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可能性与实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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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可能性与实在可能性
原发期刊:《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5 期 第 99-109 页
关键词: 胡塞尔/ 《逻辑研究》/ 观念可能性/ 实在可能性/ 发生现象学/
在1900/01年出版了《逻辑研究》这部堪称现象学的奠基之作后,胡塞尔(Edmund Husserl)随即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研究。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展和问题的深入,胡塞尔试图修改《逻辑研究》以使其能(至少部分地)反映他的研究的新进展。为此,胡塞尔1913年发表了《逻辑研究》第1卷和第2卷前五项研究的修改版。但是,胡塞尔用力最多、修改的幅度最大、并且在他看来“最重要的”第6研究的彻底修改版,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表。因此1921年单独发表的第6研究修改版是“原先的、只是在几个篇章中得到了根本修正的文字”①。其中,第1篇“几乎得到了逐字逐句的重印”②。但事实上胡塞尔当时已经对第1篇做了彻底的修改。这就是说,我们无法从重印版的第6研究第1篇(内容为:客体化的意向与充实)中获得胡塞尔对于相关问题的新观点。
本文尝试对第1篇第4章的1921年重印版和彻底修改版③进行详细的文本对照,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胡塞尔关于观念可能性和实在可能性的观点及其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尝试(如果成功的话)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看出胡塞尔后期的哲学思想是如何从最初的《逻辑研究》中发端的。
一、《逻辑研究》第6研究第1篇重印版和修改版的文本对照
相对于《逻辑研究》其他部分而言,胡塞尔对第6研究的修改幅度是最大的,以至于修改本(胡塞尔生前未出版,后来第一部分作为《胡塞尔全集》第20卷出版)的《全集》版编者梅勒(U.Melle)说:“1913年6月到1914年8月,胡塞尔修改——更确切地说,重新撰写了《逻辑研究》第6研究。”④
我们先简单比较一下第6研究第1篇各章的标题:
通过这一简单比对可见,第3、4、5章的标题发生了变化。其中,第5章的标题作了部分删减,但核心词仍保留;第3章在原标题的基础上增加了“客体化阶段”字样;第4章标题完全改变了。如果我们考虑到胡塞尔这次从1913年夏天开始进行的修改是为了使《逻辑研究》达到他新近出版的《观念》1⑥的水准的话,那么就很容易看出第3、4章的标题的修改力图体现《观念》1中提出的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Noesis-Noema)的区分,对于第3章来说就是认识阶段和客体化阶段的区分,对于第4章来说就是可能性意识和可能性的区分。
由于修改版第4章的标题与重印版完全不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比对第4章重印版和修改版各节标题:
从第4章两版各节标题来看,修改版和重印版的前两节所处的问题域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都是讨论观念上种类内容的相容性或可能性问题。其不同之处在于,将“含义”改为“表象”,将“内容一般的领域”改为“本体论领域”,这一改动的实质是从作为逻辑学科的命题学转向作为现象学的本体论。这里也体现了《观念》1的影响,因为正是在《观念》1那里,胡塞尔开始启用他在《逻辑研究》中没敢使用的本体论一词⑦。
但是从第3节开始(重印版第32—35节、修改版第48—55节),两版的标题就完全不同,所讨论的问题也完全不同。具体表现在:重印版第32—35节所讨论的问题还完全限制在前两节的范围内,只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展开、细化和补充;而修改版第48—55节增加了很多重印版完全没有涉及的内容,我们稍后还会对此做进一步的介绍。
修改版第56节作为插入的附录,涉及胡塞尔的判断理论,我们暂时不去考虑它;修改版第57节“观念的不可能性”与重印版第32—35节讨论的是同一问题,即观念上种类内容的争执或不协调性(不可能性)问题,因此修改版第57节“可看作是对重印版第32—35节的修订”⑧。
由此看来,第4章修改版和重印版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第48—55节,我们必须对这部分内容做进一步的介绍,以指明这一不同的实质。
第48—50节:这几节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区分:第一,就对象的被给予性的不同,区分出观念可能性(ideale Mglichkeit)和实在可能性(reale Mglichkeit);第二,在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框架下,区分出与这两种可能性相对应的构造意识。观念可能性和实在可能性的具体内涵都颇为复杂,我们将在第2节予以具体阐述,在此只能大致地说,观念可能性指的是对于观念本质而言,某物作为其示例的可能性,它仅需通过单纯的想像性直观(中立性变异)就能达到被给予性;与之相反,实在可能性指的是某物现实地在此存在的可能性,它必定要求在设定性的直观中被给予,这种设定性直观也可能发生一系列的确然性样式(Gewiheitsmodus)上的质性变异(qualitative Modifikation),例如直观行为经历确信、怀疑、猜测等过程。
第51—55节:在这几节中胡塞尔主要处理了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问题。在胡塞尔看来,现实性是实在可能性的总体视域中通过现前的经验设定而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因而作为更切近的规定而起作用,其余的实在可能性则仍然保持未规定而可规定的状态。
从上述梳理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胡塞尔对第6研究第1篇第4章的修改的核心意图:为了回答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必须首先区分出认识的两类完全不同的对象;即观念(本质)对象和超越对象;相应地,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总体视域中,即观念可能性视域和实在可能性视域。可以说,观念可能性与实在可能性的对置贯穿于整个第4章。
二、胡塞尔论观念可能性与实在可能性
胡塞尔在第6研究第1篇第4章中并没有严格地定义观念可能性。为了给观念可能性问题确定一个总体视域,我们在此跳出这一具体的文本,根据更为广泛的材料,对这一问题首先作一综观。
在1930年11月16日写给G.米施(G.Misch)的一封信中,胡塞尔抱怨道:“人们仅仅看到《逻辑研究》的作者,人们仅仅看到过去时代的东西而没有看到在我的进一步工作中发展了的东西。它们是对形式本体论(formale Ontologie)和质料本体论(materiale Ontologie)的重建,但随着超越论的突破,它们立即超越论地相对化为现象学。”⑨在《观念》1中,胡塞尔系统地尝试了对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的重建:形式本体论指的是形式逻辑、算术、纯粹分析、集合论等不涉及任何实事而仅与形式相关的本质科学,这形式当然也是一种本质,但却是一种完全空的、无内容的本质;与之相对,质料本体论指的是关于区域对象的本质科学,区域对象所具有的本质不是纯粹的形式而是具有实事的本质。例如关于自然物这一区域的本质科学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自然科学⑩。在1927年的《自然与精神》讲座中,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的对置又与下列的对置相平行:形式先天与质料先天(11)、分析—数学的先天与综合—实事的先天、纯粹无矛盾的思维可能性与具有实事的本质可能性等等(12)。
但是,从致米施的信中可以看出,胡塞尔的意图并不在于单纯就本体论问题来重建本体论,相反,他考虑的是,本体论的重建如何在现象学的认识论中才得以可能。具体来说,胡塞尔要考虑本质是如何在相关意识中构造起来的。他认为:对于形式本质的构造来说,需要一种进行着形式化的意识行为,例如对“杯子是蓝的”这一实事进行形式化,可获得“S是P”这种命题形式(13)。对于含有实事的本质的构造来说,需要一种进行着观念直观(Ideation)或本质直观的意识行为,例如在“杯子是蓝的”这一实事中通过观念直观获得形状和颜色这两个最高属之间相协调或相容的复合观念或本质(14)。与S和P可以被代入任何东西、因而它们本身可以说是完全空洞的不同,形状和颜色仍然是具有实事的、处在特定区域中的种类本质。
根据上述综观,我们来确定观念可能性的总体视域。“观念”(ideal)是观念idee和理想ideal两个词共同的形容词,因此ideal就可同时表示康德意义上的极限概念理想以及作为Eidos意义上的本质(15)。在《逻辑研究》中,观念可能性之“观念”指的是本质(eidos)意义上的。此外,根据以上说明,本质又包括纯形式的本质和具有实事的本质,因而观念可能性很容易让人误解为似乎它同时是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的课题。但是无论是从上述第4章的修改版来看,还是从胡塞尔其他谈论观念可能性的文本来看,观念可能性都是被置于质料本体论中来讨论的。我们下面所讨论的观念可能性即限制在质料本体论的领域内。
即使是在质料本体论的范围内,观念可能性仍然具有多义性,我们以“这个红色的球”的现象学分析来澄清这里的多义性。
(1)这个红色的球的红色和圆形是统一地被给予我的。如果我对红色和圆形分别进行自由想像,例如将它们变成蓝、绿、黑等等以及方形、菱形等等,我发现它们分别可归入颜色种类和形状种类中,而且颜色种类和形状种类可协调地或可相容地在观念上结合在一个事物整体(球)中而无论具体个别的颜色和形状是否实际上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对于任何一种颜色和任何一种形状而言,它们的结合都是在观念上可能的。胡塞尔在我们上述文本对照中的重印版的第30—31节和修改版的第46—47节讨论了这个意义上的观念可能性。
(2)这个红色的球例如是一个篮球。我可以在想像中自由地使它不断发生变化,例如颜色由棕色变成红色、表面的花纹以及粗糙程度都发生变化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变化,这个篮球就变成了许多可能的别的篮球。但是,作为单个体的篮球,其观念或本质保持不变。这就是说,对于一个单个体的本质来说,在观念上有许多可能的个别物作为其例子。修改版第48—55节主要涉及这个意义上的观念可能性。
(3)还可以对作为单个体本质的篮球进行进一步的自由想像,例如使它变成足球、排球、乒乓球等等,在这一系列的变化中,球这一属本质被获得。甚至可以再进一步使其变成笔、石头、人等,在这一系列的变化中,物这一区域本质被获得。这就是说,对于一个普遍的本质来说,其下包含着各个具体的单个本质,这无非就是种本质和属本质之间的从属关系,最高的属本质就是区域本质(例如空间物),最低的种本质就是单个体本质(例如篮球)。胡塞尔没有明确地说明对于一个属本质来说,包含于其下的种本质是否也是在观念上可能的。但不管怎样,对于已经都是本质的属和种来说,再谈论观念的可能性已经没有必要,因为它们本身就已经先天地处在观念总体领域中,因而是观念的必然性。
胡塞尔特别提醒我们注意(2)和(3)的区别。其区别的核心在于:在(2)中,涉及的是单个体本质和作为它的例子的个别事物之间的关系,因为最低的种本质之下再无包含于其中的本质,而只有作为它的示例起作用的各种可能的此处的这个(Dies-da),因此这一关系可称之为示例关系;而在(3)中,涉及的是属本质和包含于其下的种本质的关系,因而可以称之为从属关系。对于已经先天地处在观念总体领域中的属本质来说,再谈论它在观念上的可能存在就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本身(作为本质)就已经是观念上的必然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严格区分了示例关系和从属关系:“将一个个体或一般而言‘此处这个’(Dies-da)归入(Subsumption)一个本质之下(这个本质按其相关于一个最低种差或一个属而有不同的特性),不应被误解为一个本质从属于(Subordination)它的较高种或一个属。”(16)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只有对于完全具体的个别之物而言,谈论它作为单个体的本质的示例在观念上的可能性才是有意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在修改版中谈到了观念可能性的起源问题。这里所谓“起源”,指的是观念可能性——作为一种对象——是如何在一种相关的直观意识中原本地构造出来的。对这个问题,胡塞尔的基本观点是:“对象的观念可能性必须作为原‘可能性’而有效,它与一种将其构造为相关项的直观的可能性在本质上等值。”(17)由此,对对象的观念可能性的探讨就转化为对直观意识的可能性的探讨。
胡塞尔从对个别事物的感知开始探讨观念可能性的起源:“对于刚刚谈过的在我面前的现实的房间,我现在可以把它视为单纯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我现在排除了现实性设定,我把感知或回忆的内容,看作单纯自由地可实施的单纯的思想。”(18)这是说,观念可能性起源于对设定性(设定某物的现实存在)直观的变异,这种变异是质性的中立化(Neutralisierung),也即对存在信仰的中立化,通过质性的中立化变异,感知行为变成想像行为,而原先的感知内容或更确切地说质料仍得以保存。与想像行为相对的各个个别之物(它们不必现实地存在)则构成了一个可能性的范围,对于个别之物是它的示例的那个单个体本质而言,这个由个别之物构成的可能性是观念可能性。
如果我们不是着眼于可能性的起源问题而是着眼于本质的获得问题,那么我们就是在考虑一种观念直观或本质直观的方法,其必要步骤是自由想像。这是修改稿第49节的课题。在胡塞尔后期哲学中,本质直观的方法被进一步细化为本质变更,即在自由想像的变化中获得不变的本质。我们后面还会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现在我们转向实在可能性问题,这个概念是在修改版中新提出的。
在胡塞尔那里,“实在”(real)一词并不比观念一词更少歧义。他至少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实在”一词:(1)在意识之外的自然因果的实在,胡塞尔通常在否定性的意义上使用它;(2)指相对于某种进行确然性设定的意识(例如感知)而言的被给予之物的现实存在,修改版中所谓实在可能性之实在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3)在后期提出的进行着超越论构造生活的单子的绝对实在(19)。
在修改版中,胡塞尔指出,实在可能性完全是与观念可能性相对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感知将此在设定为正常的——即在确然性中设定为——确定之物,‘真实之物’;如果感知在同样的质料中单纯是猜测性的,或者甚至是有问题的,更确切地说,是存疑的,那么感知就在内容上将同一物设定为猜测性的、成问题的、可疑的此在。回忆(它作为改变了的直观样式,根据‘在此’而恰恰被刻画为当下化之物而非亲身在此之物)也是如此。在此同样包含着某种对某物而言是可能的东西,其相关项因而也是可能性,但却是一种对于我们而言迄今为止仍未得到考虑的可能性。”(20)虽然胡塞尔认为“没有一个合适的词来标识”这种可能性,但他还是在与观念可能性相对的意义上使用了实在可能性这个词(21)。
与对观念可能性的处理相似,胡塞尔也从主体一侧来追溯实在可能性的构造性起源。
从主体一侧来看,实在可能性被规定为经历不同的存在设定(确然性设定及其变异形式:可疑的设定、成问题的设定等等)而获得的各种设定对象之可能性,因此这种可能性“不是单纯的可能性一般,而是说明某物是可能的(für etwas spricht)这样一种可能性”(22)。
胡塞尔把这些“说明某物是可能的”的可能性理解为带有某种“分量”(Gewicht)的可能性。这种分量指的是各种可能之物自身根据当下或先前已经被给予的某物而进一步在不同程度上要求达到现实性的或大或小的力度,因此“分量”是具有一定等级(Gradualitt)的(23)。胡塞尔使用猜测(Anmutung)和揣测(Vermutung)这对概念来区分各个分量等级。猜测是这样一种行为,“可以猜测某物是存在的,而无须我们对其存在做出决断”(24)。这种猜测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可能存在的对象,可能存在的对象由于没有获得决断,因而它也现时地或潜在地指示着另外一些与这种可能的存在对象相对的(更确切地说,处于抗争中的)、并基于另外的猜测行为的可能存在对象。这些猜测行为根据当下或先前的感知状况(因而具有一定分量)而要求达到设定的确然性,相应地,它们的对象也都要求达到现实性,但是,每一种要求都与另外的要求处于抗争中,因此所有的猜测都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我们来看以下例子:服装店里站着的看似是一个人,但再看又好像是一个模特(假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可能的存在对象(人、模特)就处在对抗中,它们恰恰是猜测行为的对象,因而是在悬而未决的、可疑的存在样式中的对象。这两种可能的存在对象都获得当下感知的某种程度上的支持:这可能是一个人,因为他的形态看起来就是一个人的形态;但这也可能是一个模特,因为它总是一动也不动。
揣测是这样一种行为:“每一个揣测都对一个实在可能性做出决断。”(25)这就是说,揣测并不如猜测一样,在各种实在的可能性中保持悬而未决的状态,而是在经验的进一步进程中对各种实在的可能性之分量做出评估,并进而做出决断:最有可能是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甚至最后也可以肯定地被确定为就是这一个。例如在这是人和这是模特的两种可能中,我根据进一步的观察,是模特的可能性的分量随着观察的进展而越来越占优势,其可能性的分量优于人的可能性的分量,因此接下来我就揣测这应该是(或者肯定是)一个模特而不是人,如此等等。
从猜测和揣测的区分中也已经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它们都是确然性的变异形态,它们的对象都是现实存在的变异形态(可疑的存在、或然的存在),它们的区别是程度上的,有各种分量(因此如上面已经提及的,可以谈论分量的等级)的猜测,而具有优势分量的猜测在其不断增强的充实序列中最终会发展成为揣测。在这个意义上,揣测就是积极的猜测(26)。
根据前面的阐述,我们对观念可能性和实在可能性的关系综述如下:
1.就可能性的起源来看,实在可能性起源于一种设定性意识之确然性样式上的质性变异,例如从感知的确定到怀疑、猜测、揣测等等;观念可能性则起源于设定性意识的中立化的质性变异,例如从感知到自由的想像。
2.与第一项区别相关,就意识对象而言,实在可能性的可能对象的确然性样式之间有等级秩序,即必须考虑到可能对象根据确定对象而言所具有的确然性方面的分量,因而这种可能性是有限制的可能性,它绝不是随意想像的产物;观念可能性的可能对象无须考虑确然性样式问题,因而一个亲身在此的对象和一个想像对象对于达到观念本质而言具有等值的有效性。
3.与前两项区别相关,就所处的领域而言,实在可能性只能处在一个经验的统一进程中得以考察,因而是说明着某物的可能性;而观念可能性则无此限制,因而是可能性一般。
从第3点来看,既然观念可能性是可能性一般,那么它在某种意义上也包含着有限制的实在可能性,因此,实在可能性与观念可能性之间并不是只有区别,它们也有一致的地方:“实际上每一个实在可能性同时也是观念统一性:某物‘一般’必须是可能的,在此基础上‘实在的’某物才是可能的。”(27)这种一致性表明,在具体事物的区域中既可以谈论观念可能性的问题,也可以谈论实在可能性的问题。就前者而言,具体事物是观念本质的一个可能的例子,“‘在这里’的东西自身不是一个本质,而是具有一个本质——我们可以由此出发去寻找这一本质”(28);就后者而言,在确然性上变异了的具体事物是在确然性上没有变异的具体事物的可能的变异类型。
三、可能性意识与发生现象学的观念
胡塞尔对第6研究第1篇第4章的修改体现了一个清晰的方法论原则:在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框架下将对可能性问题(无论是观念可能性还是实在可能性)的探讨回溯到其构造性起源上,即回溯到可能性意识上。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在第4章修改版的标题(“可能性与可能性意识”)中。
但是,随着对可能性意识的探讨的深入,胡塞尔实际上突破了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这一静态分析(29)的框架,而进入到发生分析的领域中。我们下面从实在可能性开始谈起。
如前面所说,实在可能性起源于设定性意识之确然性样式上的质性变异,这个变异是一个序列或更确切地说,是一个意识活动的时间进程,例如感知—怀疑—感知受阻—猜测—继续经验—揣测—重新确定的时间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意识行为(例如感知)首先构造出作为现实存在物的对象(例如服装店里的人),这个被给予的现实存在着的对象(人)进一步引起了感知主体的一种期待意向,这一意向希望得到进一步充实(例如服装店里的人可能在试衣服等等),它引起感知主体的充实行为(例如我走近一点看),这种充实行为重又提供出新的经验(例如这个人一动也不动),这种新的经验引起主体的怀疑的行为(人总是会动的)并引起这可能是另一种东西(例如摆设的假人模特)的猜测行为,猜测行为将人和模特都视为可能的(实在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进行决断的意向仍被保留,这意向则会引起对这个悬而未决之物的进一步经验(例如再走近一点,它还是一动也不动),新的经验又引起一种揣测性行为(这很可能是模特而不是人),这种揣测性行为重又引起进一步经验,最后,原初的感知得到证实(这就是一个人,他只是站在那不动而已)或被否定(这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假人模特)。等等。
在这个意识活动(更确切地说)经验继续的时间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凸显出来:之前的经验引起之后的经验的可能性。这个“引起”完全不能被纳入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框架下而得以阐明,因为后者只能静态地、系统地考察各种意识行为及其相关项之间的关系,而无法触及这些行为和相关项之间具体是怎样过渡的。例如它能分别就其完成形态说明感知行为与确然的被给予对象、猜测行为与确然性变异了的被给予对象之间的构造关系,也能说明这些行为之间有一个质性变异的序列,但却不能说明这个序列是如何在时间进程中相互过渡的。
胡塞尔用“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个新概念来标识这里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简要地说,动机引发作为一个现象学的概念,指的是意识体验流的时间性统一中诸行为、诸事态之间的各种复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及规则。在精神(人格)生活及其生活世界的构造的层面上,胡塞尔又把动机引发视为精神生活的基本法则(30)。具体到设定性行为而言,动机引发指的是原本的被给予性与意识行为之合理设定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31)。在这个意义上,实在的可能性也就被标识为被引发的可能性(motivierte Mglichkeit):“实在可能性是在直观中原初地被给予的,在其中某物被猜测为可能的。这些实在可能性是通过现前的经验设定而被引发的可能性,在每次都伴随着不同的分量中说明着某物是可能的:它较多地说明着这一物,因而它获得更大的或然性,它较少地说明着另一物。然后我们在揣测选择我们所猜测的这种实在可能性。”(32)
随着1916年发生现象学观念的正式提出,动机引发被确定为发生构造的基本法则(33)。下面我们以可能性意识—动机引发为关节点,试图简要勾勒出在《逻辑研究》修改版甚至在1900/01年的《逻辑研究》中已经得到初步处理、但在后期发生现象学的观念的视野下才得到重视和深入研究的某些问题。
第一,统觉的问题
在修改版中,胡塞尔谈到,对超越之物的直观或统觉是一个复合行为。如果这个超越之物处于可能性中,那么它是我们前面谈过的感知所经历的肯定—怀疑—猜测—揣测等行为的复合;如果这个超越之物处于现实性中,那么它是对各种不同的角度性被给予行为(例如从前面、后面、远处、近处被给予)的复合。无论是哪一种,这些个别的行为都是在动机引发的法则中被统一为复合行为的。因此,胡塞尔说:“继续发生作用的动机引发为不断更新的直观提供综合关联。所有自身延续着的超越的(例如:事物性的)统一都本原地自身构造为——如我们根据所有的分析能说的——动机引发的统一的相关项。这就好比由纯粹的动机引发丝线所构成的特殊的复合网,由纯粹的因为—所以的互属性,更确切地说,如果—那么的预设交织网的活动空间所构成的复合网一样。”(34)这里的因为—所以和如果—那么都是胡塞尔用以指代动机引发法则的,其中因为—所以相对于现实性而言,如果—那么相对于可能性而言。在动机引发的综合关联的作用下,现实的或可能的超越统觉就得以形成。但是,即使是现实地被给予的超越之物也不可能是相即地被给予的,因而对它的统觉必然超出已经充实的部分而指向未被充实但可以被充实的空泛部分,因此动机引发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如果—那么的关系,因为它始终表明进一步充实的可能性。这种动机引发的统一就是超越统觉的统一的观点,它在1921年的一篇专门讨论发生现象学的方法的文稿中得到进一步阐释:“每一个动机引发(Motivation)都是统觉。一个体验A的出现在一个同时统一体中引发一个体验B的出现;关于A的意识伴随着一个指出着的(hinausweisende)、‘指示着’共同此在(Mitdasein)的意向,每一个未充实的视域自身都隐藏着动机引发、隐藏着动机引发的系统。它是一个动机引发的潜能性。如果充实活动形成,这里便有一个现时的动机引发。也可以说,统觉本身就是一个动机引发,它引发出任何可以充实着地出现的东西,它引发到空泛(Leere)之中。”(35)在这个意义上,动机引发被确定为如下意义上的发生法则:“支配着统觉之构成的合规律性。”(36)
第二,理性设定与自我的权能性问题
在修改版中胡塞尔谈到了猜测和揣测的关系,并认为揣测具有一种根据经验进行合理决断的能力。实际上,早在《逻辑研究》第1版第1卷《纯粹逻辑学导引》(1900)中,胡塞尔就已将揣测概念与或然性(Wahrscheinlichkeit)概念并置,并区分出理性的揣测和非理性的揣测:“我们能够根据肯定的或否定的或然性价值的不同而将理性的设想、揣测与非理性的设想、揣测区分开来。”(37)另外,在《逻辑研究》第1版第2卷第1研究中,胡塞尔也已经将揣测概念和动机引发概念联系在一起:“某人现时地(aktuell)知晓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些对象或事态在下列意义上为此人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他把对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体验为一种动机,即信仰或揣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并且是一种不明晰的动机)。”(38)这就是说,在1900/01的《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就已经触及(尽管没有展开)作为一种理性设定的动机引发问题。这一问题在胡塞尔首次正式提出发生现象学观念的文本中被确定为发生现象学的重要课题:“先前的意识引发起(motiviert)后来的意识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后来意识,只要它在最低程度上具有经验性的—超越的统觉(命题)的特征,就在其事实状况(Faktizitt)中通过相应的先前的意识被先天必然地引发。这一动机引发具有理性行为的本己性,被引发的设定是一个理性的设定。澄清‘发生性的’起源,也就是澄清被给予的设定的理性,在发生上的论证活动(Begründende)也是在理性上的论证活动,它只不过是将理性之基础的重要性明晰地规定出来。”(39)这种不断可继续进行的理性设定从主体的角度看,也获得了一个可能性的视域,即权能性(Vermglichkeit)。与可能性是从对象角度而言的被引发的可能性相对,权能性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被引发的可能性,因而是在经验过程中根据已经获得的设定能力而被引发的继续设定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性具有一个活动空间,即一个“我能”的视域(40);权能性就其本真意义而言是主体的理性能力,但不是在静态的系统的角度上就其完成形态而得以谈论的理性能力,而是在发生的角度上得以谈论的生成着的理性能力。理性能力的生成与主体——更确切地说——人格的生成是相一致的,因此,理性从潜在性中不断地达到现实性并最终趋向于理性自身的完全实现,这是人格的动机引发的过程,也是一个理性不断自身阐明的目的论过程(41)。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中,这种理性的自身阐明被看作是哲学的自身阐明:“哲学不是别的,而是<理性主义>,是彻头彻尾的理性主义,但它是按照意向与充实的运动之不同阶段自身加以区分了的理性主义;它是从哲学最初在人类中出现开始的,处于不断自身阐明的运动之中的理性(ratio)。”(42)
第三,观念直观问题
前面我们都是从实在可能性的角度来谈可能性意识与发生现象学的关系。现在我们尝试从观念可能性的角度来谈可能性意识与发生现象学的关系。
如前所述,必须首先区分在观念可能性中涉及的两类对象:一类是本质单个体;一类是个别事物,它是本质单个体的任意的示例。当胡塞尔将观念可能性的起源归结为设定性直观的质性中立化(自由想像)时,这种自由想像的对象其实是作为示例的个别事物而不是本质单个体。因此观念直观(它的对象恰恰是本质)必定不同于自由想像的直观。实际上早在第1版《逻辑研究》第1卷中,胡塞尔已经明确指明这两种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43);但是胡塞尔在修改版中一再地强调自由想像对于观念直观的重要性:在各种自由想像的对象的某些相合关联(Deckungszusammenhnge)中,它们的共相就显露出来,对这一共相进行观念直观,就获得了其本质(44)。在胡塞尔后期思想中,自由想像被一个更具方法论意义的新术语“变更”(Variation)所取代,自由的变更作为通过想像来摆脱事实之物的关键步骤(45),是本质直观的基础(46)。通过任意想像的自由变更,“诸变项的持续相合(Deckung)的东西保持在其中,并且作为形式或内容而保持必然的不变,这就是普遍本质”(47)。因此,随意变更的自由想像的作用在于从这些自由想像的对象中抽取出某种相合的东西,对这种相合的东西的把握则获得了本质。那么,这种相合的东西如何在各种随意的自由想像之中被构造起来的呢?在胡塞尔看来,作为各种随意的自由想像(48)的对象作为“相继出现的随意的个别性都将达到交叠的相合(Deckung)并纯粹被动地进入一种综合的统一”(49)。看来,相合是通过纯粹被动的综合统一而构造起来的。进一步的问题是:纯粹被动的综合统一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构造呢?胡塞尔认为,这种纯粹被动的综合统一的过程正是联想发挥其构造功能的过程。在联想的唤醒作用下,分离的东西被联结起来并把握在手,在此基础上,感性材料的纯粹被动的融合构造出最原初意义上的感性统一,这种感性统一使得“共同的东西‘相合’(Deckung)起来,使有差别的东西区分开来”(50)。而在更高阶段上,即在理性的主动的客观化、类型化的主动综合中,一切共相(即类型化和普遍化了的相同之物)作为理性成就,在“一切统觉的沉淀作用及其基于联想唤醒之上的习惯性持续影响中有其根据”(51)。这里胡塞尔实际上描述了从联想的被动综合到观念直观的主动综合的发生秩序。在《笛卡尔式的沉思》中,联想被规定为被动发生的原则(52);而在《观念》2中,被动发生和主动发生都被纳入动机引发概念之下:被动发生的原则是联想的动机引发,主动发生的原则是理性的(设定的)动机引发(53)。
四、结语
在一种整体性的概观中,胡塞尔现象学给人一种发生了多次转向的印象,实际上许多描述现象学发展史的著作也是这样表述的。这当然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后期和前期无论是在研究课题上还是研究进路上都是很不同的。但是,对于这种不同或“转向”的过于强调往往容易导致忽略它们之间内在的、但也许更为隐秘的关联,这些内在关联需要通过对胡塞尔前后期文本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比较研究才能得以揭示。就此而言,对作为现象学的奠基之作的《逻辑研究》及其彻底修改版的深度研读,仍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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