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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生案| 女教师被性侵杀害,副局长丈夫蒙冤17年,真凶竟是?

于英生案| 女教师被性侵杀害,副局长丈夫蒙冤17年,真凶竟是?

社会

大家好,因为微信改版,所以如果不星标、不常打开的读者,可能会收不到消息,或看不到我们特意做的封面图。请大家读文章前先一起星标下,这样就不会错过以后的消息啦。

“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运用法律的人,有时还有着私念和偏见。希望我的遭遇能让执法者把视野放得更远,让与我有相似苦难的人获得自由。如果我的经历能换来司法的进步,我愿意做一块铺路石,这不是摆高姿态,是心里话。”
“个体相对于国家机器不过像是一颗尘埃。只有当这部机器正常运转时,才能有所依附,否则只能是无影无形。”
——于英生
(字数:10,423)

案发

蚌埠位于安徽的中北部,是一个典型的淮北城市,人口稠密,铁路交通发达。
34岁(1996年)的于英生有着一个令人称羡的家庭。于英生的父亲于道欣是蚌埠颇有威望的老革命,母亲当年是市招待所的“一把手”。
于英生本人也上进有为,是蚌埠市市委机要局副局长、东市区(现为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当年的蚌埠市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90年代全国范围的干部培养优化政策)。
于英生的妻子韩梦(化名)比于英生小一岁,气质高雅、端庄美丽,在蚌埠的市八中学任教。夫妻俩感情甚笃,育有一个8岁的儿子。
(图片来源于CCTV13,版权归CCTV13所有)
一家三口居住在蚌埠南山路一栋建于80年代的7层公寓楼里,两室一厅,100平米。这栋临街的7层楼房在当时的蚌埠算是高层建筑,地理位置和居住条件都相当不错,住户大多数是市里的干部。
1999年12月2日,于英生早早起床,将儿子送往学校后去上班。他出门的时候,妻子韩梦还没起床,于英生嘱咐了她一句:“别忘了早上8点的课”,就带着儿子匆匆走了。
大约一个小时后的早上8点,是市八中某班的第一节英语课开始的时间。然而,平时总会提前到校的英语老师韩梦却迟迟没有出现。半个小时后,班干部没有在办公室里找到韩老师,就向年级主任汇报了。无故旷工,细究起来可是严重的教学事故,年级组长带着一丝怒气拨打了韩梦家中的电话,但电话始终没有拨通。整个上午,韩梦都没有来学校。
中午时分,韩梦的父亲从学校接到外孙送回家,发现屋门没锁,墨绿色的防盗门虚掩着。他一拉开门,刺鼻的煤气味迎面扑来,他看到客厅的中间居然摆着一罐液化天然气,此时正呲呲冒气。
韩父关上液化气的阀门,推开了女儿卧室的门。韩梦还俯卧在厚厚的冬被中,大半个头埋在被中,一动不动,好像是睡过了头。韩父轻轻地推了推女儿的头,没有动静,触手冰凉。他掀开被子,发现女儿下身赤裸,整个人已经僵硬。
而床头柜的烟灰缸里有一根蜡烛,跳动着诡异的小火苗,韩父立即将它熄灭。
悲痛和惊惧之下,韩父第一时间给于英生打了电话。接着,于英生用办公室的电话报了警。

调查

很快,蚌埠市公安局刑侦队封锁了于英生和韩梦家所在的整个街区。他们的家位于临街的一楼,紧挨着大马路。
(图片来源于CCTV13,版权归CCTV13所有)
案发现场比较整洁,没有翻动过的痕迹。客厅的地面有拖把拖过的痕迹,有可能是凶手为了掩盖自己的足印拖过。
客厅中的液化气罐本来在厨房里,是凶手搬到了客厅中间,并在床头柜上立了一根蜡烛。蜡烛的烛芯有燃烧过的痕迹,凶手将它点燃,被韩梦父亲发现后熄灭。
显然,凶手这样做是为了制造爆炸现场。如果爆炸发生,现场的作案痕迹不仅会被破坏,还很有可能制造韩梦是死于意外的假象。
卧室两个床头柜抽屉被各拉出10厘米,立柜的柜门也被打开。床头柜和立柜外提取到了几枚新鲜的指纹,后经对比,排除了于韩两家人,这些指纹指向一个陌生人。另外,有资料称,痕检组用碘蒸气熏蒸法,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几十枚不同的指纹(这些指纹应该都是家人所留)。
韩梦颈部有刀伤,下身赤裸,上身着文胸和毛衣,毛衣平整,但文胸却被推至胸部以上。韩梦的眼睛里有点状出血点,牙根处呈现玫瑰红色,下体提取到部分精液。据法医推测,韩梦是窒息死亡,颈部的刀割伤是死后所致,死亡时间大约在早上7点左右。
韩梦下身赤裸,下体检验出精液,具有强奸杀人灭口的典型特征。
于英生称,因为最近市委要对东市区进行工作检查,他都是早出晚归,很是疲惫。这几日,他和韩梦都没有过夫妻生活,韩梦体内的精液不是他所留。
由于房屋门锁均没有遭到破坏,现场也没有发现打斗的痕迹,刑侦队倾向于熟人作案。
刑侦队排查了韩梦和于英生的熟人圈子。夫妻俩圈子中的人大多都是教师和公务员,都有严格而规律的上下班时间,摸排后没有发现可疑人员。
又有人提出于英生做区长助理的时候,曾经指挥过一个旧小区的拆迁工作,得罪过不少人,会不会是有人报复杀人?
但于英生是一个平和亲切的人,现实生活里对谁都客客气气,在那次拆迁项目中,并没有人对他十分怨恨。刑侦队也去调查了拆迁项目的有关人员,未发现可疑的对象。
韩梦作为一位英语老师,生活圈子极其简单,也从来没听说过她和谁结过仇。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是抢劫杀人,强奸只是临时起意。因为卧室床头柜和立柜外面提取到的2枚指纹,他们猜测凶手在柜子里翻找过财物,但因为韩梦没有在家存放现金的习惯,凶手并没得逞。
但入室抢劫通常发生在深夜,早上7点和靠近马路的住宅显然不是抢劫的常见时间和地点。
另外,如果是仇杀和抢劫,韩梦自愿给凶手开门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熟人间的强奸杀人。
但此案没有目击证人,现场遗留的证据没有指向性,侦破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总是那个丈夫?

12月12日案发后的第十天,警察找到于英生,客气地对他说,还想就案情再跟他核实一遍,麻烦他去一趟警局。
审讯室里,于英生又将那天的情形复述了一遍:
“我大概在六点四十左右出的门儿,先将孩子送去了学校。 单位要求八点整上班,可那段时间市里要检查区委的工作,我就想着提前去一会儿,先把昨晚没订正完的文件再整理一下,我临走的时候,韩梦已经醒了,那天天气有点冷,她就猫在被窝里,我还叮嘱她可别迟到,第一节就是她的课。”
“你再回忆回忆,是不是还漏了啥。”主侦人员阴沉着脸提示道。
于英生摇头,表示不解。
“听邻居说,你昨晚和韩梦吵架了?”
于英生坚决否认:
“结婚这么多年,我们俩一直很恩爱,从来没吵过架。哪个邻居说我们吵架了?我可以和他当面对质。”
然而,于英生的反驳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年仅8岁的儿子前后有三份证言,说爸爸妈妈从不吵架,也无人理会。
之后的情形,于英生后来是这样回忆的:
“警方认定了我是凶手,连续七天七夜对我刑讯逼供,蚌埠的大雪天里,他们让死刑犯舀着冷水给我冲凉,一冲就是两三个小时,他们只要我的认罪状,就是写强奸杀人、盗窃杀人也行,这不就是瞎写了吗?
我和韩梦那么恩爱,哪有强奸杀害自己老婆的道理?至于盗窃杀人,你见过自己偷自己财物的吗?顺带再把老婆杀掉?太荒唐了。”

看守所卫生条件差,于英生得了疥疮,一到被窝里就痒。治疗疥疮很简单,只要用疥疮膏或者一块硫磺皂洗几个澡就能好,于英生恳求了很多次,看守所就是不给,只有于英生认罪,才能给。

于英生不认,身上都抓烂了。后来,驻看守所的检察官看不过去了,偷偷给他一块硫磺皂,但只洗了一次澡,就被看守所的管教发现,没收了。

因为经受不住刑讯,犯罪嫌疑人于英生终于“承认”了杀妻事实,然而蚌埠市公安局在“破案”后向检察机关移交时并不顺利。因为证据有着明显的缺陷及不足,于英生的案子被市检察院退回两次,据说已经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看守所所长世事洞明地告诉于英生:“你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但问题是市里马上开两会,公安局长要到检察院做检察长了,如果真这样,肯定出不去。”
不幸的是,于英生的命运被他言中。“成功破获”重大杀人案的时任公安局长调任蚌埠市检察院任检察长,他抓捕的嫌犯于英生很快被提起公诉。

三次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英生涉嫌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DNA报告
开庭之前,于英生的辩护律师在检方提供的案卷材料里发现了一份DNA鉴定报告。
受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的委托,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对受害人韩梦内裤上的残留物,与于英生的血液样本进行了DNA比对分析。根据1997年2月3日辽宁省公安厅(1997)辽公科D字第1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在韩梦阴道擦拭纱布和内裤残留物中检出精液,但该精液不属于于英生。
(1997年,DNA鉴定技术已经应用到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不过受当时条件所限,这项技术并没有得到普及。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是少数几个能进行DNA检测的机构。)
然而,这份极为有力的证据却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

(图片来源于CCTV13,版权归CCTV13所有)


检方认为被害人体内及内裤上他人的精液,来源于一只他人用过丢弃的避孕套,被于英生捡拾用来伪装犯罪现场。


于英生表示:“这又不是萝卜青菜,我想找用过的避孕套,也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
但最终,法庭认可了检方关于被害人体内及内裤上精液来源的理论。
另外,检方称于英生在7点多钟杀死韩梦后,于9点50分从单位返回家中,制造韩梦被奸杀的“犯罪现场”。但于英生坚称,自己在9点50分时已经从去办事的市政府返回,当时在单位的办公室,并于10点钟用办公室座机拨打了一个工作电话。
但于英生的这番关于不在场证明的供词也未被法院采信(下文会讲到2013年最高检对于这个证词的看法)。
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法律文书原文):
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逛商场时,韩梦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这引起于英生的不满。
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孩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梦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梦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梦声音越来越大,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梦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
接着,他又用棉被盖住韩梦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
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梦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梦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梦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梦被奸杀的假象。
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起火。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梦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这一次以及之后的4次审理中,法庭均认可了警方提供的证据,即现场除了于英生一家三口的指纹,再没有外来指纹信息;一直到了2013年最高检复查案件,到蚌埠搜集证据时,才发现当年警方就在现场检测到两枚陌生人的指纹。)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院对于英生的上诉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蚌埠市中院于是重新审理了于英生案。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再一次提交了DNA鉴定报告,提出了无罪辩护,但是法庭仍然没有采纳。
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与一年前的判决一致。于英生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第二次对于英生的上诉进行了裁定。裁定再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还着重强调,作为原判决的主要证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前后矛盾和不稳定的情况,不具有确定性,且供认情况得不到现场勘查等证据的印证,证据尚存在矛盾,疑点不能排除。故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于英生杀人罪依然成立,不过将刑罚从原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
于英生不服,继续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在接到于英生的第三次上诉之后,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律师再一次向法庭提交了DNA鉴定报告。2001年7月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英生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立即生效。

12年申冤之路

经过四次审理,于英生最终还是被判有罪,终审判决后,他在安徽省阜阳监狱开始了漫长的刑期。但是,他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从于英生被判入狱那天起,他们就开始了漫漫的申冤之路。
于英生的父亲于道欣当时已年逾七旬,他不顾年迈,成年累月地往返于合肥和北京的司法机关,为小儿子申诉。
在蚌埠市广播电视台任中层领导的哥哥于宁生,也将为弟弟洗冤视作今后人生的第一目标,他多次进京上访,睡过涵洞路边,被人截访过,也被单位施加过各种压力。
(图片来源网络)
家人的支持给了于英生勇气,在监狱中的他也得到了帮助。监狱分监区的指导员张旭告诉他,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申诉。牢房里,于英生给检察院、法院写申诉信,张旭让他把信交给自己,开始于英生不放心,担心张旭只是为了安抚他,并不会帮忙寄出去。后来从父亲口中得知,检察院和法院都收到信了,“我到现在都感激他。”
2002年12月8日,于英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
失败后的于英生依然没有放弃。为了更好的自救,他自学法律,托家人、狱警帮忙买书。监狱里,他自考了法律专科,拿到了法律专科毕业证,还学会了使用电脑。
监狱里规定,犯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可以挣分,1到3分不等,1分可以减刑3天。2005年8月,《法制日报》和司法部举办“我与法的故事”征文大赛,于英生拿了安徽省唯一一个三等奖。
在狱中,于英生做勤杂犯,担任监区宣鼓员,向狱友宣传法律政策。在监狱里看报纸,他看完赵作海的新闻,觉得自己也有盼头了,“司法环境在变好。”
2007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接受了于英生的申诉材料。一家人看到了希望。
2009年6月,父亲于道欣去世了。哥哥于宁生和妹妹一起继续为于英生申诉。
在监狱里生活的十余年,于英生拒绝穿囚服照相,他说:“它不应该出现在我的生活里,我也不会把这里的一点一滴带出去。”
“我一直到最后也没有承认杀人。”于英生说。
2010年,案件终于有了重大转机。于英生对记者说,他清楚记得5月14日那一天,监狱的教导员找到于英生说,最高检察院来人要见你。不久最高检的一位检察官从北京来阜阳监狱找他核实证据。
这位检察官核实了以下几个情况:
根据于英生那份“有罪供述”称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因事先用塑料绳子捆了妻子的手,后来把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侦查人员事后根本就没有找到作案的塑料绳。
于英生还“交代”,他割妻子颈部时,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损伤系“死后伤”。因人死后血管并无压力,颈部割伤不可能形成喷溅。
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与该案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了这样一句话:“双人床的左右床头柜抽屉各拉出10厘米,上有手印”。这句话里手印二字后没有备注指纹有多少枚,而现场勘验笔录中其他有手印的地方,均备注了指纹数(这些指纹都是于英生一家所留)。
那么由此便引出这样的疑问:
左右床头柜的手印上是否发现了指纹?如果有,是不是于英生的指纹?这个细节与当年做出的‘现场没有外来指纹’的检验结论是否有矛盾?最终,最高检查阅当时的蚌埠公安局的原始记录,发现当年现场的确有两枚陌生人遗留的指纹。
这位检察官回北京后不久,201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检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
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一、 重要证据缺失
1、指纹
现场被打开的床头柜上有两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证明很可能有其他人在案发现场,但蚌埠市公安局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这份重要证据也从来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2、通话记录
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9点50分从单位回家伪造现场,10点20分回到单位,而于英生辩解其外出是到市政府办事,在10点前就(9点50分)回到了单位(没有看到资料说明,于英生称自己是几点从单位出发)。
于英生称自己刚回到办公室就接到传呼,并用办公室电话回此传呼(10点-10点05分)。侦查阶段时,于英生将传呼机提交给了蚌埠市公安局。
省检察院复查及最高检审查时发现,蚌埠市公安局当年曾对有关人员及传呼机信息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通话记录,但案卷中却并没有相关调查材料及于英生的通话记录。因此,不能排除于英生说的是真的,他在10点左右回到单位。
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具有20分钟作案时间和30分钟伪造现场时间的证据不足。
二、于英生的供词与物证及尸检报告存在矛盾
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以及于英生曾作过的有罪供述。
而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
他的供词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于英生供词中有关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断电话线、用于点燃蜡烛的火柴梗丢弃在现场以及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均存在矛盾。
三、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现场提取的外来指纹以及从被害人阴道中不属于于英生精子的DNA报告表明,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同时,根据蜡烛燃烧速度试验,凶手很有可能在早上八点之前就杀害了被害人并伪造现场。
201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建议转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4日,监狱长找到于英生,告诉他会马上把他调到犯人医院去,叮嘱他“现在起你什么都别干了,好好休养”。正值盛夏,于英生被安排进一间有空调的病房。
201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于英生杀妻案。
原审判决无视DNA证据,并在重要物证未呈堂的情况下,仅凭邻居关于于英生和韩梦夫妻不和的证词以及于英生本人错漏百出的供词,即给其定罪。
而此次审理中,法庭认为:于英生供述中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不一致;现场的两枚陌生指纹以及被害人体内的精子DNA鉴定均表明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省高院终于认定了DNA报告这个最关键的证据)
因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历经17冤狱的于英生被当庭释放,于宁生领着弟弟大踏步走出法院,扭头对弟弟说,“天亮了”。

真凶

既然于英生不是杀害韩梦的凶手,那么真正的凶手在哪里?
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局针对此陈年旧案,立即启动再侦程序,抽调40多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安徽省公安厅派出刑侦专家,全力指导侦破此案。
据公开报道,入选第五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候选人名单的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副处长陈林,参与指导纠正于英生杀妻错案。
陈林依据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利用重建犯罪现场、探寻隐形的信息和刻画犯罪嫌疑人等技术,判定这是一起以性侵为目的、临时起意的杀人案件
蚌埠市公安局针对此陈年旧案,专门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由于案发时间久远,专案组只能依赖于对原案卷材料和物证资料的全面梳理、深入分析。
最后的突破来自于于英生一家在申诉时就苦苦强调的那份关键证据——受害人体内以及内裤上存留的精液的DNA分析报告。
相较于十几年前,2013年的DNA分析技术已经成熟完善。专案组联系了国内多家刑事科研单位对这份生物样本进行比对、分析,然而具有相同DNA特征的相近血缘族群人数分布在全国各地有三万多人。
之后,专案组结合本案是一起接触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到达现场,必须具备作案时间,再结合当年现场遗留痕迹显示的嫌疑人特征和条件,一步步将侦查范围缩小。
专案组走访了四川、天津等七个省市,最终将重点嫌疑人的范围缩小到了300多人。
而让警方没想到的是,之后的侦查异常顺利,在排查到第6名嫌疑人时,就锁定了武钦元——三级警督、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

“尖白脸”

蚌埠市虽然人口众多,但90年代末的城区并不大,很多老出租车司机还记得当年的交警武钦元。
(武钦元,图片来源于CCTV13,版权归CCTV13所有)
1989年,20岁的武钦元成为蚌埠市“合同制”交警。按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大队综合科王主任的说法,彼时蚌埠聘用的大批交警都是合同制,在这种劳动关系里,武钦元工作需要做出成绩才能续聘,“他对交警执法领域的业务很精通”。
作为合同制交警的武钦元十几年如一日的在天桥路口执勤,处罚违章车辆。“他罚过我两次款,一次5块,一次10块。”的哥老方还记得,20年前在禁止停车的路边,有的交警见司机第一次违章只会被批评教育,但武钦元好像没有过,“只要你违章,他就罚你。”
于英生和韩梦的家正位于天桥附近,理论上,武钦元每天都能看到这对夫妻骑着自行车上班、下班。
的哥顾师傅说,他怕遇到武钦元,武钦元执法时没笑过,不好接触,很多司机叫他“尖白脸”(皖北方言,形容肤色白的坏人)。
武钦元的老同事说,武钦元很少和同事聊起家人,平时一起吃饭话也不多,“城府似乎挺深,像是有心事。”
2007年,安徽省人事系统组织当年一大批“合同制”交警统一考试,解决公务员编制,武钦元通过了考试,成为正式的在编交警。
“我们是同一批转编制的。”老同事说,进入公务员序列后,武钦元的工资涨到了3000多元,性格也开朗了些,他喜欢上了网球,一有时间就约朋友切磋球技,有一次他还和大家聊起孩子上学的事,“干了快20年的临时工,才有了正式编制,这种心情外人不懂。”
2011年,武钦元被借调到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事故大队的一名交警说,武钦元在这工作一年多,处理事故的效率一直很高,与对待的哥的“冷脸”不同,这位交警的说法是:他同情弱者,事故一方如果有人受伤,他会尽量让人家少跑。
2013年10月底,武钦元上了新闻,当天,电视播放了一条“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办展开执法检查”的新闻,画面中,身为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的武钦元穿着三级警督的制服接受采访,这条新闻还上了蚌埠市民论坛——珠城论坛。
于英生被宣告无罪之后,知情人称,武比较频繁地关注公安网站。
的哥顾师傅说,他最后一次见武钦元,是在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淮河文化广场附近,武坐在一辆带斗的警车里,停在路边打电话,还是那副表情——没一点笑容,“这么多年一直这样”。
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在和朋友打网球时被警方控制,看见的人说,他没有任何反抗。
在经过4次讯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梦犯罪事实。
案发前一个月,他通过熟人认识了于英生的妻子韩梦,对韩产生了好感,还得知了韩的住处。
案发当天早晨7点,他身着警服,敲开了韩梦的家门,见她独自在家,便心怀不轨,企图和韩梦发生性关系,但遭到韩梦的拒绝。然后武钦元控制住韩梦的双手,将她强行推入卧室。
为了制止韩梦的反抗,武钦元在床上拿了一个枕头,捂压在韩梦的面部,并将韩梦的毛衣上翻套在枕头上面,用头抵住韩梦的下巴,强奸结束后,武钦元发现韩梦停止呼吸。
随后武钦元找来菜刀割断韩梦颈部,切断韩梦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并将液化气罐打开搬至客厅,在卧室内点燃蜡烛,意图制造爆炸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2015年5月15日下午,武钦元被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片来源于CCTV13,版权归CCTV13所有)
武钦元同时还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英生等三人经济损失52300元。考虑到武钦元是在作案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独立的杀人行为,因此法庭没有认定武钦元犯故意杀人罪。
武钦元上诉至省高院。
2016年1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钦元强奸案公开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妻子比我还冤,我要是死了就对不起她,也让凶手逍遥法外,我给自己打气,必须活下去。”在接受《新京报》采访的时候,于英生称,他曾想过死,但一想到妻子不明不白地遇害,心里就放不下。

(于英生在旁听,图片来源于CCTV13,版权归CCTV13所有


终于,于英生等来了真凶伏法的这一天。

后续

出狱后,于英生的行政级别恢复为案发前的正科级,就职于蚌埠市民政局。而当年和于英生一起被重点培养的干部中,有两人当上了副市长。
仕途已经不在年过五旬的于英生考虑之中了,他最感欣慰的是怨恨了自己多年、由岳父岳母抚养长大的儿子在得知真相后,终于和自己团圆了。
他之前和韩梦的房子已经被病困中的岳父卖掉,变成了花店和文具店。于英生再也没走近过他以前的家,每次路过,他刻意不去看那栋房子,“只要看见,就想起以前。”
(图片来源网络)
冤狱换来的国家赔偿加上补发的17年公务员工资,一共100多万。于英生先是补交了17年的党费,又在民政局附近买了两室两厅的新房,和岳母以及儿子同住。
后来,有人给于英生介绍对象。他说自己未与对方过多接触,因为他无法忘记妻子,“现在没法接纳另一个人。
他始终忘不了噩梦前的那个冬日(1996年12月1日),他和妻子韩梦带着儿子,一家三口外出归来后沿着淮河路,往家的方向走去。活泼可爱的男孩一手挽着妈妈的胳膊,一手拉着爸爸的手,腰里还别着爸爸暂借给他的BP机,觉得自己十分的威风。
然而一天之后,这个幸福的家庭转瞬间分崩离析。妻子韩梦被残忍夺去性命,于英生被夺走17年光阴,儿子永远失去了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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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于英生申诉案》 12309中国检察网
《蚌埠“杀妻冤案”昭雪始末》人民法院报 2015年05月23日蚌埠杀妻案真凶被判死刑 于英生:谁推动了冤案形成 央视新闻 2015年05月16日 
安徽冤案当事人于英生:曾预期60岁前能平反就谢天谢地 澎湃新闻 
安徽“于英生冤案真凶武钦元被判死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5-15
安徽杀妻冤案真凶判死刑 于英生获5.2万元赔偿 安徽商报 2015年05月16日 
于英生杀妻案真凶一审判死 新京报  201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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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考利,编辑:袜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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