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点名!浙商财险、安诚财险、人保寿险、友邦人寿等被通报
见习记者 马嘉昕
1月5日,浙商财险、安诚财险、人保寿险、友邦人寿等4家保险公司因存在的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被银保监会给予通报。市场认为,偿付能力监管是险企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数据不真实将直接影响监管质效。而从此次监管采取的通报方式来看,也不再局限于行业内,首次采取了公开通报的方式,意在对险企督促警醒,加强其对数据真实性的改进、规范。
据记者注意,在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发布的《关于四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的通报》中,此次被通报“点名”的4家险企主要涉及到的问题为两大类:
一类是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或权益投资未及时调整核算方法,虚增实际资本,从而都虚增偿付能力:
例如,浙商财险2022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计算存款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基础因子选择错误,少计提最低资本807.6万元;某资管产品穿透后国债未计量利率风险,少计提利率风险最低资本3563.34元。
同样,因基础因子选择错误而减少计提的还有安诚财险。通报显示,该机构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部分股票基础因子使用错误,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156.6万元、354.4万元;该公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2项投资资产未穿透计量风险。
人保寿险涉及问题为,部分投资资产中未约定确定性现金流,但违规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导致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少计提最低资本7.25亿元、8.91亿元。同时,该公司某资管产品不满足豁免穿透条件,却在2022年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为“豁免穿透的资产支持计划”,少计提最低资本2265.02万元。
人保寿险还存在权益投资未及时调整核算方法的问题。该公司持有的某项权益投资,在公司向被投资方派驻的董事调离以及该董事任期届满后继任董事为非本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2条等规定,虚增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实际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另一类为填报类问题,主要包括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实,偿付能力报表填报不完整等。
例如,浙商财险2022年1季度、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部分数据填报不实。关联方保险资金运用金额未纳入关联方资产统计。未进行再保险业务内部审计,却填报2次。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资金运用从业年限和部门人员平均从业年限填报不准确。总公司部门人员离职数量、总精算师变动次数等统计不准确。
安诚财险2022年1季度、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中,销售人员、核保核赔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和离职率,以及保险合同争议诉讼案件败诉率等43项数据填报不实。
友邦人寿2022年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中,核保核赔人员数量、总经理室成员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离职人数、评估期之前4个季度保险公司合计投诉次数、报案支付时效、数据差错率等18项数据填报不实。
监管首次公开给予通报
据悉,此次也并非为首次发生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问题被通报现象,不过此前并非为面向公开。据悉,去年11月,诚泰财险、国华人寿、中华联合财险、珠江人寿、弘康人寿5家保险公司也曾因2016年或2017年的部分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真实,在行业内被给予通报。
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看来,数据的真实性不准确,就意味着将难以反映险企的真实偿付实力。此次监管机构对险企此类问题给予首次公开披露,更多是基于对险企的一种督促,发挥警醒作用,加强其对数据真实性的改进。
朱俊生对本报记者表示,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是监管的核心指标,重要性毋庸置疑。不过。在对相关偿付能力数据的申报过程中,由于会涉及到很多定量的指标,相对申报的技术性要求较强,所以在行业中,不排除可能会存在一些保险机构在理解上与监管机构存有一定差异的现象。建议未来,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避免存在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
此外,中国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表示,将针对上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继续加强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管理。
要求各家险企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及相关文件编制报告、填报数据,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提升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质效。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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