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人员将居民大米倒垃圾桶 律师:损毁公私财物应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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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道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将小区居民购买的大米、鸡蛋丟进垃圾桶,并将整个销毁过程拍成视频公开宣扬,教育小区居民。
2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文表示,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相关领导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通报称:9月25日,网上传播防疫工作人员倾倒大米。经调查核实,红旗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有居民未按防控要求私自转送大米和鸡蛋,认为外来物资有传播病毒的风险,出于提醒居民安全防疫的目的,将大米丢进垃圾桶,将鸡蛋捣碎,并拍摄视频。
目前,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相关领导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特别是强化对一线防疫工作人员专业防疫知识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防疫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歼灭战。
据悉,佳木斯自9月18日以来,一直处于全市静默管理的状态。9月25日0-24时,黑龙江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6例,其中,佳木斯市13例。
有评论认为,在全市静默状态下,佳木斯市民能够买到物资吃饱饭,已经实属不易,而面对已经送到小区门口的大米、鸡蛋等救命物资,却被红马甲给全部倒掉销毁,这已经不只是浪费物资这么简单,该行为已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对此,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康健律师对“法度law”表示,佳木斯市红旗街道社区防疫人员倾倒百姓大米和鸡蛋的事件,暴露出来很多问题。
康健律师表示,在新闻中,佳木斯防疫指挥部指定了二十三粮油食品店作为应急供应点,但是在某些基础防疫人员的理解中,这就成了只允许百姓在二十三粮油食品店采购物资,在其他地方采购的物资就成了“非法”和“有传播病毒风险”的了,他们就有权力随意将百姓好不容易购买的生活物资全部销毁。
这种理解和做法可笑至极,同时也反映了该地防疫政策传达不明,某些基层防疫工作人员将防疫工作当成万能口号,对人民群众动辄采取扩大化的防疫限制,层层加码,只要是打着防疫或有传播风险的名义,就可以随意的侵害百姓合法权益,随意的挑战基本社会经济秩序。
舆情发酵后,当地防疫指挥部对涉事工作人员的追责,也仅仅是批评教育。对于这种不痛不痒的追责,很难相信当地的防疫政策会有所改观。我们还是希望当地在暴露出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正确深刻理解中央的动态清零的防疫政策,科学开展防疫工作,并最大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认为,尽管案涉的相关人员是法律规定的防疫人员,但防疫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案涉的社区工作人员做法不仅简单粗暴,还直接忽视了大米和鸡蛋所有权人的感受,其行径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还污损了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的形象。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案涉的社区工作人员打着防疫的旗号,故意将社区居民赖以果腹的大米倾倒,鸡蛋摔碎,属于典型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并且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的行为显然属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应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惩。
另外,从被公布的视频来看,涉事社区工作人员显然是一种权利的滥用,因为他们将大米倾倒、将鸡蛋摔碎后扔进垃圾桶的做法不仅愚昧且无知,作为成年人做出如此无知之事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是滥用职权。
根据当地的《通报》显示,目前,当地官方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葛树春律师则认为,这绝不是严肃批评教育就可以完事的,故意毁坏财物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涉事的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也应当受到严肃的问责和追责!
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故意将大米倒进垃圾桶、故意将鸡蛋摔碎的涉事社区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还要对本案被故意毁损财物的被害人进行赔偿。我国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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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京睿
版权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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