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强闯医院被保安放倒,警方认定殴打不成立,各方对簿公堂
消息来源:南国早报
据欧女士描述:
2月3日,她丈夫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后死亡。她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想找医院领导讨要说法,但保安黄某不让她进入电梯,将她一个背摔放倒在地上,并用膝盖压制,导致她身体多处淤青。
▲医院保安将欧女士放倒在地上。视频截图
欧女士随即到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福建园派出所报案,要求对黄某予以行政处罚。
经调查后,2月6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为黄某不具备殴打的主观故意,殴打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欧女士认为:
公安机关的决定显失公正、调查程序有瑕疵,当时她的腿部和膝盖等多处淤青,警方却没安排伤情鉴定,判定是轻微伤还是轻伤,也没对她伤处拍照,就简单认定殴打事实不成立。
欧女士还认为:
作为病人家属要见医院领导,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和危险动作,也未携带危险物品,黄某悍然使用暴力,对她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黄某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月9日,欧女士将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月27日下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黄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殴打,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决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展开辩论。
庭上,欧女士称,当天她跟医院一名负责人电话谈好才去的医院。
作为第三人的保安黄某则回应:
“既然你已预约好了,为什么当时不告知,还一个劲地往里面闯?”
欧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
无论欧女士有无预约,35岁的黄某身材高大,要阻止一个60岁的瘦弱老妇人(即欧女士)进入,不应用如此粗暴的手段。
庭审中,公安机关辩称:
经公安机关调查:
公安机关认为:
殴打他人需要主观有殴打他人故意,黄某作为医院保安,其负有维护单位秩序正常的职责和义务,欧女士未经预约、来访登记即前往综合楼找医院领导,被保安劝阻后仍想继续进入,黄某的目的是想通过此种方式阻止欧女士进入,其主观上并没有想通过殴打的方式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权。
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首先要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欧女士未经预约和来访登记即意欲强行进入,黄某采取控制欧女士将其放倒在地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地步。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保安履行职责,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对欧女士已造成损害,应找医院主张民事赔偿。
当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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