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尘4x / 图)
受捐助者有必要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权,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捐助体系的核查。
一是接受熟人社会与公众的监督,确保善款真正给到需要帮助的人。
二是一旦个人经济状况改善,或是已经不符合受捐助条件,那么就应停止接受捐助,而将宝贵的资源让与他人。
近日,官方微信号“清廉邵阳”通报的一起官员违纪案件引发关注。从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邵阳县郦家坪镇原干塘村党支部书记粟甲午非法占有孤儿生活补贴共计4.61万余元。粟甲午在明知民政局工作人员“误发放”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如实说明并退缴资金,反而将这笔救命钱据为己有。
根据官方通报的情况,粟甲午受到的处分是党内严重警告并退缴“违纪资金”,“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关处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这样的处罚似乎畸轻。对比此前“银行吐钱据为己有被判五年”这样的新闻,粟某这种持续五年的明知故犯更显不堪。考虑到被粟某侵吞救助款的是亟待救助的孤儿,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无疑更为恶劣: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孤儿都收不到应有的救助款,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伤害不仅谋财更是近乎害命。粟某诈领救助款的行为不仅仅是普通的贪污腐败,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伤害,同时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司法机关理应介入调查,进一步追究粟某的刑事责任。长期以来,社会福利事业都面临一个难题,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反而因为来自基层的低效与寻租而未能得到救助。诸如“社会保障房进了基层官员名下”“拿到助学金的反而是富家子弟”的丑闻不时出现,损害公信力。老生常谈的“监督问责”“行政透明”等对策试图在“后端”解决问题,这些策略虽有效果,但在官僚机构天生的“自利”与“低效”属性面前并不能包治百病。如同“德国难民署甚至多审批难民从中牟利”的实例一样,权力天然伴生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对于腐败只可从制度上遏制,比如“切蛋糕的最后一个分蛋糕”,但难以从人性中根除,“满街都是圣人”的乌托邦境界显然不可能。“如何高效救助”本就是经济学与组织行为学的难题,坊间津津乐道的“和珅在给灾民的稀粥里撒一把沙子”“社会保障房为什么不能有独立厕所”等掌故,正是试图解答“如何确保救助真正抵达需要救助的人手里”“如何避免救助物资反而进入市场流通”这些实践中的难题——掺沙子防止冒领,保障房无厕所避免倒卖。尽管“往粥里掺沙子”“穷人只能住筒子楼”也有伦理上的争议,但无疑这是为了防止种种“眼镜蛇悖论”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之举。同时,本案中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误发放”也引人注目。如果民政局“误发放”本身成立的话,在后续调查细节尚未公布时,真相无外乎两种:工作人员五年以来一直将村支书的名字认做了孤儿;或者,工作人员本就不熟悉孤儿的名单。无论是哪种情况,社会救助的“前端”也就是受捐助方,与“后端”官僚机构一样不甚透明。诸如“不公布贫困生名单”这样的制度固然有其“保护受捐助者尊严”的良法美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为官僚机构的中饱私囊留下了太多的操作空间。如同“捐助者有权追问善款去向”一样,公众对于源头是税金的救助款去向,同样拥有充分的知情权。高效透明的救助体系有赖于全过程的透明度,这就要求负责官员与受捐助者都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事实上,受捐助者一样有义务接受监督。现实中不乏诸多“冒领捐助”“依赖捐助”乃至“升米恩,斗米仇”的寒心故事,在发达国家也经常出现“加州逆向鼓励懒汉长期吃福利”的现象,这无异于浪费了公众的资金与善意,变相挤压了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的机会。因此受捐助者有必要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权,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捐助体系的核查。一是接受熟人社会与公众的监督,确保善款真正给到需要帮助的人。二是一旦个人经济状况改善,或是已经不符合受捐助条件,那么就应停止接受捐助,而将宝贵的资源让与他人。毕竟,难民署的宗旨应该是消灭自己存在的必要性,社会救助的理想境界,也是行之有效地减少乃至“消灭”需要救助的名单。其他人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