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球 | 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
王球 | 文
作者简介:王球,1983年10月生,浙江淳安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智能哲学与智能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KCL)、麻省理工学院(MIT)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心灵哲学、认知科学哲学、知觉哲学、形而上学。
摘 要:濠梁之辩是著名的哲学议题,然而鱼类是否具有快乐或疼痛的意识经验,哲学史上却难觅其解。哪些动物有意识,我们基于什么理由将意识状态归赋给动物,这在当代被称为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分布问题是“他心问题”在跨物种语境下的延续。诉诸非推论主义以及推论主义中的理论优先进路,无法解答分布问题。虽然类比推理是解答分布问题必不可少的方法论工具,但哲学家们对哪些外显特征可以作为类比推理的基本类比项存在诸多分歧。泰尔的“牛顿法则”经过修正,不仅能够解除这一困境,而且有望将分布问题从前科学的哲学思辨推进到一种更合理的多维框架讨论方式中去。
关键词:动物;意识;他心;类比推理
除了人类自身,其它动物有意识吗?既然你不是鱼,何以断言“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如果鱼类有快乐的感知体验,那么章鱼、蜜蜂和蚯蚓也有意识吗?
上述三个问题,大致属于“他心问题”。这里的“他”是跨物种的,“心”则限定于意识面向。第一个问题是在本体论层面上,追问非人类动物是否拥有意识。第二个问题要求交待,回答第一个问题需要什么样的方法论或理论依据。第三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细化:不同动物物种的演化历程、形态构造和生理机能千差万别,即便人们相信鱼有“鱼之乐”,无脊椎动物未必具备“鱼之乐”般的感知体验。哪些动物有意识,或者说意识状态分布在哪些动物物种中,这就是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the distribution question)。
本文试图回应第三个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通过排除非推论主义和推论主义中的理论优先进路,表明类比推理是解答分布问题不可或缺的方法论工具。而且只有当类比推理与最佳解释推理一起运用,第一个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此外,类比推理还要求将第一个问题的提问方式,从以往的“哪些动物有意识”调整为“物种间的意识状态有哪些差异”。当然,“意识”是个含混的概念:心理学家偏爱用“动物感受”(animal sentience)替代“动物意识”;而哲学家谈论“动物意识”时,通常指的是经验主体“感觉起来像什么样的”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cf.Allen and Trestman)本文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意识”一词。
一、排除非推论主义
哲学史上关于动物意识或动物心灵的讨论不算主流。谈起这类话题,很大程度上是要为人类的理性能力、道德水平和政治生活状况,提供“他者”的参照。在中国古代哲学里,《庄子·秋水》记叙的濠梁之辩,并没有直接回答人类个体“如何可能知鱼之乐”。究其真意,庄子更侧重于论辩逻辑的探究,以及关于“理解”的存在论与价值论的发微。(参见杨国荣,第54页)
动物心灵问题是重要的。当代西方心灵哲学旨在理解心灵的普遍本质,若撇开动物心灵不谈,则是研究视野上的重大错失。这样的错失或将导致人工智能哲学、生态伦理学和动物福利问题等相关领域“发育不良”。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构成了动物伦理议题的本体论依据。2012年,科学家签署了一份《剑桥意识宣言》——虽然有人不接受这个论断(cf.Dawkins,pp.171-172)——指出哺乳类、鸟类和章鱼等动物,具备产生意识的神经基底。然而这份清单所列的物种类别过于笼统,它可以扩展到诸如龙虾或螃蟹身上吗?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甲壳纲动物能够感知疼痛,那么瑞士和澳大利亚颁布法令禁止活煮虾蟹,其理由似乎就无法让人信服。
人们习惯于用拟人论(anthropomorphism,字面翻译为“与人同形论”)去解读动物的种种行为:春日清晨,窗外的鸟儿“欢快地”鸣叫;主人回到家,爱犬难以抑制“激动”的心情。我们倾向于相信动物有着与人相似的意识经验,甚至将它们人格化。19世纪末,关于这个概念内涵的讨论,转变成了如何科学地理解动物行为。其中一派以达尔文和罗曼尼斯(George Romanes)为代表,相信人类与动物在心理能力方面具有演化上延续性;另一派以摩根(C.Lloyd Morgan)和华生(John Watson)为代表,他们担心把人类的心理状态归赋(attribute)给动物,将会有损科学观察的中立性。(cf.Keeley,pp.524-525)摩根在《比较心理学导论》中提出一条法则:“如果能用低等的心理机制来解释一个行为,那就绝不把它看作是高级心理活动的结果。”(Morgan,p.53)虽然摩根本人也承认有些动物拥有高级心理能力,然而关于摩根法则是一种精简原则的刻板印象,经行为主义的发扬,深刻影响了二十世纪的心理学家。(cf.Sober,p.53)拟人论发端于朴素的民众心理学,摩根法则带有陈旧的行为主义匠气。在跨物种的意识归赋问题上,两者都因缺乏实质性的判定准则陷入了独断论。
要超越拟人论和摩根法则,需要恰当的理论依据或方法论工具。既然分布问题被视为跨物种语境下的“他心问题”,那我们就不妨借鉴当代哲学家处理他心问题的两大方向:推论主义和非推论主义。推论主义主张,要通达(access)他人的心理状态,必须借助某些理论依据(例如心灵理论)或特定的认知机制(例如镜像神经元的加工)。非推论主义则汲取梅洛-庞蒂和舍勒等人的现象学传统,否认心灵的私密性,认为我们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识别出他人的快乐或悲伤的。(参见王华平,第116-125页)解答分布问题,同样有推论主义和非推论主义两大方向可供选择。
塞尔(John Searle)和贾米森(Dale Jamieson)是非推论主义的支持者。(cf.Searle,pp.206-219;Jamieson,pp.79-102)塞尔提供的理由类似于维特根斯坦对怀疑论的反驳。他认为相信动物拥有心灵和意识,正如相信外部世界存在那样,构成了我们生活中无需辩护的基本事实,我们并不当真质疑动物都是无心的自动机。贾米森的理由更接近于直接感知理论,他认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到动物的心灵——正如我能直接感知到你很开心,而不是从你的面部表情推知你很开心。(cf.Andrews,pp.14-15)
在他心问题上,非推论主义如今渐成气候,但在跨物种的意识归赋问题上,这个方向并不可行。首先,它会错把认知与实践上的事实当作本体论事实。人们习惯于相信动物有意识,并不由此证明动物的确就有意识。“祭神如神在”,并不由此证明祖先的亡灵真的存在。(cf.Andrews,p.55)其次,即使直接感知理论在经典的他心问题上有说服力,在跨物种的情境下也未必适用。我从你灿烂的笑容中感知到你的快乐,不等于我能从一只宽吻海豚看似微笑的张嘴表情中,正确地感知到它的快乐。相反,海豚张嘴是攻击性的姿态。(ibid.,p.31)由于人类与其它动物在身体形态、生物习性和生存环境诸多方面差异很大,读心的直接感知理论无法“放之万物而皆准”。非推论主义在我们关心的话题上会陷入“种族假相”的蒙蔽,结果要么偏向于拟人论,要么偏向于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
排除了非推论主义,再来看推论主义。推论主义认为,通达他心需要诉诸特定的理论依据,或者特定的方法论。但这里有一个排序问题,到底是理论优先还是方法论优先?理论优先的思路是说,要判断动物是否有意识,只需要采纳特定的意识理论作为依据;方法论优先不拒斥意识理论,但区别在于,如果没有一种具有压倒性优势的意识理论(这恰恰是目前缺乏的),思考动物意识的逻辑起点,就应当落在我们“如何判定”动物具有意识的方法论上。
二、排除理论优先进路
在理论优先进路中,当前关于意识的哲学和科学解释种类繁多。要考察动物意识,二元论和观念论因为偏离了自然主义的“正轨”而不受待见;意识的取消论更是因为把问题连根拔起,也就不在候选名单中。因此剩下的选项大致包括:1)以信息整合理论(information integration theory,简称IIT)为代表的泛心论;2)心脑同一论;3)各种版本的功能主义。我们将会看到,以上三类选项对分布问题都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
泛心论认为,心灵是世界中的基本事物,它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泛心论在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科学版本”便是IIT,最早由神经科学家托诺尼(Giulio Tononi)提出,他把意识等同于信息的某种整合方式。(cf.Tononi)在自然界中要产生意识,需要物理上(而不仅仅只是功能上)的因果力,它具有光谱式的程度化差异,原则上是可测量的。这意味着所有动物都有意识,不同物种有意识的程度各不相同。如何评估IIT理论不是这里的讨论重点,不过这个蕴含的结论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当我在起床洗漱完毕后,我确实比闹铃刚响时更清醒了,或者“意识程度”增加了,但那是哲学家所谓的“不及物的生物意识”(intransitive creature consciousness),这与本文所讨论的“现象意识”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现象意识没有光谱式的程度区分,但直觉上我们难以否认,一个事物要么有意识要么没有意识。当我疼痛时,我有一种“感觉起来像是如此这般”的体验,一只神经构造更为简单的草履虫如果在“某种微弱的程度上”感受到疼痛,那仍然还是疼痛,只不过或许是程度轻微的疼痛体验罢了——但这不是IIT理论的原义,因而IIT理论无法作为分布问题的判定标准。它给了分布问题一个痛快且宽容的解答,却带来了更多的困惑。
心脑同一论和功能主义,作为备受欢迎的主流意识理论,也没有资格充当解答分布问题的判定标准。同一论主张,某一类型的意识状态就是特定类型的大脑状态,譬如疼痛等同于特定类型(所谓的C-神经)的大脑皮层激活。普特南(Hilary Putnam)关于多重可实现性的论证(cf.Putnam),暴露出同一论犯了物种沙文主义的谬误:我们可以设想有疼痛体验但缺乏相关神经构造的生命形式,因而同一论在本体论层面上是可错的。
再看意识的功能主义。虽然功能主义采纳的多重可实现性原则修正了心脑同一论的人类沙文主义谬误,却在分布问题上遭遇了循环辩护的困境。米歇尔(Matthias Michel)指出,功能主义不仅需要表明意识是多重可实现的,还需要找到实现意识的必要条件C,从而把不合理的多重可实现事例排除掉。鱼类缺乏人类的新皮层,却有其它神经组织扮演了新皮层实现疼痛所需的功能,因而不妨设想它们是有意识的。如果一只去掉脑袋的青蛙,用腿抓挠着自己的伤口,表现出类似躲避疼痛的行为反应,难道这只去头青蛙也因为意识的多重可实现而感到疼痛吗?要排除这类不合理的事例,就得找到一个条件C,想知道C能否作为意识的必要条件,就得验证这一假设:对于某个事物E,如果E是有意识的,那么E满足条件C。这样一来,你需要同时知道E是否满足条件C,以及E是不是有意识的。可是问题在于,没人知道E是否拥有意识,因为那恰恰是我们试图寻找的答案。米歇尔的论证表明,关于功能主义的多重可实现性,我们无法找到一个去伪存真的标准。(cf.Michel,pp.2419-2420)功能主义本身只是一个含糊其辞甚至是空洞的意识理论,无法有效判定分布问题。
或许有人质疑说,多重可实现性只是功能主义的一个构成条件,但功能主义名下不乏具体的理论版本,例如德雷斯基(Fred Dretske)等人的意识表征理论,以及卡鲁瑟斯(Peter Carruthers)的高阶表征理论等等。表征主义认为,意识状态能用意向状态或心理表征来加以说明,因而只要具有信息表征能力的动物(体现为有学习能力)即可拥有意识。在此意义上,意识广泛分布于绝大多数动物中。(cf.Dretske,pp.263-283)与之相反,高阶表征理论考虑了诸如盲视(blind sight)和心理启动(priming)等认知现象。认知主体可以有心理表征和相应的认知加工,但是缺乏相应的意识体验,所以意识应当被理解为关于一阶心理表征的高阶表征。这种高阶表征是主体思考了自身思想(thoughts)的结果,因而要求意识主体具备元认知(meta-cognition)或读心的能力。照这个说法,绝大多数动物都缺乏意识,尽管它们有一阶的心理经验(experience),但那样的经验是无意识的,意识是对经验的高阶觉知(awareness)。(cf.Carruthers,2008,pp.58-89)不难看出,功能主义名下不同的意识理论,在解答分布问题时存在着互相龃龉的情况。
不可否认,以上论述并没有穷尽意识理论的所有类别。然而在当下,没有哪种理论有望从中胜出,理论优先进路因此无法充当解答分布问题的逻辑起点。
三、类比推理求解及其困境
在经典的他心问题上,要摆脱他心的怀疑论,论证我不是世界上唯一拥有心灵的主体,通常会诉诸于类比推理。正如密尔(JohnS.Mill)所说,我知道自己拥有心灵,而我相信其他人也有感受或心灵,是因为“首先,他们有像我一样的身体,而我知道拥有身体是拥有感受的前提条件;并且因为,第二,他们表现出了行为和外在表情,我凭自己的经验知道那是由感受所引起的。”(Mill,p.243)密尔在这里没有引入任何关于心灵的理论,他只用了类比推理,强调我和他人之间的相似性(拥有身体、行为和表情),推出他人也拥有感受或心灵。不难看出,类比推理从属于推论主义这个阵营,但它可以不依据任何意识理论,因而是方法论优先的进路。类似地,虽然我们将会看到用类比推理解答分布问题,这个过程中有时可能需要引入特定的意识理论,但类比推理本身却是理论中立的。并且另一方面,方法论优先进路并不排斥除了类比推理之外的其它方法——例如最佳解释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简称IBE),因此方法论优先进路,在资质上可以与理论优先进路并称为推论主义的两大进路。
回到类比推理上。所谓类比,就是在两个对象或对象系统之间进行比较,突出强调它们的相似方面。类比推理引入两个系统之间已被接受的相似性,得出结论表明存在着其它方面的相似性。(cf.Bartha)不过类比推理本质上属于归纳推理,从论证的角度看,类比推理在形式上并非有效(valid),它的形式化表达是:
1) A是F和G;
2) B是F;
3) 因此,B是G。
这里的A和B是两个类比项(analogs);A叫基本类比项,B叫推测类比项。F和G都是相似性(similarities);F是基本相似性,G是推测相似性。
一个可靠的类比推理,必须满足两个全体证据条件(total evidence condition):条件一,A与B的基本相似性F,必须与推测相似性G相关(relevant);条件二,A与B之间任何不相似性(dissimilarity),都与推测相似性G无关(irrelevant)。(cf.Wilson,pp.326-333)
要理解这两个约束条件,不妨看两个失败的例子。
例一:
a) 牛是家养的、有脚的恒温动物,并且牛是胎生的;
b) 鸡是家养的、有脚的恒温动物;
c) 因此,鸡是胎生的。
这个类比论证无法满足条件一,因为动物是不是家养、有脚的,以及是否恒温(基本相似性F),与它是否胎生(推测相似性G)不相关。
再看例二:
a) 地球是行星、有足够的质量、有恒星作为能量来源,并且地球上有生命;
b) 火星是行星、有足够的质量、有恒星作为能量来源;
c) 因此,火星上有生命。
这个类比论证无法满足条件二,因为火星与地球相比有很多不相似的地方,然而有一个实质性的不相似之处,那就是地球上有水而火星上没有水。这个不相似之处,与推测相似性G,即是否有生命却是密切相关的。
用类比推理判断动物有没有意识,同样需要满足两个全体证据条件的要求。这里的基本类比项A是人类自身,推测类比项B是有待考察的动物;推测相似性G无疑是考察目标即意识,而与意识G有关的基本相似性F具体包含哪些子目,却是类比推理本身无法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类比推理只是一个理论中立的方法论,要确定这里的F,不同的哲学家选取的参考标准不同。关于F,可以确定的是:第一,F必须与意识相关,最好是因果关联;第二,F不能是凭借第一人称内省才能识别的性质,因为F是人与动物共有的相似性,而人类无法内省动物的心理经验;第三,F因此是一系列诸如此类的特征,例如根据环境变化引发的行动反应,可被科学手段检测到的物理-功能属性,或者是根据神经生物学理论可被断定的生物性状。这也是为什么在安德鲁斯(Kristin Andrews)看来,类比推理在这里的问题语境下,不得不援引已有的意识理论。(cf.Andrews,p.67)换言之,在跨物种的意识归赋问题上,意识理论无类比推理则盲,类比推理无意识理论则空。然而锚定了不同的意识理论,将不同的外显特征视为意识的相关项,又会得出大相径庭的解答方案。我们从瓦尔纳(Gary Varner)、普林茨(Jesse Prinz)和卡鲁瑟斯对分布问题提供富有分歧的论述中可见一斑。
瓦尔纳考察了不同物种的意识状况。他所选取的基本相似性F,既包括疼痛的神经生物学基础,也包括有机体应对疼痛的生理反应和行为表现。F的子目包括:a)拥有与大脑相连的痛觉感受器(nociceptors);b)大脑产生内源性阿片肽物质;c)有机体应对肌体损伤刺激的行为反应(比如学习能力下降、缺乏食欲、表现出躲避行为等)接近于人类;以及,d)上述反应因止痛剂起效而有所缓解。在推测类比项B中,她所列的动物门类包括蚯蚓、昆虫、头足类、鱼类、爬行类、鸟类和哺乳类。根据每一个门类满足F子目的多少,最终的结论是: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和鱼类这些脊椎动物,大概率拥有疼痛的意识体验;而在无脊椎动物中,只有头足类或许也拥有意识。(cf.Varner,p.113;Andrews,p.65)
这个结论看似确定,实则不然。第一,在这个类比推理中,基本相似性F构成了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不过这些充分条件应当涵盖哪些子目,本身可增减或修正。第二,该类比推理即便能够确定哪些动物(推测类比项)拥有意识,却不能否定动物没有意识。例如蚯蚓没有痛觉感受器,也没有观察到拥有与人类相似的疼痛行为反应,但这不能排除蚯蚓有其它实现疼痛的感知细胞。
与瓦尔纳不同,普林茨认为动物行为五花八门,仅凭行为证据推断并不可靠。他更青睐于意识的神经相关物(Neural Correlates of Consciousness,简称NCC)进路,尤其是“受注意调控的中层表征”(Attended Intermediate-Level Representations,简称AIR)理论。根据这种AIR理论,意识产生于层级化的感知系统的中间层次。感知系统的底层是局域性的感知器(如眼睛、耳朵或痛觉感受器),高层是抽象化的概念表征网络,人类意识大致产生在这两极的中间。另一方面,只有当感知信息被注意所调控,感知信息进入到工作记忆中,意识才会出现。(cf.Prinz,p.185)此外,人脑的伽马波(在25-100赫兹之间)也被视为意识的重要相关物。因此在普林茨的类比推理中,是否拥有注意能力、工作记忆和伽马波,成了判定动物意识的参考指标(基本相似性F)。他得出结论认为:1)哺乳动物和鸟类都有意识;2)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两栖爬行类具备NCC;3)某些鱼类可能具有AIR理论所支持的NCC;4)头足类也许具有产生意识的神经基底,但结论有待进一步确定;5)昆虫满足AIR理论的所有要素,可被判定为有意识。(ibid.,pp.187-191)
普林茨与瓦尔纳的分歧在于,瓦尔纳似乎要在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之间划出一条意识的分水岭,普林茨却笃信昆虫也有意识。瓦尔纳的结论更符合人们的直觉,而在普林茨这里,既然昆虫有意识,考虑到种系发生学方面的理由,为什么涉及更“高级”的头足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的意识判定时,却又如此谨慎呢?面对这一质疑,普林茨可以辩护说,他只是将AIR理论作为类比推理的参考指标,考虑到一些实验难以在某些动物身上实施(例如与工作记忆和注意力相关的测试难以用于两栖爬行类),或者科学家难以检测到相关数据(例如龟类在视觉感知时伽马波数值偏低),最终导致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cf.Prinz,pp.188-189)如果像戈弗雷-史密斯(Peter Godfrey-Smith)考察章鱼意识那样,结合行为证据和神经系统的演化史证据,普林茨会认为那是采纳了不同于AIR理论的参考指标,得出的结论当然可能会不一样。(cf.Godfrey-Smith)现在的疑问是,关于昆虫有没有意识,我们该相信哪种说法呢?还有必要引入别的意识科学理论来对这些争议进行仲裁吗?
上一节提到卡鲁瑟斯和他的高阶表征理论,最近卡鲁瑟斯改变了主张,转而认为追问动物有没有意识是无解的。他说的无解是指在本体论上不存在任何事实真相,加入再多的意识理论也无济于事。(cf.Carruthers,2019,p.163)这是因为他接受了意识的概念二元论:我们有两种思考意识的概念系统,现象概念(phenomenal concepts)和物理-功能概念;当我们思考现象意识时,只是动用了基于亲知的索引式的现象概念,现象概念既没有描述性的语义内容,也与物理、功能或表征概念缺乏任何关联。(ibid.,pp.14-16)概念二元论表明了当我们用类比推理思考动物意识时,实则是将基于人类个体自身亲知体验的现象概念投射到动物身上,当引入科学的意识理论筛选意识的参考指标时,却在用物理-功能概念去寻找答案。(ibid.,p.146)这意味着在类比推理中,基本相似性F与推测相似性G之间不存在任何可靠关联。借助类比推理或许只能判定哪些动物具有通达意识(access consciousness),这与我们试图判定动物有没有现象意识不是同一回事。本节我们看到,一个合理的类比推理需要引入特定的意识理论,但不同的意识理论在解答分布问题时又会引发重大分歧。现在卡鲁瑟斯的诊断似乎是在宣告,基于类比推理考察分布问题终将是一场徒劳。
四、“牛顿法则”求解及其修正
但好消息是,除了类比推理,最佳解释推理也可被当作回应他心问题常用的方法论。我们相信满街的芸芸众生绝非没有心灵的僵尸,这是最简洁、最合理、最统一也是最自然的解释。这种便捷的方法论也适用于跨物种的意识归赋,泰尔(Michael Tye)就是这么认为的。
泰尔采纳了牛顿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第三章提出的一个法则:“对于自然界中同一类结果,必须尽可能归之于同一种原因。”(Tye,2017,p.72)该法则的要义是,面对新的事例,应该从相同的结果推出相同的原因,除非我有额外的证据击败这个推论,这便是在做最佳解释推理。只要遇到相同的结果,最简单、最具有一致性的假设,就是它们有着相同的原因。(cf.ibid.,p.74)
有了这条“牛顿法则”,泰尔广泛考察了从哺乳类、鱼类、鸟类、爬行类到蜜蜂和螃蟹等无脊椎动物的意识经验状况。在他看来,意识的大脑标准、神经功能标准以及不可知论,本身都不构成击败因子(defeater)。虽然跨物种的行为相似性不足以保证意识经验的相似性(ibid.,p.84),但是只要没有充分的反驳理由,一只行为上无异于真实的兔子的机器兔,大概也是有意识的。(ibid.,p.193)
在《紧张的蜜蜂与焦虑的螃蟹:动物有意识吗?》一书中,泰尔用牛顿法则细致分析了各式各样的动物行为。比如雄性园丁鸟在求偶期为了展示自己的遗传适应性,会用树枝搭建一座“相亲棚”。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加“伟岸”,雄鸟会反复调整棚屋入口通道的装饰物,力求营造类似于艾姆斯小屋(Ames room)的视错觉效果。若说它没有颜色感知,如此费力劳心的求偶行为就无法解释。(ibid.,pp.131-132)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蜜蜂也拥有焦虑的情绪。动物会焦虑,意味着当它面临潜在的危险时,行为会变得小心谨慎。在一组实验中,相比未受侵扰的蜜蜂,蜂巢遭受摇晃的蜜蜂更倾向于把不确定的气味刺激“解读”为惩罚而非奖赏,这说明蜜蜂也有焦虑的情绪感受。(Tye,pp.141-142)
用这套“行为标准”检验动物的意识状况貌似是个“方便法门”,但是泰尔从不断定哪些动物有意识,而是指出如果没有击败因子,将视觉经验归赋给园丁鸟,或者将情绪经验归赋给蜜蜂,对我们而言就是合理的。泰尔的精妙论述让人很难拒绝,(cf.Monsó,p.488)然而这种论证方式仍然至少存在以下三点质疑。
第一,他认为用牛顿法则解答他心问题是最佳解释推理,这点与上述密尔的理解存在分歧。然而即便泰尔是对的,这也并不意味着最佳解释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两套方法论原则互不相融。用牛顿法则进行跨物种的意识归赋,类比推理作为缺省配置的方法论,可以起到引导推理者将哪个假设看作是最佳解释的作用。我们用视觉经验去解释园丁鸟何以表现出制造视错觉的行为,用焦虑的情绪去解释蜜蜂遭受摇晃后为何变得谨小慎微,正是因为我们将人类自身当作基本类比项A,把自身的意识经验与行为反应之间的关联模式当作基本相似性F,以此推断特定的动物个体是否具有推测相似性(意识)G。最佳解释推理要对种种假设进行筛选,而发挥筛选机制的正是类比推理。
第二,在跨物种的分布问题上,把牛顿法则中的原因项和结果项,分别映射为“意识状态”和“行为模式”,这样的映射有时候并不恰当。一方面,从心理因果性问题角度来考虑,有些哲学家并不认为意识状态本身能够引发任何行为反应;另一方面,引发行为反应的心理状态未必只能是意识状态,欲望、意图甚至信念(譬如道德动机论题中的内在论者),同样会引发有机体产生行为。
第三,即使上一条质疑不成立,作为牛顿法则中的结果项,在思考跨物种的意识归赋时,应当从行为模式拓展到有机体的表现型(pheno types)及其生活环境;作为牛顿法则中的原因项,也应当考虑不同动物物种(以及同一物种的不同个体)主观意识经验的异质性。生理构造和生活环境与人类相去甚远的园丁鸟,它们的视觉经验真的与我们一样吗?蜜蜂有焦虑的情绪体验,那种体验与人类在遭受惊扰后的焦虑体验是同一回事吗?以蝙蝠为例,事实或许正如内格尔(Thomas Nagel)所说:“蝙蝠的声纳,虽然显然是一种感知形式,它的作用与我们所有的任何感官都不一样,没有理由设想它在主观上与我们所能经验或想象的任何东西相似。”(Nagel,p.438)
然而上述三个质疑并没有彻底击溃泰尔的方案,也没有否定从最佳解释推理角度探讨动物意识的可行性。相反,我们甚至可以从中总结发现,在推论主义阵营中,虽然单纯依靠类比推理无法解答分布问题,但类比推理是必不可少的方法论工具,它也可以和最佳解释推理一起探索分布问题。根据牛顿法则,也就是最佳解释推理加上类比推理,倘若没有击败因子,常识性的“行为标准”可以作为判断动物意识的通用准则,意识理论在方法论优先进路中并非必要。虽然说没有哪一种意识理论能够裁决分布问题,但是比较心理学和认知科学方面的经验研究,对于分布问题的解答是不可或缺的。这是由于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有别于典型的他心问题,简单地谈论某类系统(或物种)到底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现在看来似乎并不合理——卡鲁瑟斯的不可知论将是那种思路不可避免的归宿之一。也许动物的现象意识不是铁板一块的事物,现象意识本身就不能被当作一个自然类。根据上述的第三个质疑,在有意识的动物物种之间,它们的意识感知也会千差万别。
乔纳森·伯奇(Jonathan Birch)等人的工作就为分布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他们提出了动物意识的多维框架理论,致力于刻画不同物种的意识状态差异,我们称之为动物意识分布问题的“多维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给定某个动物物种,可以从意识的感知丰富度、评价丰富度、瞬时整合度、跨时间整合度以及自我意识等不同维度,对该物种的主观经验进行评估,由此描绘出该物种的意识轮廓(profile)。感知丰富度指的是对环境感知的细密程度,它可以细分为视觉、触觉等感知模式。例如鸟类的视觉感知丰富度比大象更敏锐,但在触觉方面却不如大象。评价丰富度与疼痛或愉悦之类的情绪感知相关,对经验主体身处其中的环境的评价,影响着动物的行动决策。或许蜜蜂也有焦虑的情绪,但比起大象,无论是评价域还是评价的敏锐度都相去甚远。瞬时整合度意味着意识的统一性,例如鸟类大脑的左右半球没有胼胝体相连,它们在意识统一性上的表现自然不如大象。跨时间整合度指的是意识经验将过去与未来贯通起来的心理时间旅行(mental time travel)的能力。例如大象具有较强的情景记忆和筹划未来的能力,在这方面就比鸟类更强。自我意识同样也有程度性区分。例如能够通过红点测试(red dot test)的大猩猩,比起腕足上有着“分布式大脑”的章鱼,在自我意识这个指标上就有较大优势。(cf.Birch et al.,pp.789-801)尽管意识的五个维度有相互交叠的部分,目前的实证研究也难以精确刻画大多数动物物种的意识轮廓,而且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细化相关的参数来增加一些维度,但是多维原则为解答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也就是回应不同动物的意识经验有何差别,展示出了一幅更可操作的蓝图。
多维原则依赖的方法论,正是类比推理和最佳解释推理。伯奇等人表示,“该领域的目的,就是根据人类意识科学的研究模型,以严谨的科学方式研究动物的内心世界。”(Birch et al.,p.789)一方面,这显然是在运用类比推理。此处所谓的人类意识科学的研究模型,并没有诉诸之前讨论过的那些宏大且统一的意识理论,而是“综合了多学科的洞见和方法,通过确认一组行为、认知和神经生理学的标准来(为动物)归赋意识状态”。(ibid.,p.798)另一方面,与大多数哲学家试图首先确立一个基准(benchmark)意义的划界标准,然后再去判定动物是否有意识不同,科学家似乎并不担心一组特定的经验证据与动物的意识状况之间是否具备蕴含关系。和泰尔的牛顿法则一样,他们只需根据最佳解释推理,在没有击败因子的情况下即可做出意识归赋。只不过这里要考察的结果项,从泰尔认定的行为模式扩展到了认知表现和神经机制。
到此为止,也许有人会质疑说,多维原则并没有真正解决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因为它并不在乎哪些动物有意识,而只是谈论那些被认为可能具有意识的动物中,会在哪些维度上拥有何种程度的主观经验。这个质疑既正确也错误。正确的地方在于,多维原则的确没有提供出确凿的判定法则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动物意识的分布问题,因为分布问题过于依赖于经典的他心问题所特有的提问方式和回应进路——事实上本文前两节已经展示了这种努力注定会失败。但错误的地方在于,这个质疑没有看到泰尔的“牛顿法则”经过修正,不仅能够消除这一困境,更有望将分布问题从前科学的哲学思辨,推进到一种更为合理的多维框架讨论方式中去。我们只需凭借“日常智慧”式的最佳解释推理和类比推理,在没有(通常是由科学所提供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就有权断定某个事物是否拥有意识。这种关于分布问题的新的判定方式,既有常识化的一面,也对科学证据保持开放态度,并且在意识的主观体验上可以做到更为细密。从实践蕴含上看,多维原则也有助于反思动物伦理的相关问题。我们无需盲从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主张的平等主义,(cf.Singer,pp.103-116)也不至于陷入到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原型的物种主义(speciesism)中。即使哲学家在分布问题上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动物都有意识,考虑到物种之间的意识状态有着许多不同维度上的差异,我们也不必像对待人类那样对待园丁鸟或蜜蜂;而是承认,哪怕这些动物拥有视觉意识经验和情绪感受,也与我们人类的视觉经验和情绪感受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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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李颂婧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2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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