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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作移民签证的同志们应该都有所了解,有雇主担保要求的EB1,EB2和EB3移民签证类别在申请I-140的时候都需要证明雇主有支付薪水的钞能力💵💵💵。最近,移民局对于如何认定雇主的支付工资的能力(Ability to Pay)的审理原则公布了一份手册,对他们的证据审理、认定过程进行了揭秘!到底哪些证据比较有用,这些证据移民局都是如何认定支付能力的,让我们一起走近科学,探索未知的世界!先来明确一下,证明Ability to Pay,证明的是什么?在有雇主担保要求的移民签证中,雇主需要证明其有能力支付从Priority Date开始,一直到最终拿到绿卡为止,符合工资标准的薪水。所以,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在移民局眼里,哪些材料、哪些数字有意义,能够证明雇主具有这个钞能力💵💵💵。
那么使用10-K 表格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提交的年度报告是移民局认可的证明材料。除此之外,也可以向移民局递交向股东发布年度报告来证明支付薪水的能力。也可以向移民局递交年度报告来证明支付能力,不过,这个年度报告应当包含具有说服力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联邦税表(Federal Tax Returns )另外,移民局非常认可的证据也包含了雇主的联邦税表。递交时记得把附表一起递交(including all required schedules)。不一定,当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移民局可能会要求提供附表、声明、附件和其他支持文件。具体以RFE内容为准。3.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如果雇主想用财务报表作为证据,必须进行审计,并附上审计报告。当然,不同的审计结果意味着移民局会对财务报告进行不同的解读。如果您的材料涉及到这一问题,请见: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44. 公司财务官的声明(Financial Officer Statement)不过需要注意,这一证据仅适用员工为100人及以上的大公司,如果雇主雇佣100 名或更多员工,那么恭喜,公司的财务官(financial officer)的声明可能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雇主为多个受益人提交I-140申请,支付所有工资义务的能力可能受到质疑;
- 雇主的记录中的证据表明其雇员可能不到 100 人;
- 该声明之前已经递交过,原本是用于支持其他先前提交的申请;
- 该声明与记录中的其他证据或公开信息不一致,例如雇主存在巨额亏损或处于破产程序中;声明由获得劳工证的公司的利益继承人(successor-in-interest to the company)提交,唯一的证据是前任公司财务官出具的声明;
请大家注意,以上四类文件属于移民局在考量雇主支付能力时最看重的证据,在申请I-140时必须至少递交一类。下面我们讨论的证据属于可以与上面四类同时递交,或者在上面四类证据证明力不那么充足时,给移民局补充参考的证明文件,一般不能在单独递交时达到足够的证明效力。
其它与雇主的财务实力及其商业活动的重要性相关、能够证明支付能力的文件:
1.银行流水(Bank Account Statements)
在雇主资产和负债的有限情况下(例如,独资经营者、普通合伙人或其他自然人提交的申请),银行流水可能具有一定证明力。2.人事档案(Personnel Records)比如说雇佣合同、工资和工资单文件以及出勤记录等材料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 除非目前的绿卡申请人正在取代前雇员,否则移民局不会将支付给其他雇员的工资视为雇主具有支付能力的直接证据。3.外部收入和资产(Income and Assets of Others)法人实体通常独立于其股东、成员、经理、高级职员或所有者而存在。一般来说,移民局不会考虑没有明确法律义务的个体、实体所提供的用于工资的财务资源。但是,在涉及普通合伙企业的案件中,普通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承担责任,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额外证据,例如合伙人的个人纳税申报表,可能也具有证明效力。4.信用额度、银行额度或信用额度(Credit Limits, Bank Lines, or Lines of Credit)在考虑雇主是否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时,可以将信贷的文件视为一项证据,但需要结合其它文件进行综合评估。一般来说,未使用的信用额度不能被视为现金或现金资产,也不会被添加到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计算中。移民局究竟需要看到多少支付能力,以及移民局都会考虑哪些因素?
在申请绿卡期间已经在为雇主工作的朋友们看这里👇
第一种情况,
我目前的实际工资≥ I-140承诺的薪水?
如果雇主通过书面证据证明其从Priority Date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则雇佣历史可以证明雇主的支付能力。✅
但是,这种证据不能被单独使用,应当搭配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财务官声明一起使用,更具有证明效力。此外,请注意这里的受益人工资支付历史仅指工资部分,其它公司福利不能视为工资的一部分,金额不能叠加使用。
如果雇主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低于承诺工资,那么雇主只需证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等于或大于承诺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A同学的优先日为 2009 年 1 月 1 日。承诺年薪为 50,000 美元。雇主提交的税表、IRS 表格 和W-2证明在 2009 年和 2010 年,其向受益人支付了 40,000 美元的年薪。此时,如果雇主的税表显示其 2009 年和 2010 年每年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等于或大于 10,000 美元,移民局就可以认定雇主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受益人尚未开始为雇主工作,那么申请者需证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等于或大于承诺工资。什么是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Net Income and Net Current Assets)?雇主的净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所有收入减去所有支出。净流动资产是雇主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差额。移民局在审理时不考虑折旧、不考虑总资产,也不会将净收入添加到净流动资产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流动资产包括寿命为 1 年或更短的项目,例如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和预付费用。流动负债是一年内的应付义务,例如应付账款、短期应付票据和应计费用。
其它因素
移民局会综合考虑公司实力,以下因素移民局在整体情况分析中都可能进行考量:
- 申请人业务的历史增长;任何最近可能扰乱或中断业务的变化(例如,重组
- 之前发生任意外导致的支出或损失(例如大面积火灾或水灾);雇主在行业内的总体评价。
这次移民局在手册中公布的审理内容比较详细,无论对于雇主还是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好的指导材料,能够帮助我们了解移民局是如何通过证据审理雇主的支付问题。如果您有兴趣仔细了解手册的全部内容,请前往移民局官网: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