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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讣告”提及连花清瘟遭律师函:涉嫌侵权,或可反诉以岭药业

“讣告”提及连花清瘟遭律师函:涉嫌侵权,或可反诉以岭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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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因一则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下称“聂圣哲”)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以岭药业”)的律师函。


事情起源于2022年12月22日。当日,聂圣哲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讣告,称“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刚同志因众所周知的重感冒于2022年12月21日7时零7分去世,终年39岁”。


讣告中提到,“王刚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我们已经将王刚去世前手里握着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发给了钟南山院士、吴以岭院士,感谢他们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贡献”。



1月6日,聂圣哲发布微博称,自己因为上述内容收到了连花清瘟生产商以岭药业的律师函。


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圣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夹带私货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及图片把逝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在一起,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以及以岭药业,有意抹黑中医药学;用讥讽挖苦的方式侵犯钟院士、吴院士的名誉,大量含有侵权言论的文章及对连花清瘟胶囊的不实信息被广泛传播。


以岭药业认为,聂圣哲的行为对以岭药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损害了以岭药业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社会评价,贬损了良好商誉,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要求聂圣哲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日。



有媒体报道显示,至于后续是否真的起诉聂圣哲,受委托律师表示“最终决定权取决于以岭药业”。



公开资料显示,聂圣哲为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首任主席,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有化学与材料科学,住宅学与建筑学,文艺理论与文化传媒。


收到律师函后,聂圣哲称“该函对我的劝告、批评和要求,我有点不明白和不服”,并表示在微博征求意见,以此决定是否道歉。




1月10日,聂圣哲再发微博,分享了一份写给自己的律师函。

对此,知名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认为,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力和权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意见表达与批评监督权利。


《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但以岭药业认为《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出言不逊,且引发广泛传播,倒有可能对聂圣哲构成名誉侵权。

张新年律师告诉“法度law”:结合讣告、律师函内容来看,所涉争议可分为“事实陈述”和“主观评论”两个方面,具体而言:


第一、“王刚同志在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我们已经将王刚去世前手里握着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发给了钟南山院士、吴以岭院士”这两段话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是否有捏造,这有待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关键点是,王刚同志是否去世,王刚在临终前是否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有关人士是否已经将王刚去世前手里握着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发给了钟南山院士、吴以岭院士;


第二、“感谢他们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贡献”这一句话是否超越了正常的评论范围,是否构成侮辱、诽谤。个人认为,这一句话,用语本身没有使用任何偏激和侮辱性言辞,且可作出两种解读


一是讣告作者认为,王刚虽然去世了,但服用连花清瘟胶囊,延长了其生命。如果是这种情况,这相当于表扬连花清瘟胶囊,而据媒体此前报道,钟南山院士确有公开推荐连花清瘟胶囊,吴以岭院士则是连花清瘟胶囊药厂的负责人,因此,感谢他们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贡献,当无不妥。


二是作者确有反讽之意。但是,反讽是否超越合理限度,是否构成侵权,尚待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一般而言,任何人都可以就相关情况根据自己的认知发表自己的评价,这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是《宪法》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


同时也要注意到,《民法典》《公司法》均有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另外,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也显然享有相关批评权利,这种批评不仅可以是反讽,也可以是直接的批评。


需要强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但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却信誓旦旦地认为《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出言不逊,倒有可能对聂圣哲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若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另外,为加大普法效果,维护公序良俗,关于连花清瘟胶囊和网络言论问题,有必要多谈几句:


疫情三年,很多人都在服用连花清瘟胶囊,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同时连花清瘟胶囊受到推荐、吹捧或质疑,这也是一个基本事实。


基于连花清瘟胶囊被大量流通和使用,任何一个关注药品质量、资本市场、同胞身体健康和国家防疫大局的人,对其予以关注、评价,显然无可厚非,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实属正常。同时,关注者的这份社会责任心应受法律保护。


政府和老百姓都需要兼听则明。任何企业、任何人都没有被免受关注和评价的权利,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既然可以有人推荐吃连花清瘟,当然也可以有人反对吃连花清瘟。


不能因为有人推荐,大赚特赚,就乐观其成,而一旦有人反对,股票下跌,就以为反对者构成侵权。举个例子,人们基于各自的审美观,可以评价某明星长得好,当然也可以评价其长得丑,只要在主观层面上没有侮辱诽谤内容,在客观层面上没有捏造事实(如捏称眼歪鼻斜、缺牙断齿),即不在法律惩戒范围。


而至于言论问题,需要注意到:


一方面,从社会实践和常识上看,人们的言论本身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是语言的天性,也是人的天然权利,有时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者并没有判断与核实真伪的能力,如果苛求言论者别啃声或者发声时必须字字句句与事实没有偏差,则显然是一种禁言之举,长此以往,人们会噤若寒蝉,社会势必一片死寂。


而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实为正常人类社会所必需,也只有更多的参考消息,更大的言论空间,人们才可能有更强的分析与辨别能力,而不至于被轻易误导。某种意义上,更多的信息表达和流通,才是防谣止谣的良方;


另一方面,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力和权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意见表达与批评监督权利。


其实,言论自由,并不是人们只能讲真话的自由,而在于一定程度上讲错话而不受追究的自由,否则无人敢说话,因为谁也不能确保自己讲的话都是对的;


批评监督,也并不要求人们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批评和监督,否则无人敢批评监督,因为谁都不能确保自己的批评监督都是对的。只要没有侮辱诽谤、虚构事实、蓄意诬告,即为法律容许甚至保护的范围。


不过,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福来律师却持另一种观点。同时他还认为聂先生发布的讣告中提及连花清瘟胶囊是否涉及侵权事宜,要看聂先生的言论是否对以岭药业造成了实际损害,以岭药业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李福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讣告”本身是件严肃、悲伤的事,本不应与连花清瘟胶囊发生任何关联,但聂先生将校友重感冒离世与连花清瘟胶囊关联在一起,至少违背了以岭药业维护连花清瘟胶囊良好形象的初衷,对连花清瘟胶囊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不良影响。


另外,连花清瘟胶囊销量的增减,本身应属于市场行为,如确实能药到病除,定能销量大增;但是如用后并无效果,大家亦定会改用其他药物。以岭药业难以证明聂先生的言论与连花清瘟胶囊销量减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函》中称聂先生的言论给以岭药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明显缺乏支撑。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聂先生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权,应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律师函》中要求聂先生删除相应言论,并赔礼道歉,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合理诉求。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危机公关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国清律师看来,以岭药业发出的律师函,主要是起到信息传递和预警的作用,没有更多的法律意义,相较于法律案件,此事更倾向于是一个危机公关事件。

李国清律师向“法度law”分析道:以岭药业因为连花清瘟胶囊对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遭到公众质疑,面对舆论危机,需要进行公关。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因一篇讣告收到律师函警告,同样需要危机公关。那么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说,事件的双方处理得如何呢?我们可以借助危机公关的“5S”原则进行分析。


首先,承担责任原则:危机发生后,公众希望看到的正是企业屈尊认错与积极改正的态度及行为。面对公众的质疑,以岭药业采取了发律师函的方式对发声者捂嘴,由此引起了更大的不满,这样粗暴傲慢的解决方式,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第二,真诚沟通原则:真诚沟通有“两要”和“两不要”,“两要”是指:要尊重公众的感受,要同理心去重视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两不要”是指:不要过度反应,不要过度承诺。


以岭药业没有做到这几点,首先,在疫情政策改变的初期,公众对连花清瘟胶囊非常信任,一度出现了抢购和倒卖的现象,以岭药业对于连花清瘟胶囊治疗新冠感染的疗效是否做到了正确宣传呢?


其次,在第一波感染高峰过去后,公众对于此药的疗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不再奉此药为神药,面对质疑的声音,以岭药业是否给出明确的答复了呢?


最后,本次事件中,一个生命消逝了,其亲朋怀着悲痛的心情发布了讣告,面对年仅39岁的生命,陌生人看了也会觉得惋惜,在其发表的言论并不过激的情况下,以岭药业用如此冰冷、傲慢的方式处理此事,无疑让公众对该企业更没有好感。


第三,速度第一原则:本次事件中双方的反应都是比较及时的,接下来对于律师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岭药业也应该及时的响应。


第四,系统运行原则:目前来看,面对质疑,以岭药业的处理方式就是委托律师发函了事,过于简单粗暴。不同情况应该具体分析,对于确实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可以发函、起诉,没人会找你的麻烦,但是所有事情都一个处理方式,没有合作,没有后续处理,难免做出惹众怒的事情来。


第五,权威证实原则:自己称赞自己是没有用的,没有权威的认可只会徒留笑柄,拿出真凭实据、请重量级的第三方在前台说话,才能使公众解除对企业的戒备心,重获信任。这在本次事件中是最为重要的,连花清瘟胶囊上市多年了,一直是广大群众信赖的药品,药品不同于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要更能经得起考验,对得起患者。如今,专家的话越来越不受信任,实验和数据才是最有说服力的,此药到底有没有效,有多少疗效,把实验结论和数据公布出来,再由权威机构或政府来证实,才能让公众真正信服。


最后,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说,以岭药业委托律师发的此封律师函,没有起到任何正面公关作用,反而给大家树立了该企业斤斤计较、店大欺客的印象。连个人发出的、没有明确控诉的博文都要发律师函追究责任,要求道歉九十天,这未免太没有器量了。我在撰写此文时查看了“聂圣哲2023”的微博,其最新发布的博文“我给自己写了一份律师函”其中观点甚至更具有借鉴意义。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树立危机公关意识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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