺利躲过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至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才被打击,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从有限的材料来看,陈继志等人案件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并没有以此罪名对其提出指控。
陈继志等人幕后还存在保护伞,没有保护他们也不可能如此嚣张的。河北省纪委监委8月29日通报,涉及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15人被立案调查,其中八人被留置,包括唐山市路北区副区长、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局长马爱军等。对于两案是否应该合并审理,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媒体披露陈继志等人是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所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案件庭审视频和判决书,以便更好的回答公众疑问,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指示的“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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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果
版权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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