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金融圈!吴学文,被“双开”!
中国基金报 晨曦
金融反腐脚步不停歇,又有银行重要干部被“双开”!
1月4日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学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显示,吴学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大肆谋取利益,通过金融产品投资和其他交易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实质,收受巨额财物。突破道德底线,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是“两面人”和隐性腐败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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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宁波市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宁波市监委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学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吴学文身为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的教育培养和提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和宴请,套取费用搞不正当利益输送。
破坏组织原则,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政绩观扭曲,规则意识淡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大肆谋取利益,通过金融产品投资和其他交易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实质,收受巨额财物。突破道德底线,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是“两面人”和隐性腐败的典型。
通报指出,吴学文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经中信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学文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吴学文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宁波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去年8月主动投案
2022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宁波市纪委监委消息: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吴学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吴学文成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行长的时间已然不短。天眼查信息显示,2017年8月,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发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由楼伟中变更为吴学文。
2022年6月,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举办中信财富论坛宁波分论坛活动,吴学文以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行长的身份出席论坛,并进行致辞。彼时吴学文介绍称,中信财富论坛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前瞻性经济形势分析和投资建议,对客户一如既往的支持表示感谢。仅在两月后,吴学文即被查。
多名金融干部“主动投案”
吴学文的主动投案,在2022年曾引起高度关注。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业内曾有多名金融“问题干部”主动投案。
2022年12月,据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侯宁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月,富滇银行昆明五华支行原行长许永平、五华支行原市场部经理胡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
2022年11月,江西纪检监察网消息显示,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黄文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月,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专家夏金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夏金平曾任景德镇农商行行长、董事长。
2022年8月,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九江办事处原党组成员、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原董事长陶燕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同年9月,陶燕琴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同年10月,陶燕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二缓三”,并处罚金20万元。
2022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助理蒋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云南省楚雄州监委监察调查。
上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文章指出,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投案,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来,8.1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以来21.6万人主动交代问题。
据了解,主动投案是向党组织主动交代问题,有着深刻政治内涵。其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此外,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的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实践中,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清问题后实事求是给予宽大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也会依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
此外,在刑事司法层面,对主动投案者也会视情作出从宽处理。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光荣受贿案时指出,“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国家监委对秦光荣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对秦光荣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认可”,最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类似案例持续释放出强烈信号,引导督促“问题干部”丢掉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向组织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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