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缢吊”的10个问题
作者:丁海洋,北京律师专于刑辩,联系方式13910977037,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衣着与2022年10月14日致远中学学生胡某宇失踪时衣着一致。随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邀请家属代表及其委托律师全程见证。1月29日,公安机关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某宇。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同时,公安机关已邀请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到现场参与勘验。调查、检验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胡同学在“失踪”106天后,终于被发现,遗憾的是,我们见到的是一具尸体。官方通报后,2023年1月29日全天,各路媒体通过各种方式披露一些细节,更多的信息浮出水面。同时,也引起了不少的猜忌、疑问。我们也认为,该案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无论最终如何定性,都要给社会公众尤其是胡同学家属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交代。综合媒体信息,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要给出可信的答案。从侦查的角度来讲,是否为第一现场,要相信科学,要根据现场情况综合判断。如果现场没有他人活动的生物痕迹,没有打斗、挣扎的迹象,完整尸体没有任何擦伤,甚至现场留遗书等证据,重要的是尸体现象能够反应自杀特征,那基本可以得出第一现场的结论。遗憾的是,106天后上述“条件”基本不用考虑了。目前多方信息表明,胡同学失踪后,学校、家属及官方均进行范围较大搜索。2023年1月12日,当地每天有超5000人冒雨上山帮忙寻找,消防救援、蓝天救援队、绿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也参与其中,立案声呐都用上了。其家属表示,“金鸡山区域”之前他们进行过搜索,未有发现。那么半个月后,胡同学的尸体却缢吊在该区域。是之前群众的“发现能力不足”,还是存在工作盲区,亦或是有人移尸于此?另外,距离学校百米的距离,一具腐败的尸体,人闻不到“臭味”可以理解,是不是要把所有的搜救犬、警犬都就地正法?根据经验及法医学基本常识,尸体腐败并不是一般人理解的腐烂,而是身体失去生命体征后免疫力全部丧失,体内的各种病毒、细菌满负荷发力,尤其在高温、潮湿环境中,裸露的自然环境下,一具完整的尸体在蝇蛆和腐败作用下,细胞崩解、液化,最快两周即可白骨化。如果最终发现的是一具白骨,就无法根据胃内容物、尸体腐败程度、蛆蝇现象等条件推定死亡时间。胡同学“失踪”已经106天了,如果发现的尸体尚未白骨化、腐败程度不高,那就存在很大疑点了。死亡106天和死亡30天的尸体现象绝对是不一样的。当时,严格的疫情管控之下,如果是近期死亡,那么“失踪”到死亡这段时间,杳无音信也是无法解释的。如何根据周围环境、衣物等线索确定死亡时间,必须给出一个可信的结论。不管哪个级别的专家,如果最终认定胡同学系自杀,那么自杀的东西就必须查清。一名15岁的高中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生死应当有明确的认知。自杀的人没有什么突发奇想,面对生死,一般要经历思想斗争,这种思想斗争通常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如果胡同学存在厌学、悲观厌世等自杀动机,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有反映的,其家长、同学、老师不应没有任何发现。如其自行出走继而自杀,这种结论不应当是一种“推测”,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如此才能给家属、社会一个可信的答案。一般而言,缢死的完整尸体,通过尸体检查,“索沟”特征能够反应死亡原因,即能够得出自缢或他杀的结论。“尸体报告”通常会以“符合自缢死亡特征”来表述。如果是一具白骨或者高度腐败的尸体,尸表现象已经不存在了。那么根据颈部脊骨特征,能否确定死亡原因呢?颈部脊骨骨折现象,可否由“背拖式”造成?如果是,就不排除他杀的可能性。这一点,必须由权威专家给出权威结论。如果不能排除他杀,千万不要为了平息舆论而以“符合自缢死亡特征”来蒙混过关,那样只能引起更大的争论。今天看到不少网民提出这个问题,即胡同学身上没钱,他在哪买的绳索。首先必须明确,官方通报所称的“缢吊”,并没有说是用绳索亦或其他物品(如胶带),目前提出的“在哪买绳子”的疑问,恐怕还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但是,不管胡同学(自己或被他人)用何种工具“缢吊”,这个工具确实需要查清。如果是新鲜绳索、胶带,那疑点就上升了,需要仔细排查。既然有人提出这个问题,最终的结论不可语焉不详,必须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有人提出“自缢”是怎么上去的,这个不用多解释了。我们经历过得,躺在床上,枕头拴一根绳套在脖子上,然后把枕头抛到床头下面,都自缢身亡了;还要坐在墙角缢死的案例,这都不奇怪,想要上吊的人,自然有办法“上去”。目前现场情况不明,不宜做出揣测、臆断。部分网民提出,DNA鉴定也不一定可靠。 该案关注度如此之高,部局、省厅均不会缺席。与DNA鉴定相关的取样、送检、测序、对比等工作,一定在严格监督之下进行,对这方面的怀疑大可不必。相关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DNA图谱,由家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对比、确认,这样做才能彻底消除大家的疑虑。官方通报显示: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对此,很多网民提出质疑,录音笔是否被偷梁换柱。目前,我们的侦查手段对于录音笔、U盘等存储介质的鉴定技术、手段是不用怀疑的。至于是否存在“调包儿”的可能,我的理由与DNA鉴定一样,没有人敢在这个问题上造假。如果DNA和录音笔声源文件的鉴定都能造假,那我们讨论的所有问题,都没有意义了。录音笔中如果没有内容,需查清录音笔来源,是否被删改;如录音笔中有小胡同学留言,除技术鉴定外,还需经过近亲属确认。就这一点,宁愿相信鉴定程序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官方通报,小胡同学的尸体被发现,系群众发现报警。按照程序,接到群众报警后,应当首先勘察现场,确定死因、查清尸源。而本案的情况,似乎从发现尸体时就确认了是小胡同学。如此,则违反办案程序。另外,既然胡案没有立案,那么现场勘查、DNA取样、送检、对比、见证,是按照什么程序处理的呢?如果不是先确认尸体是小胡同学,那么现场勘查邀请其家属、律师参加,是根据什么程序呢?如果是“特事特办”则又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后续的工作中,“专班”应当加以注意。如果用“违法方法”处理“案件”,毒树之果一定有毒。如今,胡同学的尸体在距离学校不远的地方被发现,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胡同学自杀,既然尸体没有人间蒸发,那么106天才发现,当地有关部门前期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是怎么做的?做了什么?是否存在“躺平”现象?轻易得出“自行出走”结论是否草率?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就这些问题介入调查。胡同学毕竟是在校期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学校难辞其咎。即便本案最终定性为“自缢”,学校也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过错。尤其在2022年10月份,学校因疫情封闭管理,无论学生主动或被动离校,校方均存在过错。胡案影响面这么大,对校方而言,已不是面对小胡同学家属的问题,而是要给社会一个交代。校方怎么做,在校生和当地的其他低年级学生家长都看在眼里。截止目前,未见校方就此事件向社会表态,这是令人遗憾的。我不知道当地的居民以后谁还敢把孩子送进这所学校就读。近二十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个别案件确实存在一些偶发因素。但是,一起案件如果在诸多环节都存在“偶然”,每个细节都是“小概率事件”,而这些“偶然”“小概率事件”都集中在一个案件中,那就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小胡同学的尸体被找到,这就是一个重大突破。有些案件,尸体、现场是会说话的,现在“缢吊”在那里的已经不仅仅是小胡同学的尸体,而是中国法律!我们相信当地警方一定能够公正处理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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