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告称非必要不得前往八国?律师:应有法律依据
2月7日,湖北恩施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恩施市籍人员非必要不得前往柬埔寨等八国的紧急通告》,引起网络热议。
该《紧急通告》有五条内容,其中提到:非紧急、非必要不得前往柬埔寨、缅甸、老挝、阿联酋、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如确有紧急情况因公务、就学等需前往上述国家的,应至少提前3日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及派出所同步报备(需填写附件表格),并提供公派出差文件、营业执照、房产证明(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前往上述国家。未提前报备、审批,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边检部门拦截劝返的,将按照国务院联席办下发的《涉诈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纳入列管,依法执行注销护照、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消息一出,网友议论纷纷——“出去旅游也不行吗”“这个地方电信诈骗是有多严重啊”“不是说可以去泰国了”“感觉措词有问题”……
2月8日上午,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回应南方都市报称,发布这一通告是依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涉诈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暂行办法》,为了更加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犯罪,坚决遏制恩施市籍人员非法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它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管控仅针对涉诈重点人员,普通人如有正当理由,仍然可以前往柬埔寨等八国,因公出差、上学、旅游等都属于正当理由。
目前,恩施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已删除该通告内容。
官方知情人士向上游新闻介绍,这份《通告》措辞有误,目前,恩施相关部门已就此召开会议,正在查找原因,“打击电信诈骗是全社会的一个共识,恩施市公安局在认真干这项工作,一时疏忽,字面表达的意思不是真实想表达的意思,恳请网友多包容,不要过度解读。”
对此,中征律师事务所孙晓阳律师认为,该通告是为了打击电信诈骗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正当,但手段欠妥,这应当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一,出境是民众的自由,只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任何人是不可以额外增设条件,限制他人的出入境的自由。
第二,违反了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的某种行政决定时,不应侵害到守法民众的合法权益,即使公安机关出于打击犯罪,在手段上也不能以侵害守法民众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做了就是违反比例原则。这就好比一人感冒,全社区之人跟着吃药。
第三,不能好心办坏事。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出发点是好的,我想作为普通的民众也一定会举双手赞同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民众的财产不会被侵害的一个有力举措,不过,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增加守法民众的出境的困难。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表示,打击电信诈骗,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以违法的手段去实现一个“看起来好的”目的。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只有“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几种情形的才被禁止出境,而公民前往东南亚、阿联酋、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显然并不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之列。
恩施市公安机关发布通告一般性地禁止公民前往上述地区和国家、要求去往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公民提前报备和提供证明文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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